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警示制度

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警示制度

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構建市場信用體系,加強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強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管力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警示制度
  • 目的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 條例:9條
  • 受用人群:企業法定代表人
  • 類別:管理條例
制度細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相關規定,

制度細則

第一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警示制度,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託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依法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登記進行限制和對相關不良行為予以記錄的制度。

第二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警示制度分為限制性警示和相關不良行為記錄兩個部分。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有關部門通報、系統工作提示等知悉企業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限制性警示,並在一定期限內限制辦理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相關登記:
(一)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根據聯動監管數據,自動生成或人工錄入)
(二)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根據聯動監管數據,自動生成或人工錄入)
(三)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根據聯動監管數據,自動生成或人工錄入)
(四)因犯有其它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根據聯動監管數據,自動生成或人工錄入)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辦理註銷登記時自動生成)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吊銷營業執照時自動生成)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根據聯動監管數據,自動生成或人工錄入)
(八)擅自設立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被依法取締的,自被取締之日起5年內,其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取締無照經營,自動生成)
(九)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投資人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取締無照經營,自動生成)
(十)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後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註冊部門和監管部門應對被吊銷許可證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施限制性警示,並在一定期限內限制辦理相關行業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登記。
(一)違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被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違反《電影管理條例》被吊銷《攝製電影許可證》、《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三)違反《印刷業管理條例》被吊銷《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違反《音像製品管理條例》被吊銷《音像製品出版許可證》、《音像製品複製許可證》、《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五)違反《出版管理條例》被吊銷《出版許可證》、《出版物進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六)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自被吊銷或者撤銷許可證之日起未逾5年的。(根據註冊部門相關業務或聯動監管數據,自動生成或人工錄入)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予以記錄,並可在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參加有關部門評選、考核活動需徵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意見時,出具有關記錄證明或意見:
(一)違反工商法律法規被處罰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三)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兩年內不履行組織清算、辦理註銷登記等法定義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
(四)拒絕工商部門監督檢查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有關規定或應有關部門的要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參與評選、考核活動等簽署意見時,要寫明參選(評)人在擔任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期間,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的(事由、種類、次數等)情況;企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法定要求且拒不改正的情況;企業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情況,以及企業不按規定進行清算辦理註銷登記的情況。
出具的記錄證明或意見應當載明的事項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所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企業的名稱,企業違法的事由、處罰(處理)的情況、處罰(處理)時間、對其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單位等。(見附屬檔案)

第七條

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警示的使用和管轄,由同級註冊部門和企業監管、外資登記管理、個體私營監管部門負責。

第八條

企業申請登記時,出具有關證據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的破產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由註冊部門和企業監管、外資登記管理、個體私營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經過部門負責人或分管局長批准,可以解除警示。若實施警示的機關與企業登記申請受理機關不屬同一機關的,應先由實施警示的機關解除警示後,企業登記申請受理機關方可受理企業登記申請。

第九條

對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法律法規有限制性規定的,應當依照本制度實施警示管理,並在一定期間內限制辦理董事、監事、經理的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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