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開發制

單一開發制,是指開發中國家提出的關於國際海底區域資源開發的基本制度,其基礎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主張“區域”內資源只能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企業部代表全人類獨家開發管理。在制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過程中,開發中國家鑒於目前企業部的技術及資金的嚴重缺乏,暫時放棄了單一開發制,有條件地接受了平行開發制。

單一繼承制,“分別繼承制”的對稱。是指確定繼承準據法的立法制度之一。以羅馬法的總括繼承原理為根據,擺脫構成繼承財產的各項財產的準據法,而將繼承關係作為一個整體統一處理,並作為以身份關係為基礎的財產繼承關係,以屬人法為單一的準據法的制度。分別繼承制曾在歷史上處於優勢地位,但由於薩維尼等人的影響,單一繼承制在19世紀以後逐漸成了占優勢的法律制度。德國、希臘、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荷蘭、斯堪的納維亞各國、波蘭等國均採用了單一繼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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