普遍主義-國際主義學派

普遍主義-國際主義學派 - 由德國F.K.von薩維尼奠基,盛行於19世紀歐美兩洲的國際私法學派。該派學者認為國際私法的一些原則可以從超越於國家之上的國際法或自然法推演而得,並且根據這些原則就能構成一個普遍性牴觸規則體系,用以界限各國的立法管轄權,並對各國具有一般拘束力。這個學派除薩維尼外,還有德國K.L.von巴爾、E.齊特爾曼、E.弗蘭肯施泰因,法國A.韋斯、A.皮耶,比利時F.洛朗,英國A.V.戴西,美國J.H.比爾和義大利的P.S.曼奇尼。他們的學說內容又互有不同,以薩維尼和曼奇尼的學說影響較大。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普遍主義-國際主義學派
  • 總部地點:德國
  • 成立時間:19世紀
  • 公司性質:國際主義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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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由德國F.K.von薩維尼奠基,盛行於19世紀歐美兩洲的國際私法學派。該派學者認為國際私法的一些原則可以從超越於國家之上的國際法或自然法推演而得,並且根據這些原則就能構成一個普遍性牴觸規則體系,用以界限各國的立法管轄權,並對各國具有一般拘束力。這個學派除薩維尼外,還有德國K.L.von巴爾、E.齊特爾曼、E.弗蘭肯施泰因,法國A.韋斯、A.皮耶,比利時F.洛朗,英國A.V.戴西,美國J.H.比爾和義大利的P.S.曼奇尼。他們的學說內容又互有不同,以薩維尼和曼奇尼的學說影響較大。
普遍主義-國際主義學派在他1849年出版的《現代羅馬法制度》中闡述了他的國際私法理論。他認為在各個互相往來的主權國家間,因有互賴存在,所以有國際法社會存在,相互適用其他國家的法律。國際私法所應致力以達到的主要目的應當是:“在法律牴觸事件中,一個法律關係,不論其判決是由甲國或乙國作出,應得到同一的解決。”關於解決法律牴觸的方法,他抨擊並摒棄了法則區別說學者已經使用了 500年的、從法律規則出發進行研究的方法,而不是從法律關係出發,根據各種法律關係的性質,研究所應適用的法律。他認為自然人應歸屬於其住所地的法律。正如人有其住所,每一法律關係也有其本座(Sitz)。一個人的住所存在於一個特定的空間,一個法律關係的本座也存在於一個特定的空間。支配該本座所存在的空間的法律,就是該法律關係所應歸屬的法律,即所應適用的準據法。按照這個方法,關於物權,不論動產或不動產物權,應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從契約所發生的債,應依當事人的意思定其本座,但如當事人並無明示的相反意思,應適用契約履行地法。關於繼承,實際上是延長被繼承人的權力和意志,所以不論動產繼承或不動產繼承,並且不論遺產坐落在什麼地方,都應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薩維尼的學說受到一些批評,如法國J.P.尼博耶曾指出,它只能造成“法律的印象主義”;德國A.R.von布林茨說債並未坐著,如果是坐著的話,在雙務契約的情形下,應有兩個座位;德國M.沃爾夫說他的思想“不指示到達目的地的路徑,而只指示該路徑的方向”。但是,薩維尼提示了一個解決法律牴觸的新方法,影響深遠。不僅到19世紀終了,他的學說支配整個歐洲大陸並影響英國國際私法學者的思想;即使現代,薩維尼的學說仍然影響著很多國家的國際私法學者和立法。
國際私法中屬人法學派的創始人。他解決法律牴觸的理論是:①國籍的原則,即關於人的身份、能力、親屬關係和繼承關係,應當適用當事人的本國法;②個人自由的原則,即關於物權和債的關係,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③屬地主權的原則,即一國以公共秩序為目的的法律,應當適用於居住在該國的一切人民,不論他們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
屬人法學派的學說,對於各國現實的國際私法有很大的影響。其國籍原則促使歐洲大陸法系國家,除挪威、丹麥等少數例外,已經一致以當事人本國法解決人的身份、能力、親屬關係和繼承關係問題。關於公共秩序的概念,也由於屬人法學派的屬地原則,而在國際私法中上升到原則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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