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團制度

人民陪審團制度是人民主權原則的內在要求,是人民民眾理性表達民意、有序參與司法的有效途徑;建立人民陪審團制度能有效彌補現行人民陪審制度的缺陷與不足。人民陪審團制度具有增強社會法治意識、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權威的重要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陪審團制度
  • 內在要求:人民主權原則
  • 途徑:表達民意、有序參與司法
  • 彌補:現行人民陪審制度的缺陷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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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團制度-由來

陪審團

什麼是美國訴訟審判制度的特點?一言以概之:陪審團審判!什麼是陪審團審判制度的特點?一言以概之:外行領導內行!陪審團審判是英美法系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它像英國普通法一樣歷史久遠,其起源可以上溯到古代羅馬法。
在當代美國司法體制中,陪審團主要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大陪審團,又稱 “起訴陪審團”,其角色大致相當於“人民檢察院”。它通常由案發所在地區的23位普通公民組成,其職能並非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傳喚與案件有關的人證和物證,決定對有爭議性的重大案件是否應當立案起訴。一旦作出裁定,大陪審團就自動解散,由檢察官接手辦案。在“拉鏈門”案中,把柯林頓折騰得灰頭土臉、狼狽不堪,並裁決立案起訴的陪審團,就是這種大陪審團。
另一種是小陪審團,又稱“審判陪審團”,其角色大致相當於“人民法院 ”。它通常由案發所在地區的12位普通公民組成,負責對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權作出裁決。如果裁決無罪或不構成侵權,審判即告結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權成立,則由主持審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決。在球星辛普森涉嫌殺人案中,以檢方呈庭證據漏洞百出為由,將這位橄欖球巨星無罪開釋的陪審團,就是這種小陪審團。

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制度在當代法//治社會中的作用和價值,是一個頗具爭議性的問題。反對者認為,由一幫外行組成的陪審團,竟然高居於職業法//官之上,對重大法//律問題做出最終裁決,這簡直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種司法審判制度。
提出此類批評的人,正是一個不懂陪審團如何運作的法律外行。在美國司法制度中,陪審團認定事實問題,法官裁定法律問題,兩者的分工和職能涇渭分明。這種制度設計之目的,恰恰在於排除陪審員的法律專業化傾向,使司法過程中的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有所區分。對於案件中的事實問題,比如在辛普森案中,出庭做證的警官是否撒了彌天大謊,檢方呈庭的血跡和手套等證據是否能夠令人信服地證明被告有罪,這類問題並未涉及複雜深奧、令人費解的法律和法理。一個從未受過任何法律訓練的外行,憑藉普通人的簡單邏輯、社會經驗和天地良心,完全可以得出自己的判斷和結論。相比之下,對於案件中的法律問題,如警方違規搜查得到的證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000年總統大選中的選票之爭,則由職業法官一錘定音。
建立陪審團制度的理論根據,就是“任何權力都需要制約,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的基本原則。 陪審團不僅僅是訴訟審判制度,而且是美國分權制衡體制中的一個重要權力機構。想當年,為了杜絕專制腐敗,美國制憲先賢在制度設計上費盡心機。按照分權制衡的原則,國家權力被一分為三,即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由三個機構行使,同時又相互制衡。在三權分立的基礎上,又進一步對司法權予以分立,將司法審判權再一分為二:一是事實認定權,二是法律適用權。陪審團行使事實認定權,法官行使法律適用權。陪審團作出的事實認定,法官不得輕易推翻;抗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職權,只是對抗訴案件進行法律審查,而非事實審理,其作用僅在於監督下級法院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是否正確。在基層法院的訴訟審判中,法官只是“陪審”的裁判、司儀和量刑官。就此而言,將英文Jury譯為“陪審團”,似乎有失其準確含義。實際上,陪審團是與檢察官和法官分享司法大權的“人民檢察院”和“ 人民法院”,並非“陪著法官審判”的陪襯或擺設。
眾所周知,實施憲政法治的關鍵和難點,並不在於立憲修憲和制訂頒布法律,而在於能否有一個秉公執法、廉潔獨//立的司法機構。否則,再好憲法和法律,也只是金玉其外,徒有其名。而陪審團制度在遏制司法腐敗,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促進司法民主和提高公民素質,防止法務部門獨斷獨行和主觀片面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價值。
陪審團是遏制司法腐敗的防護堤壩。陪審團成員一般在附近社區隨機選出,而且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選出,使案件利害關係人來不及引誘和賄賂陪審團成員。即使利害關係人企圖賄賂陪審團,但由於陪審系12人組成,往往使當事人在賄賂成本很高的情況下望而卻步。在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審理中,法官可以根據情況將陪審團與外界隔離,以避免陪審員受到外界的干擾。被隔離的陪審員通常住在指定的酒店,有警衛看守,未經法官許可,陪審員不得擅自離開住處。在隔離期間,陪審員不能看報、看電視等,以防受媒體影響。另外,行賄陪審團是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聯邦重罪,最高刑罰高達15年。違法者一旦露出蛛絲馬跡,大名鼎鼎的聯邦調查局立刻介入案情,致使利害關係人心存顧忌,知難而退。
陪審團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陪審團隨機成立,隨機解散,陪審員對案件判決的結果不負個人責任,沒有持續的社會輿論壓力。判決一旦做出,陪審員便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陪審團制度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治,較好地體現民主的精神,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務部門的“關係學”,減少對法官個人素質的過份依賴,避免法官獨專斷的負面影響。
時下中國流行的“保證司法獨立運作”的呼聲,僅僅是在企圖限制司法系統外部的權力對司法運作的滲透與干擾,但根本沒有從任何角度對司法內部的獨//斷權力進行制約和限制。在中國現行司法體制下,法務部門及其司法官員與其他政府部門無論在人事上,還是財政上均存在著高度依存的關係,在缺乏有效的制度性保障的條件下,法官如何獨立?法官又憑什麼能獨立?
陪審團制度是法務部門的避雷針和法官的護身盾。人們常常批評道,陪審團成員往往帶有明顯的種族、階層或地域色彩,在一些有爭議性的大案中傾向於放縱嫌犯,致使民主的審判偏離公正的方向。實際上,陪審團承擔了司法過程中最令人困惑和頭疼的責任,即在有爭議性的重大案件中裁決被告是否有罪,從而大大減輕了法官的社會壓力,維護了法官的權威和聲望。在爭議性訴訟中,經常會面臨摸稜兩可、難以確定的案情事實和責任的認定,陪審團集思廣益,以“集體智慧”裁//決事實問題,把法官從司法困境中解脫出來,超塵拔俗,揚長避短,集中精力處理自己所擅長的法律爭議問題,而不被紛繁複雜的事實問題所糾纏。
辛普森涉嫌殺妻案或羅德尼·金被毆案這類轟動一時、爭議極大的司法案例,如果改由職業法官一錘定音,無論被告是否有罪,法官都將聲名狼藉,遺臭萬年,永世不得翻身。由陪審團承擔事實任定責任,則使對法務部門心存怨恨者找不到攻擊目標。陪審團雖然分割了法官的司法大權,但卻使法官的“ 護法神”形像高大完美。
陪審團制度的最令人困惑之處在於,由12個未經法律訓練、平均知識水準不高的外行人指手畫腳,越俎代庖,對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或者民事侵權作出獨立的判斷,這種制度的合理性究竟在哪裡?事實上,陪審團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正在於相信普通百姓對案件中事實問題的判斷並不依賴法律訓練,至關重要的是公//平的司法程式和人們的基本理性及生活經驗。陪審員從涉案當事人所在社區選出,他們與當事人屬於“同樣的人”,更能夠代表特定社區的流行價值觀,因而對於案件是非曲直的判斷和裁決較容易為一般人所接受。
聘請各個學科領域的高級專家、教授學者充任陪審員,能否解決陪審員專業訓練不足、平均知識水準不高的問題嗎?問題在於,所謂高學歷、高智商、高收入的專家知識分子群體,其道德情操和對事實問題的判斷未必就一定高於普通百姓。在分工精細的學術環境中,專家學者多為“知識殘廢”,是查閱專業索引、閱讀資料、拼湊論文的行家,離開家門半步就找不到北,稀里糊塗,丟三拉四,誇誇其談,一問三不知,不食人間煙火。另外,專家學者自身也有其特殊的行業利益,例如,請醫學專家擔任醫療糾紛案件的陪審員,他們能否保持客觀和中立的公正立場就大可令人懷疑。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高級專家、教授學者一般以“專家證人”的身份出庭,回答辯訴雙方律師的當庭質詢,向陪審團和法官解釋僅供參考的專業性意見。
對陪審團制度的另一指責是耗費巨額金錢和效率低下。挑選陪審員的程式和規則複雜冗長,在個別重大案件中,往往費時數周;律師向一群法律的門外漢解釋案情和證據,自然比向法官一人說明證據遠為困難;因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造成“懸而不決的陪審團”,拖延了訴訟的進程,增加了訴訟的成本,造成司法案件的嚴重積壓。總之,納稅人的金錢花得像淌海水,但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似乎總是遙遙無期。
那么,“陪審團制度花費過大”的論點是否成立呢?信不信由你,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90%的案件未能進入審判程式;在已正式進入審判程式的案件中,大約只有10%左右的案件由陪審團審判,絕大多數案件以檢辯交易的形式收場。在陪審團審判的案件中,“懸而未決”、開庭重審的案件僅占總案件的2%左右。據法務部門統計,採取陪審團審判方式的案件,其訴訟成本比普通案件增加了大約40%左右。換言之,陪審團審判制度使美國法務部門的整體訴訟成本增加了大約5%,遠非人們想像得那么昂貴不堪。
值得強調的是,儘管採用陪審團制度增加了5%左右的訴訟成本。但是,只有將增加訴訟成本與促進司法公//正所帶來的巨大社會效益結合起來,才能得出合理的結論。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和總統選舉制度,的確耗費甚巨,勞民傷財。比如,在2004年大選中,民//主共和兩黨的候選人至少破費了10億美元。問題在於,如果破費了10億美元,使國家最高權力得以程式性交替,避免政//局動//盪和社會動//亂,這筆錢難道花得不值嗎?
中國人難道就缺這10億美元嗎?截止至2006年2月,中國的外匯儲備已高達8500億美元,超過日本和德國,躍居世界第一位。據中共中央黨校主辦《學習時報》第326期文章披露,中國政府官員公車消費和公款吃喝一年的花費,觸目驚心,駭人聽聞,總數高達6000億人民幣,大約相當於政府年度財政收入的20%左右。如今之中國社會,吃喝玩樂時揮金如土,超英趕美,一擲千金,面不改色。可是,稍一談及民//主政治和司法//公//正的制度成本,立馬哭錢喊窮。這不是金錢問題,而是心態問題。
陪審團制度是憲政民//主的常設免費學校,對國民性格影響深遠。法國著名學者托克維爾認為,陪審制度教導所有人尊重判決的事實,養成權利觀念。它教導人們要做事公道,每個人在陪審鄰人的時候,總會想到也會輪到鄰人陪審自己。它教導每個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每個人都可能決定別人的命運,而別人也可能決定自己的命運。“這是男子漢大丈夫的氣魄,沒有這種氣魄,任何政治道德都無從談起。”“陪審制度以迫使人們去做與己無關的其他事情的辦法去克服個人的自私自利,而這種自私自利則是社會的積垢。”
托克維爾還強調:“陪審制度,特別是民事陪審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份思維習慣進入所有公民的頭腦。而這種思維習慣,正是人民為使自己自//由而要養成的習慣。”“陪審制度對於判決的形成和人的知識的提高有重大貢獻。我認為,這正是它的最大好處。應當把陪審團看成是一所常設的免費學校,每個陪審員在這裡運用自己的權利,經常同上層階級的最有教養和最有知識的人士接觸,學習運用法律的技術,並依靠律師的幫助、法官的指點、甚至兩造的責問,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認為,美國人的政治常識和實踐知識,主要是在長期運用民事陪審制度當中獲得的。”

建立中國特色人民陪審團制度

魯迅先生曾試圖憑藉文學改造“國民性”,把文學的社會功能提升到了超群絕倫、令人眩目的高度,影響了全民族整整幾代小資文人和憤怒青年。問題在於,文學作品和文學家有那么高明嗎?
概而言之,陪審團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體現,是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是值得開發中國家參考借鑑的良好制度。
“當前,司法權威不彰、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問題比較突出,要走出這個困境,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進行制度創新。”2010年3月3日,全國人大代表安東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我們有必要借鑑域外經驗,總結國內相關實踐經驗,探索建立有中國特色的人民陪審團制度,如此,有利於拓寬人民民眾參與和監督司法的渠道,依靠人民民眾監督和支持實現司法公正。”

人民陪審團制度-簡介

2010年3月安東代表呼籲建立中國特色人民陪審團制度。安東說,人民陪審團制度是人民主權原則的內在要求,是人民民眾理性表達民意、有序參與司法的有效途徑;建立人民陪審團制度能有效彌補現行人民陪審制度的缺陷與不足。人民陪審團制度具有增強社會法治意識、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權威的重要作用。 2010年03月26日,河南推行人民陪審團制度,來保障公民司法表達權。
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4月6日審理一起刑事案件時,審判席兩邊增設了“人民陪審團”席位,11名人民陪審團成員全程參與庭審,並向主審法官提交了評審意見,作為合議庭判決的重要參考。
據中國青年報記者了解,此次人民陪審團的成員中,有村支書、廠長、建築公司職工、醫院保衛科長、長途汽車站職工,還有無明確單位和社會職務的普通民眾。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透露,這種人民陪審團參與刑事審判的嘗試,從去年起就在河南6箇中院開始試點。2010年,這項試點工作還將在全省全面推進。

人民陪審團制度-建立

安東代表:建立中國特色人民陪審團制度
域外司法實踐和國內的相關探索為中國特色人民陪審團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經驗。據悉,主要實行於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團制度源遠流長,其基本原理是將審判權有機分割,由陪審團裁決案件事實問題(刑事案件中決定罪與非罪問題),由法官決定法律適用問題,從而使司法的專業化和大眾化相得益彰,揚長避短。從上世紀中期以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相互借鑑、融合成為一種世界潮流。“近年來,英國、法國、日本等國家司法改革重要的一個特點就是千方百計地加大民眾參與司法、參加國家管理的力度,增加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對此我們應大膽借鑑。”安東說。
國內一些法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安東介紹,全國約有1/3的基層法院——1074個基層法院實行“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陝西省各級法院為進一步擴大司法民主的範圍,在案件審理中廣泛徵集旁聽公民意見,2009年對13792件案件開展了徵詢意見和建議工作,累計有44341名公民代表對案件裁判提出了意見和建議,提高了案件質量,促進了司法公正,全省法院來訪在上年下降36.37%的基礎上又下降20.12%。隴縣法院在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中將公民代表請上審判台,組成11人的人民陪審團參與案件的審理;河南省開封順河區人民法院在其轄區內建立了多達500餘人的人民陪審團成員庫,開封中院邀請7人組成人民陪審團參與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審理。這些嘗試受到民眾歡迎,為建立中國特色的人民陪審團制度積累了寶貴經驗。
安東說,立足於我國國情,我們所建立的人民陪審團制度,在制度設計上必須有效克服域外陪審團制度遴選程式冗長、成本高昂、已陷入僵局等弊端,呈現鮮明的中國特色。
“建立中國特色人民陪審團制度可分步實施。”安東建議,在繼續保留現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同時,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確認人民陪審團作為審判組織的合法地位,允許部分人民法院進行試點,待較為成熟後,在更大範圍內試行,以充分積累經驗。條件成熟後,適時修改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明確人民陪審團為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形式。最終,應修改憲法,將人民陪審制度作為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予以規定。

人民陪審團制度-推行

推行

繼法院判決書上網、庭審視頻直播之後,2010年3月25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推進司法民主方面再出新舉措,2010年在全省法院推廣人民陪審團制度,在落實公民司法知情權、參與權的基礎上,進一步保障公民的表達權和監督權。

試點

2009年2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在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死刑二審案件過程中,率先嘗試邀請人民民眾代表組成“人民陪審團”,參與刑事審判,對案件裁判發表意見,供合議庭參考,引起了全國各界的強烈反響。河南省法院黨組高度關注這項改革,就人民陪審團制度的命名、推行的可行性、與國外“陪審團”制度的區別等進行了反覆論證,決定從2009年6月起,在鄭州開封新鄉三門峽商丘駐馬店等六個地市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團制度試點工作。
經過9個多月試點探索,各地大膽創新,初步建立了陪審員庫,初步確定了人民陪審團參審案件的範圍,探索了人民陪審團參加庭審的程式。目前已有24000多名由基層組織推薦、民眾自願報名、熱心參與審判活動的各界民眾入庫。截至目前,全省已經有1000餘名人民陪審團成員以直接參加庭審的方式,參與了107件刑事案件的審判活動。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說,試行人民陪審團制度,讓人民民眾參與審判,揭開了刑事審判的神秘面紗,有利於促進司法民主化、大眾化。推行人民陪審團制度,讓人民民眾在法庭上發表意見,可以加強大眾對司法工作的監督,是實現司法民主的一個新探索。
據悉,2010年,河南推廣人民陪審團制度將以刑事審判為主,並將逐步在行政審判工作中試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明確要求,2010年度,省高級人民法院各刑事審判庭試行人民陪審團制度審理刑事案件不少於5件,中級法院不少於10件,基層法院不少於5件。

人民陪審團制度-成員條件

未受過刑罰的公民都可申請成為人民陪審團成員
在開封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王建強因瑣事與他人打架鬥毆,最終導致被害人孫某死亡,畏罪潛逃5年後被捕。庭審結束後,法庭上的11名陪審團成員集體離席討論,15分鐘後由陪審團團長丁建設宣布陪審團意見:“王建強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其認罪態度好,事出有因,並且是初犯,可從輕處罰;但其在案發後潛逃,逃避法律制裁,又是從重處罰的考慮因素。綜合以上量刑情節,陪審團建議刑期應為11年至13年有期徒刑。”
隨後,法庭當庭宣判:王建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王建強當庭表示不抗訴。
2009年,河南省高院經過反覆論證,出台了《關於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實行人民陪審團制度的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
按照《試點方案》的要求,凡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涉及群體性利益的案件,當事人之間矛盾激化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媒體重點關注的案件,當事人多次申訴或重複上訪的案件和其他需要人民陪審團參加庭審的案件,都可組織人民陪審團參加庭審,並徵詢對案件裁判的意見和建議。
按照《試點方案》,每個基層法院必須配備不低於500人的人民陪審團成員庫,由23歲至70歲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組成。可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基層組織推薦的民眾代表組成,另外,品行良好、未受過刑事處罰、熱心參與審判活動並符合一定條件的民眾,也可自願報名參加。
人民法院擬邀請人民陪審團參加案件庭審的,應當從人民陪審團成員庫中隨機抽取20人~30人,並根據各成員是否應當迴避、能否參加庭審等情況,最終確定9人~13人(單數)組成人民陪審團參加庭審。
庭審中,陪審團可向被告人發問,但需將問題書面遞交審判長,由審判長代為發問。庭審結束後宣判前,陪審團要召開會議討論並形成書面意見,全體成員簽名後遞交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應將人民陪審團意見作為重要參考,採納意見情況應在合議筆錄中顯示。
人民陪審團的評議意見一般應當庭由團長宣讀,但如果與合議庭的裁決意見出現重大分歧時,則不當庭宣讀及審判,需報請審委會研究或向上級法院請示後決定。如果案情較為複雜未當庭宣判的,法院應安排陪審員的食宿,避免其與原被告任何一方解除,法院承擔交通誤餐費。
河南省高院副院長田立文介紹說,從2009年6月起試點工作推開至今,河南省已有107件刑事案件按照這樣的方式進行審理,參與進來的陪審團成員已達1000餘名。這些案件無一起出現信訪告狀現象,實現了服判息訴、案結事了。
“試行‘人民陪審團’制度,拓寬了民意溝通表達渠道,讓人民民眾判是非、斷曲直,揭開了刑事審判的神秘面紗,促進了司法民主化、大眾化,也讓社會公眾了解了法院工作,了解了刑事審判,提高了人民民眾對刑事判決的認同度。”田立文說。

人民陪審團制度-運行弊端

人民陪審員制度實際運行中存在許多弊端
現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人民參與司法的重要制度,是人民民眾參與國家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但是,由於制度設計的不完整以及種種客觀條件的制約,導致人民陪審員制度實際運行中存在許多弊端。
“比如人民陪審員的名額以現任法官人數為基準確定,數量有限,不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司法實踐中不能保證隨機選取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有的陪審員已經變相成為‘編外法官’;陪審員文化程度底線為大專文化,把廣大農村普通民眾和城市基層民眾排除在選任範圍之外,無法體現民眾的廣泛參與;還有的陪審員‘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問題普遍存在等等。在這次全國兩會上,有不少代表和委員就提出,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
張立勇說,人民陪審團制度是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深化和發展。任何新的制度,都不可能是現成的,必須要在實踐中不斷嘗試,不斷總結,不斷豐富,在較為成熟的理論和實踐基礎上,再形成相對完備的制度。“我們開展人民陪審團制度試點工作,就是要為將來相關的立法完善提供實踐參考。”
農民也進陪審團?
有法官提出:人民陪審團成員來自普通民眾,文化程度不高,又不懂法律條文,如果胡亂髮表意見,特別是與法院意見不一致,甚至互相衝突、矛盾,不是在影響法院工作嗎?
對此,張立勇則說:“恰恰是這一點才證明了推廣人民陪審團制度的必要性。大家要認識到,人民民眾對案件處理、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看法是客觀存在的,我們聽與不聽,它們都是客觀存在的。我們決不能犯掩耳盜鈴的錯誤。實行人民陪審團制度,就是要讓法官近距離了解民眾的看法,便於我們合理吸納民眾的意見,從而作出客觀、公正、合理的判決。”
“另外,人民陪審團是由多位來自各階層、各團體的民眾代表組成的,人民陪審團成員的意見可能也不一致,我們正好可以全面掌握各種意見。如果人民陪審團成員的意見都一致,而與法院的意見不一致,有矛盾,有衝突,我們就要全方位、多角度地思考了,是不是我們的意見有問題。”
“為了保證人民陪審團制度充分發揮作用,我們規定如果陪審團的意見與合議庭的意見不一致,案件就要經過審委會討論。如果審委會討論後還是不一致,就要求我們在裁判說理、判後答疑時,要更有針對性地論述。假如類似的10個案件都不一致,我們就要反思了,就要檢討自己了,是不是我們在司法理念上,在掌握案情、適用法律上,在了解和貼近社情民意上存在問題?假如對於大多數同類型案件,人民陪審團的意見與法院總是不一致,我們就要研究,是不是現行法律規定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是不是我們貫徹的司法政策宣傳不到位,人民民眾還沒有充分地了解和理解?我們就要向有關立法機關提出建議。”
張立勇說,這些陪審團成員並不需要具備很高的司法水平,因為最初的法律源於道德,法官在作出裁判時要切合人民民眾的常識性認知。“當然,在開庭前,我們還是會把與案件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資料給他們,讓他們提前‘預習功課’。”
張立勇同時強調,但這絕不會影響案件的裁判。“畢竟法院的審判組織還是合議庭,審判還是以事實為依據而不是道德。當人民審判團的意見不符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時,合議庭可採納合理的部分。

人民陪審團制度-意義

陪審團不是裁判而是還民表達權
還有一些專家學者認為“人民陪審團”出處不明,既不像英美的陪審制,也不像日法的參審制,既不決定定罪問題,也不決定量刑問題,是個四不像的東西。
據介紹,在日法等實行參審制度的國家,陪審員有權與職業法官共同主持庭審活動的進行,共同解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問題,享有與職業法官平等的表決權。目前,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類似於這種“參審制”。而陪審團制度早已在英美國家開展多年,特別是英國,陪審團的權力甚至大於法官,他們行使事實認定權,即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而法官行使法律適用權,對嫌疑人適用法律量刑等進行判決。陪審團作出的事實認定,法官不得輕易推翻。
對此,張立勇說,推行人民陪審團確實沒有給予陪審團實質性的裁判權,但是推行這項工作最重要的意義是讓更多公民零距離地接觸司法審判。不僅僅是道聽途說、無障礙旁聽、瀏覽網上文書、看視頻直播,而是真正參與進來,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他表示,下一步,要在案件類型上有新的突破,擴大“人民陪審團”制度在社會關注度高、雙方矛盾激化、涉及民眾利益和可能判處無罪案件審理中的適用比例,把工作推向深入。“我們正在醞釀,在刑事審判領域取得一定的經驗後,將在行政、民事及執行等案件推行‘人民陪審團’制度。”

河南陪審團制度的新思考

2012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十一屆五次會議上,河南代表團建議最高法院批准在河南等地法院進行人民陪審團試點工作。中國的人民陪審團和西方的陪審團制度有本質的不同,西方的陪審團決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中國的人民陪審團只是就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發表意見,供合議庭參考,並不改變合議庭制度,從河南法院和陝西法院、江蘇法院實驗探索的情況看,凡是人民陪審團參與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抗訴率明顯降低,服判率明顯提高。人民陪審團在我們國家的司法體制條件下,是否能行得通,需要一個由實踐檢驗的過程,建議最高法院批准在河南等地先行先試。
但需要指出的是:就目前來看,河南試行的人民陪審團制度明顯不具備民眾獨立性。如果讓人民陪審團制度淪為法官意志或社會團體或社會機構控制下的產物,那么這樣陪審制度非但無益,反而貽害無窮。受變相控制下的人民陪審團制度不但浪費納稅人的錢,也辜負了人民民眾的熱情和期望,還容易導致司法效率和質量雙重低下。可以不客氣的指出,目前河南試行的陪審團一系列體制是司法界不願意實際放權於民眾的畸形產物,任其發展下去就是多餘的病態的累贅的給可能出現的社會主義真正的新型的更加先進的陪審團制度抹黑。
在新中國建國新階段,在討論關於國家主席的有關許可權的過程中,毛澤東特彆強調了我們國家的元首(國家主席)要有自己的特色,他說:“資本主義國家的總統可以解散國會,我們的主席不能解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反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倒可以罷免主席。“
國家主席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來的.並服從於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主席這一條,是毛澤東提出並再三堅持的。
引入上面的一段話想要說明的是社會主義人民陪審團制度也要有自己的特色,但是這個特色不是比資本主義以美國為最具民主性代表的陪審團制度落後,而是比之更民主,更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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