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員(職務名稱)

人民調解員(職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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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定,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調解員
  • 制度人民調解制度
  • 具有:深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內涵
  • 時間:2011年1月1日
調解員制度,產生方式,工作職責,協會,法律規定,調解員專職制度,

調解員制度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具有深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內涵的法律制度,是中國人民獨創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它具有紮根基層、分布廣泛、方便快捷、不傷感情等特點,在解決糾紛中具有獨特的、其他糾紛解決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稱為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
新中國成立以後,人民調解制度逐步發展成為一項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制度,是我國創造的矛盾解決方式。1982年人民調解制度作為民眾自治的基本制度載入憲法。2011年1月1日,《人民調解法》正式實施,人民調解正式上升到法律層面。目的是規範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產生方式

人民調解員的產生有選舉和聘任兩種方式。人民調解員除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有關負責人兼任的以外,一般有本村民區、居民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民眾選舉產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聘任。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鄉鎮、街道司法所(科)聘任。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由設立該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聘任。

工作職責

1、人民調解員的調解工作嚴格按照法務部關於《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在依法、自願、平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下開展調解工作。
2、人民調解員要熟練掌握應當掌握的全面情況和事件的全過程,要以法律為依據,以說服教育和引導的方法指出其過錯和應當承擔的責任。調解內容不能違反國家有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調解協定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人民調解員在協定書上要簽字,並在所達成條款的關鍵數字上加蓋私人印章,調解完畢將材料列印或複寫發到雙方當事人的手中。
4、人民調解員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人民調解員
5、人民調解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糾紛當事人收費。
6、調解達不成協定的,人民調解員不得擔任任何一方的訴訟代理人,不得為一方或雙方介紹訴訟代理人。

協會

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於1993年5月經民政部批准成立。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人民調解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落實科學發展觀,發展完善人民調解制度,以人為本,化解矛盾糾紛,增進人民團結,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貢獻。業務範圍是對會員進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教育,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關於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人民調解專業知識;發動會員積極調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總結交流人民調解工作經驗,開展人民調解理論研究,推動人民調解制度改革發展;支持人民調解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民間糾紛情況,人民調解工作情況,加強基層民主與法制建設方面的意見及建議;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調解員協會工作;開展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調解組織的交流活動;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委託辦理的事項。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每屆任期五年,受法務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0年8月28日通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明確了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定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定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定內容。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的權利。法律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定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定的履行或者調解協定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民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員是經民眾選舉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領導下,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員,統稱人民調解員。

調解員專職制度

最高法在2012年出台《關於擴大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改革試點總體方案》,嘗試建立法院專職調解員制度,由那些具有調解能力的法官或法官助理轉任專職調解員,專門從事調解工作。這既能保證審判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審理案件,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又能防止出現調判不分,以判壓調、強制調解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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