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鳳春

任鳳春

任鳳春,男,漢族,1954年11月出生,吉林通榆人,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1973年7月參加工作,1974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白城師範學院黨委書記。

2018年11月22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任鳳春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以受賄罪判處任鳳春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受賄所得款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任鳳春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吉林省通榆
  • 出生日期:1954年11月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一審開庭,

人物履歷

曾任白城市委組織部副部長,白城市洮北區委書記,白城市委宣傳部部長、白城市洮北區委書記。
1999年4月,任白城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其間:1999年8月至2002年7月,參加吉林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函授研究生班學習);
2006年12月,任白城師範學院黨委副書記;
2007年10月,任白城師範學院黨委書記;
2015年02月,離崗;
2017年07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5月9日,白城師範學院原黨委書記任鳳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18年8月10日,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白城師範學院原黨委書記任鳳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任鳳春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經查,任鳳春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借用企業車輛,接受企業旅遊安排;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工程項目發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任鳳春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政治上不明白,經濟上不清白,長期與私營企業主不當交往,搞權錢交易,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任鳳春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開庭

2018年11月22日14時00分,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白城師範學院原黨委書記任鳳春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以受賄罪判處任鳳春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受賄所得款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任鳳春利用擔任白城師院黨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發包、物品採購、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孫學慧、欒國生、陳靜東、錢友華四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200.53萬元。案發後,贓款全部退繳。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證據,被告人、辯護人均無異議。法庭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辯論,被告人任鳳春還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不抗訴。休庭後,合議庭進行了認真評議,認為被告人任鳳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其能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外,又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主動檢舉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還全部贓款贓物,可依法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並當庭進行了宣判。任鳳春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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