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和

仇和

仇和,男,漢族,1957年1月生,江蘇濱海人,1977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1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曾任雲南省委副書記、省委黨校校長。

2016年12月15日,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仇和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濱海
  • 出生日期:1957年1月
  • 畢業院校:南京農學院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罷免代表,依法雙開,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8.03-1982.01,南京農學院植物保護學系植物保護專業學習;
1982.01-1984.11,江蘇省農業科學院植保所科研人員、院團委書記(1984.05副處級);
1984.11-1986.04,江蘇省農業科學院工會副主席、黨辦副主任、院辦副主任(其間:1985.01—1985.08,江蘇省委整黨辦派駐淮陰市委任整黨聯絡員;1985.09—1986.01,在江蘇省委黨校學習);
1986.04-1990.09,江蘇省農業科學院植保所副所長、黨支部書記兼院團委書記、工會副主席(其間:1988.06—1990.08,下派任豐縣科技副縣長);
1990.09-1992.12,江蘇省科委計畫處、農村處副處長;
1992.12-1996.07,江蘇省科委農村科技處處長(其間:1995.04—1995.12,江蘇省高級管理人才經濟研究班赴美國培訓);
1996.07-1996.09,江蘇省宿遷市籌建領導小組成員;
1996.09-1996.12,江蘇省宿遷市副市長;
1996.12-2000.12,江蘇省宿遷市委常委、副市長、沭陽縣委書記;
2000.12-2001.08,江蘇省宿遷市委副書記、宿遷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
2001.08-2002.01,江蘇省宿遷市委書記
2002.01-2006.01,江蘇省宿遷市委書記、宿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6.01-2007.12,江蘇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2007.12-2011.11,雲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書記;
2011.11-2011.12,雲南省委副書記、昆明市委書記;
2011.12-2012.02,雲南省委副書記;
2012.02-2014.07,雲南省委副書記、省委黨校校長,雲南行政學院院長;
2014.07-2015.03,雲南省委副書記、省委黨校校長。
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中共十六大代表,十屆省委委員,省十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3月15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雲南省委副書記仇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3月18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雲南省委副書記仇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罷免代表

2015年3月20日,昆明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舉行。經會議表決通過,決定罷免仇和的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並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公告。
2015年3月26日,雲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罷免仇和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決議》,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2015年4月24日,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罷免了仇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仇和的代表資格終止。

依法雙開

2015年7月31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雲南省委原副書記仇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仇和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禮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仇和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無視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仇和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2015年10月29,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仇和嚴重違紀問題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立案偵查

201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雲南省委原副書記仇和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6年6月3日, 據高檢網訊息,中共雲南省委原副書記仇和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貴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仇和利用擔任中共雲南省委常委、中共昆明市委書記、中共雲南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6年8月25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雲南省委原副書記仇和受賄一案。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仇和利用擔任中共雲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書記,雲南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推進、銀行貸款、工作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索取劉衛高等13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433萬餘元。
仇和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15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雲南省委原常委、副書記仇和受賄案,對被告人仇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仇和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仇和利用其擔任中共雲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書記、中共雲南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推進、獲取銀行貸款、工作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身邊工作人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433.98萬元。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仇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懲處。鑒於仇和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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