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權授予

代理權授予有廣狹二義。廣義的授權指基於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授權和法律直接賦予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狹義的授權通常指委託授權。代理權的授予通常在狹義上使用。委託授權是委託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委託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委託人授予他人以代理權。委託人的授權無需徵得受託人的承諾,也無須徵得第三人的同意。

一般認為,授權的意思表示,得向受託人或第三人為之,其效力相同。授權行為無須特定形式,可以是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但法律要求用特定形式的,應依其規定。法人的授權依法應使用書面形式。受託人的授權應當明確,授權不明的,按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但理論界有人主張授權不明的過錯在被代理人(委託人),只能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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