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

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是國際法上關於國際海底區域資源的所有權歸屬的一項新的法律原則。最終由馬爾他駐聯合國大使帕多提出。1970年第25屆聯大通過的《各國管轄範圍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則宣言》第一次明確宣布,國際海底區域資源為“全人類共同的繼承財產”,“國家或個人,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均不得將該區域據為己有,任何國家不得對該區域及其資源主張或行使主權或主權權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進一步確認和發展了該項原則,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的法律實質是主張國際海底區域資源為人類共同共有財產。根據該原則,“區域”內資源不僅屬於當代的全人類,也屬於未來的人類社會。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的產生具有重大意義。現在,該原則也擴大適用於月球及其他星球物體。

1970年第25屆聯大通過的《各國管轄範圍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則宣言》第一次明確宣布,國際海底區域資源為“全人類共同的繼承財產”,“國家或個人,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均不得將該區域據為己有,任何國家不得對該區域及其資源主張或行使主權或主權權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進一步確認和發展了該項原則,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的法律實質是主張國際海底區域資源為人類共同共有財產。根據該原則,“區域”內資源不僅屬於當代的全人類,也屬於未來的人類社會。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的產生具有重大意義。現在,該原則也擴大適用於月球及其他星球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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