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濟自由

企業經濟自由是指企業逐利的自由,是企業在社會經濟關係中的自主活動狀態,表現為生產自由、消費自由、契約自由等基本類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經濟自由
  • 表現:生產自由、消費自由、契約自由
  • 本性:企業逐利的自由
  • 主要體現:生產自由、消費自由、契約自由
內涵,限度,政府規制,影響,

內涵

從企業的本性來看,企業經濟自由是指企業逐利的自由,是企業在社會經濟關係中的自主活動狀態。企業經濟自由主要體現在:
(1)生產自由。企業可以自由地根據市場供求狀況和價格信號來決定生產什麼,生產多少,怎樣生產,為誰生產,以及生產效果。美國黑人經濟學家劉易斯認為,生產自由主要是指企業享有勞動力自主流動的自由:一是普通的勞動力既不依附於土地,也不依附於某些個人,能夠享有的水平流動自由;二是下層的優秀人才能夠及時、不斷地被補充到企業上層中來的垂直流動自由。一個擺脫了流動性障礙的企業必然表現出更迅速的自由增長。當然,一切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生產自由原則並不正確,因為當該種生產偏好破壞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或者具有明顯的負外部性時,如研製、生產、販賣毒品,污染環境等就不成立。
(2)消費自由。企業作為消費者應當沒有所有制“身份”上的任何限制,都有權成為消費者,不應當為它們設定名目繁多的消費壁壘;也不能限制或強制消費者的任何偏好,除非企業的消費有違社會道德規範、有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具有不良外部效應。20世紀最具影響力的經濟學家弗里德曼在他的巨著《自由選擇》中很樸實地解讀了這種自由:“經濟自由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便是支配自己收入的自由:我們給自己花多少錢,花在哪些方面;存多少錢,以何種形式存錢;給別人花多少錢,給誰花等等。
(3)契約自由。西方的契約理念最早源於古希臘法和羅馬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屬於經濟關係的範疇。雖然後來契約的思想和邏輯遠遠超出經濟關係的範疇而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但是反映了人們的自由意志和利益需要的契約精神並沒有改變,資本邏輯領域的企業契約自由,“是契約應有的語境,契約與自由之間猶如‘心’與‘體’的關係,沒有了‘自由’,契約就成了沒有靈魂的‘行屍走肉’。”擁有了這種自由,就意味著無論企業作為生產者還是消費者,都有自由交易和自由定價的經濟交往權利,任何力量都不得干預,當然這種交易和定價本身要受到契約正義的修正和限制。經濟自由給予企業自我主宰和自我發展的機會,是企業的基本權利,也是企業的意志和力量。然而,企業經濟自由在何種程度上可以實現,還得深入探討企業外在的因素。

限度

企業是市場中的企業。和企業一樣,市場也是配置資源的手段與方式,是一切經濟關係的集合點和落腳點。企業經濟自由的合理性與市場的有效性密切相關,公平、合理、有序、均衡發展以及交易費用合理的市場有效性,有利於企業經濟自由的舒展,但客觀存在的市場失靈常常對其造成干擾,企業經濟自由表現出有限性。
第一,信息不完備。信息是企業經濟自由的基礎。信息不完備會導致企業在搜尋、甄別信息時顯得無能為力。根據施蒂格里茨的觀點,一般競爭均衡所達到的效益最大化資源配置要求信息是完備的,市場幾乎所有的信息都集中體現在價格之中,價格是一種“公共信息”。而在現實中,“公共信息”不存在不確定性這一點難以企及。其一,企業所獲得的信息一般是有限的;其二,信息在市場交易中會發生扭曲;其三,企業所掌握的信息往往是不對稱的。特別是在消費品市場,沒有一個企業或者消費者有能力掌握產品和服務的價格、質量、特性、效能等方面的充分知識,即使可以獲得這些知識,其成本與收益之間也是不相稱的,在遭遇廠商的有意欺詐時,企業還可能得到虛假的信息。這樣,如同在任何一種政治—經濟組織形態中,企業或高管層決策者只能在有限信息的支配下進行決策,決策的有效性就值得懷疑,完全市場假定以及實現帕累托最優根本就不成立。
第二,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指廠商或個人在正常交易市場以外同其他廠商或個人提供的便利或施加的成本。”這種便利或成本往往是相關者行為的非自願的結合。當存在正的外部效應時,社會邊際收益大於個人邊際收益之和;當存在負的外部效應時,社會邊際成本大於個人邊際成本之和。例如,當企業生產所產生的各種廢棄物、排放物污染環境,形成負的外部效應時,企業的實際生產過程使用了其生產成本中未加計量的社會性資源。因此,企業在成本核算時就存在遺漏。特別是隨著企業生產方式或生產技術的日益改進和提高,機械能量在生產領域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釋放,像亂砍濫伐、破壞臭氧層的行為成本也就無法估量。諸如此類的外部性成本,純粹的市場制度無法統計,施加負外部性的企業也不會自願承擔。
第三,壟斷。在過程競爭理論的視野內,競爭是發現消費者偏好以及滿足這些偏好的低成本方法之過程,壟斷是競爭的結果,能保護企業家創利或者促進社會合作,即使出現市場權勢,也只能是暫時的。不過,筆者更傾向於正統經濟學關於市場化壟斷會造成不完全競爭市場結構或市場權勢,因為壟斷的實質是當存在少數買者或賣者時,一個人或一個合夥集團可以限制生產和購買,或者以一種壟斷的方式銷售其產品。由於現行的權力結構,還更多的是代表著部門利益甚至地區利益,不同權力部門都在試圖控制生產過程和生產領域的資源,形成分散化的利益格局,並通過政策設計,將部門利益法制化,國家利益部門化,部門利益法制化,這種情況造成了不同於市場化壟斷競爭的行政性壟斷,各種所有制經濟並不平等。處在壟斷性行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其所占有的資源、所獲得的利潤、所享有的特權和優先地位,濃縮了中國當今微觀競爭機制不對稱與企業自由空間不對稱的現狀。西方麥吉爾#布坎南關於“政府改革”的公共選擇理論、岡納#繆爾達爾的相機抉擇和非相機抉擇理論以及芝加哥學派有關政府管制的“俘獲理論”等對此類現象都作了明確而精緻的分析。

政府規制

應當說,市場失靈單單依靠市場本身的力量難以克服,唯一合理的選擇就是訴求有效的政府經濟規制來加以糾正和消解。規制一般被理解為用以修正、影響或控制市場結果的種種活動。政府經濟規制是指“政府依照一定規則與手段對社會經濟主體的活動進行引導與限制的行為。”在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經濟體制下,這種行為是以矯正和改善市場機制內在問題為目的的政府干預行為。不過,筆者在此將經濟規制理解為一種政府能力,即政府運用間接的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經濟主體(主要是企業)活動的支配能力和控制能力。政府的經濟規制能力不是體現為經濟主體簡單的無條件服從,而是體現為自身高效、規範、合理地履行其應有的經濟職能,主要內容是:(1)供給中長期公共經濟政策,協調經濟與社會的全面發展,供給市場經濟運行的法律制度和監管機制,創造市場主體有序競爭的法律環境。(2)參與經濟利益再分配,把貧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以平衡社會心理,維護經濟公平。(3)謹慎地藉助財政和貨幣政策,力求總量平衡與結構平衡,“熨平”經濟波動,維持巨觀經濟相對穩定。同時,作為公共產品的主要投資者和規模經營組織者,政府要充分發揮在最佳化產業結構、推動科技進步、合理配置資源方面的獨特功能和直接參與作用,以實現經濟成長的目標。(4)創新政府管理模式,強化政府能力,奠定行政動力與市場動力相得益彰的職能基礎。政府經濟規制能力既是社會經濟運轉不可或缺的力量,又是一種協調政府自身、企業與市場三角關係的經濟能力。
那么,如何理解與把握政府經濟規制與企業經濟自由的相互關係呢?筆者認為,經濟自由與經濟規制是經濟生態中最基本的兩種需求,二者互相對立、相互否定而又互相依存。正如人是生而自由的,企業這個經濟組織是自打問世以來,就具有獨立性、能動性和創造性,被賦予相對獨立的法人地位,能獨立承擔民事案件和糾紛,自由自主決定企業的行業戰略和技術創新路徑。由於資源的有限性,為了爭奪更有利的發展空間和營利機會,某些經濟主體的自由如果無限放大,必然以損害其它主體的權力為代價,因而市場需要經濟規制來保障經濟秩序,限制不合理的自由,實現企業整體經濟自由的增長。從以上基本的邏輯鏈條中,不難發現,經濟自由的基本屬性是不確定性和創造性,而經濟規制的基本屬性是確定性和穩定性。經濟規制是企業經濟自由的形成機制,它的載體是具有公共性、程式化、權威性的行為規則(體系),這些使企業成為自由主體得以溝通的路徑和橋樑。經濟規製作為市場的肯定性因素使得市場制度與規則體系的存在具有現實的合理性;經濟自由作為經濟規制與經濟制度的否定性因素使得經濟規制不斷地否定自身、超越現在的能力,從而使得經濟自由不斷趨向更合理的理想模式,經濟生態得以更和諧的協調演進。因而經濟規制與經濟自由是對立統一的。從量的角度歷史地予以考察,政府經濟規制能力越強,企業經濟自由的空間反而更大、更合理,反之亦然。就雙方的地位而言,經濟規制無疑處於統一體的主導方面,規定和影響著企業經濟自由發展的程度和方向。企業自身的管理與能力對企業經濟自由的影響與制約不在本文探討之列,下面只就外在的政府經濟規制能力有效影響企業經濟自由的基本路向做簡約的思考。

影響

企業也好,政府也罷,都有自己行為的坐標和嚴格的邊界。因為交易(契約)關係實際上被認為是只涉及當事人雙方的約定,這是一個暫時排除了其他聯繫的關係,在這樣的關係里,交易人的角色是單一的,有明確界限且可以分割,即契約只涉及雙方的承諾、責任、權利和義務約束,雙方的地位平衡和機會平衡通過契約協調,其他的東西與此無關。有的學者把這種關係稱之為“非擴散性和非侵入性假定”。在許多社會學者那裡,由“擴散性角色”(邊界不清楚)到“專門性角色”(邊界清楚)行為模式的變化被認為是走向現代性的一個發展。這一假說雖然受到很多批評,但是它的啟發性意義在於說明了存在著角色的擴散、入侵和衝突性的行為模式;行動的選擇可能在一種社會關係中做出,也可能在多種社會關係中做出,這些關係制度化了行動者角色的若干方面,它們的規定性使行動者本身的求利特性降到次要地位,或者說,它只能按照角色責任的規則追求利益。
政府的經濟規制是指政府在遵循經濟運行客觀規律基礎上,運用間接的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國民經濟發展決策、執行、監督的支配能力和控制能力。政府經濟規制能力的高低與強弱取決於政府是否有較高的理性和自律性。改革開放的歷程告訴我們,政府缺乏必要的經濟規制能力會造成市場主體產生大量短期行為、投機行為;政府經濟規制能力的萎縮必然導致市場萎縮,並且互為動因。從特定意義上講,政府的經濟規制不是簡單的無條件服從,而是體現為自身高效、規範、合理地履行其應有的經濟職能,主要內容,一是公共政策供給職能:(1)供給中長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公共政策,協調社會的全面發展,防止和避免市場經濟中出現的負效應,引導經濟、社會的良性發展。(2)供給市場經濟運行的一般規則的公共政策及法律規範,創造市場主體平等競爭和公平交易的政策和法律環境。(3)供給社會穩定、社會協調的公共政策。在堅持效率優先的前提下,兼顧社會公平,把貧富差距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平衡社會心理,保持社會穩定。二是改革方面的職能:(1)政府提出正確的改革目標。(2)政府自身改革。擴大政府職能幅度,實行寬幅管理,讓企業逐步發育成長為市場主體,奠定改革與發展的行政動力與市場動力相得益彰的職能基礎;創新政府組織人事,造就一支素質優良、適應現代化建設要求的公務員隊伍;強化政府能力,包括政府巨觀調控能力,即財政金融巨觀調控能力、行政組織調控能力;政府整合能力,即政府權力能力、權威能力、信用能力、利益和財政的重新整合能力。三是調控經濟、發展經濟的職能:(1)發揮政府作為公共產品的主要投資者和規模經營組織者的作用。(2)實現經濟穩定的目標,包括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在總量上、結構上的平衡。(3)實現經濟成長的目標,充分發揮政府在實現適度投資規模,最佳化產業結構,推動科技進步,資源合理配置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不可否認,政府的經濟規制具有雙重性質,它既是社會經濟運轉不可或缺的力量,又是一種協調企業與市場關係的經濟能力。因此,政府的經濟規制一方面會以強大的政府動力來推動國家經濟發展,實現社會進步,另一方面也容易誘致高度集權或政府壟斷,我們要充分發揮政府經濟規制的積極作用,抑制其消極效果,否則,集權壟斷型的經濟規制無一例外地會破壞正常的市場運行秩序,使社會陷入混亂無序狀態。
在如何擴大企業自主權的界限問題上,我們曾有過深刻的經驗或教訓。現在看來,如何給企業擴權,並不是一個計畫部門和企業管理部門簡單地給企業放權、鬆綁的問題,而是對市場主體地位的認識問題,即由誰來主宰市場的有效性。舊體制下政府與企業之間權力極不對稱,在企業擁有有限而不利的權力時,政府卻擁有無限的權力,並且在相當長的時期內直接參與和指揮了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的運轉活動,這樣,企業應該享有的經濟自由只能停留在理論層次。由於政府在這一過程中並不能十分有效地、最大限度地維護和考慮到每一個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這就使得一些企業理所當然地從自身或者小團體利益出發,甘願以成為政府附屬物為代價,並希望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擁有較為優先的位置,獲取更多的資源及其支配權。我們改革開放的一個方向是發揮多方面的積極性,以形成發展經濟的合力,但其方式往往是由政府給予地方、部門乃至企業更多的經濟自由和優惠政策,這就引起了許多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企業利用其在市場中的特權和優先地位以及與政府官員的密切聯繫,限制和阻礙了競爭,不利於經濟發展和市場機製作用的發揮。岡納·繆爾達爾在其名著《亞洲的戲劇》一書里對相機抉擇和非相機抉擇作了明確而精緻的分析。他認為,當一個國家需要過多地依賴相機抉擇控制時,就往往瀰漫著政治腐敗。因為任何相機抉擇的行政控制體系與經常宣稱的意圖相反,往往有利於在許可的領域裡很活躍的企業和個人,他們與政府已經保持著較好的聯繫,並且也擁有足夠的資源來維持這一聯繫並從中獲取優先地位。這些特點傾向於限制競爭,有利於某些特殊行業和企業的行政性控制和壟斷,並縱容了既得利益集團。目前我們實現的市場體制應該說還是政府主導型的,所謂的企業行為邊界(即企業能幹什麼,不能幹什麼)還主要是受政府的經濟規制。與此同時,政府能幹什麼、不能幹什麼並不是市場規制的結果,而是政府經濟規制的外在表現形式。雖然目前在政府經濟行為運作過程中引入市場機制,也能夠改進政府經濟行為的運作方式,提高政府經濟行為的有效性,諸如建立富有企業家精神的政府、在公共領域引入市場競爭、以自由競爭的公共企業組織來替代高度壟斷的官僚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等等,都展現出以市場精神改造政府經濟行為的意圖,但政府人為製造市場的現象依然故我。究其原因,在於政府管了本來不該管而應由民間自由交易來管的事,過多地參與和干預了“私人物品”的生產與交換,並因此沒有管好自己份內的事,即安排好“公共物品”的供給,對微觀市場的過度干預反而為“尋租活動”提供了更多的機會和條件。
我們要構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既充滿活力、又保持穩定,既不斷發展、又能平衡各種利益關係的社會,是改革發展穩定相得益彰、和諧統一的社會。縱觀世界各國經濟改革的大量事實,無一例外地表明政府在“事前”推行強制性制度變遷,放鬆對企業的經濟規制,決不會允許作出創新性的實驗安排,於是舊體制向新體制的過渡要么是搖擺不定的,要么以十分激進的方式進行演變,總之,不可能形成有利於社會和諧的新的制度安排。所以,政府的經濟規制功能並不在於制度的形成階段,而在於基礎性制度結構形成之後的執行與控制,特別是對企業的經濟自由所施加的實際影響。從利益均衡與社會和諧的視角進行考量,政府的經濟規制必須著眼於包括企業在內的社會群體的創造力和選擇性,這樣才能真正使和諧社會中的管理與控制,受到政府部門必須對社會提供公共服務這種理念的有效約束。值得注意的是,我們有一些基礎性制度之所以不能有效地執行,一個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沒有擔當起制度供給者和監督者的角色,而是扮演了直接參與者和操作者的角色。地方政府僭越市場職能,不僅不能為各個利益群體提供加大增量資產的基礎性制度,收斂自己的利益邊界,而是走向經濟自由的反面,與民爭利,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影響社會和諧的利益失衡。由於政府官員同樣具有“經濟人”的理性特徵,因此他們始終存有一種“天然”的傾向去擴大政府權力範圍和政府規模。“西方社會的經濟效率的根源在於資源的有效配置,而資源的有效配置必須由市場機制來調節,因為只有市場經濟才能保證我們儘可能快地降低這種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如果由國家(政府)用人為的方法(如財政手段等)來干預資源配置,其結果必然是降低經濟效率,提高產品價格,導致通貨膨脹,使經濟陷於不穩定之中。”從這個角度看,重構企業與政府的行為邊界,主要是重構政府經濟規制的行為邊界,要通過市場的力量而不是政府自身來促進政府行為方式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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