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談判

按參加者地位,以及合作談判四類[1]。

代理談判是指談判人本身並不是當事人,而是受人委託參與某項交易的談判[2]。

代理談判有全權代理(有簽約權)和一般代理(無簽約權)兩種情況。因為談判人不是交易的主人,越過授權範圍做出的應允一般難於兌現,不僅給雙方造成不便,代理人自身也負不起責任。因此,代理人的談判十分注重自己的授權範圍,並且常常以“此事須去請示”、“本人權力有限”為藉口繞開談判中出現的難題,有時為了婉轉地向對方施加壓力,也採用“權力有限”謀略。[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代理談判
  • 經濟談判分為:買方談判、賣方談判、代理談判
  • 兩種情況:有全權代理和一般代理
  • 心理:態度積極
特點,具體方面,

特點

代理談判主要表現為在授權範圍內參與談判、談判地位超脫及態度積極等特點。

具體方面

1、在授權範圍內進行。代理人因為是代表交易主人在授權範圍內參與談判,因此他十分注意自己被授予許可權的界限,一般都謹慎地、準確地在委託範圍之內行事。否則一旦超越許可權,簽訂的契約也就無法履行或兌現,他自身也難負起責任。有時這一特點也被作為一種談判策略,必要時向談判對手強調自己的談判代理人的談判地位,間接地向對方施加壓力。
2、談判地位超脫。因為是代理,是受人之託參與談判,是相對於買方、賣方之外的“第三者”,所以帶給人以超脫、“客觀”的印象。而談判中常以代理談判這一特點,運用代理的“第三者身份”來評品買賣雙方條件,以迷惑、說服對方,從而達到實現交易或談判成功的目的。
3、。由於代理人的特殊地位。客觀上決定了他在態度上要積極,在工作上要主動。否則,委託人就不會真正放心,不可能給予他更大的談判許可權,也不可能讓對方感到委託人的實力地位和最終達成協定的可能。
4、有簽約權與無簽約權代理談判的差異。有簽約權代理談判與無簽約權代理談判區別在於兩者談判目標不同。前者目標為成交簽字,後者僅為成交之時,因此兩種談判代理人的能動性和衝擊力是有強弱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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