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說

代表性說,是指外交代表是派遣國的代表,國家是平等的主權者,而根據“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的原則,外交代表是不受接受國的管轄的。這一學說一定程度上符合實際。

國在他國境內所行使的管轄權也稱治外法權。根據條約規定,締約一方對處於締約他方領土內的本國國民適用本國的法律,行使本國司法管轄權,其國民不受所在國法律約束和法院管轄,這種治外法權就是領事裁判權。代表性說,是指外交代表是派遣國的代表,國家是平等的主權者,而根據“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的原則,外交代表是不受接受國的管轄的。這一學說一定程度上符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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