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

《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由2018年3月28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
  • 通過時間: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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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時間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主任習近平3月28日下午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

主要內容

會議強調,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要堅持黨的領導、依法推動、擇優選聘、專兼結合,最佳化隊伍結構,著力提高素質,完善管理制度,強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合格、熟悉業務、熱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調解員隊伍,為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意見全文

為認真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發展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決策部署,全面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現就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重要意義
人民調解是在繼承和發揚我國民間調解優良傳統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人民調解員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承擔者,肩負著化解矛盾、宣傳法治、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職責使命。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對於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實現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人民調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為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和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指明了方向。廣大人民調解員牢記使命、紮根基層、無私奉獻,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積極貢獻。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人民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黨的十九大強調,要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這些都對人民調解、行業專業調解和調解員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採取有效措施,大力推進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水平,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全面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最佳化隊伍結構,著力提高素質,完善管理制度,強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合格、熟悉業務、熱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調解員隊伍,為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人民調解工作的決策部署,確保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正確方向。
——堅持依法推動。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規範化、法治化水平。
——堅持擇優選聘。按照法定條件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吸收更多符合條件的社會人士和專業人員參與人民調解工作。
——堅持專兼結合。在積極發展兼職人民調解員隊伍的同時,大力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不斷最佳化人民調解員隊伍結構。
——堅持分類指導。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和專兼職人民調解員隊伍的不同特點,完善管理制度,創新管理方式,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
三、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主要任務
(一)認真做好人民調解員選任工作
1.嚴格人民調解員選任條件。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既可以兼職,也可以專職。人民調解員應由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一般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具有相關行業、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
2.依法推選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通過推選產生。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推選產生。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行政區域內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推選產生。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有關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推選產生。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應及時改選,可連選連任。任期屆滿的原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應向推選單位報告工作,聽取意見。新當選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3.切實做好人民調解員聘任工作。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聘任一定數量的專兼職人民調解員,並頒發聘書。要注重從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選聘基層人民調解員。要注重選聘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醫生、教師、專家學者等社會專業人士和退休法官、檢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幹警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退休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專業化水平。要積極發展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3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2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有條件的村(居)和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1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派駐有關單位和部門的人民調解工作室應有2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
(二)明確人民調解員職責任務
4.人民調解員的職責任務。積極參與矛盾糾紛排查,對排查發現的矛盾糾紛線索,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認真開展矛盾糾紛調解,在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和調查了解有關情況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規勸、疏導等方式方法,促進當事人平等協商、自願達成調解協定,督促當事人及時履行協定約定的義務,人民調解員對當事人主動申請調解的,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諉不受理;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注重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發現違法犯罪以及影響社會穩定和治安秩序的苗頭隱患,及時報告轄區公安機關;主動向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報告矛盾糾紛排查調解情況,認真做好糾紛登記、調解統計、案例選報和文書檔案管理等工作;自覺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和基層人民法院業務指導,嚴格遵守人民調解委員會制度規定,積極參加各項政治學習和業務培訓;認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加強人民調解員思想作風建設
5.加強思想政治建設。組織廣大人民調解員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工作。教育引導人民調解員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強人民調解員職業道德教育,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弘揚調解文化,增強人民調解員的社會責任感和職業榮譽感。
6.加強紀律作風建設。完善人民調解員行為規範,教育人民調解員嚴格遵守和執行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樹立廉潔自律良好形象,培養優良作風。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查處人民調解員違法違紀行為,不斷提高民眾滿意度。
7.加強黨建工作。黨員人民調解員應積極參加所屬黨支部的組織生活,加強黨性修養,嚴守黨員標準,自覺接受黨內外民眾的監督,發揮黨員在人民調解工作中的先鋒模範作用。支持具備條件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單獨建立黨組織,落實基層黨建基本制度,嚴格黨內政治生活,突出政治功能,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四)加強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
8.落實培訓責任。開展人民調解員培訓是司法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責。要堅持分級負責、以縣(市、區)為主,加大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力度。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主要負責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骨幹調解員的崗前培訓和年度培訓,指導和組織司法所培訓轄區內人民調解員;市(地、州)司法行政部門主要負責轄區內大中型企業、鄉鎮(街道)和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骨幹調解員的崗前培訓和年度培訓;省(區、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人民調解員培訓規劃,組織人民調解員骨幹示範培訓,建立培訓師資庫;法務部負責組織編寫培訓教材,規範培訓內容,開展人民調解員師資培訓。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吸納律師、公證員、司法鑑定人、專職人民調解員等作為培訓師資力量,提高培訓質量和水平。基層人民法院要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和人民調解員隊伍狀況,積極吸納人民調解委員會進入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名冊,通過委派調解、委託調解,選任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加強司法確認工作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加大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的力度。
9.豐富培訓內容和形式。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調解員協會要根據本地和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特點設定培訓課程,重點開展社會形勢、法律政策、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創新培訓方式和載體,採取集中授課、研討交流、案例評析、實地考察、現場觀摩、旁聽庭審、實訓演練等形式,提高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順應“網際網路+”發展趨勢,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員網路培訓平台,推動信息技術與人民調解員培訓深度融合。依託有條件的高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開發人民調解員培訓課程和教材,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員培訓質量評估體系。
(五)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管理
10.健全管理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員聘用、學習、培訓、考評、獎懲等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日常管理。建立人民調解員名冊制度,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定期匯總人民調解員基本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並通報人民法院,方便當事人選擇和監督。建立崗位責任和績效評價制度,完善評價指標體系。
11.完善退出機制。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對偏袒一方當事人,侮辱當事人,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人民調解員,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對因違法違紀不適合繼續從事調解工作;嚴重違反管理制度、怠於履行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不能勝任調解工作;因身體原因無法正常履職;自願申請辭職的人民調解員,司法行政部門應及時督促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六)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參與人民調解工作
12.發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切實發揮村(居)民小組長、樓棟長、格線員的積極作用,推動在村(居)民小組、樓棟(院落)等建立糾紛信息員隊伍,幫助了解社情民意,排查發現矛盾糾紛線索隱患。發展調解志願者隊伍,積極邀請“兩代表一委員”(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五老人員”(老黨員、老幹部、老教師、老知識分子、老政法幹警)、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城鄉社區工作者、大學生村官等參與矛盾糾紛化解。充分發揮律師、公證員、司法鑑定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司法行政系統資源優勢,形成化解矛盾糾紛工作合力。
13.建立人民調解諮詢專家庫。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調解糾紛需要,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設立人民調解諮詢專家庫,由法學、心理學、社會工作和相關行業、專業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相關專家負責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供專家諮詢意見和調解建議。人民調解諮詢專家庫可以是包含多領域專業人才的區域性綜合型專家庫,也可以是某一特定行業、專業領域的專家庫。
(七)強化對人民調解員的工作保障
14.落實人民調解員待遇。地方財政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適當安排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的安排和發放應考慮調解員調解糾紛的數量、質量、難易程度、社會影響大小以及調解的規範化程度。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明令禁止兼職取酬的人員,不得領取人民調解員補貼。對財政困難地區,省級要統籌現有資金渠道,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單位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法為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提供場所、設施等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省(區、市)司法行政部門或人民調解員協會應通過報紙、網路等形式,每半年或一年向社會公開人民調解經費使用情況和工作開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15.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推進人民調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工作,完善購買方式和程式,積極培育人民調解員協會、相關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鼓勵其聘請專職人民調解員,積極參與承接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
16.落實人民調解員撫恤政策。司法行政部門應及時了解掌握人民調解員需要救助的情況,協調落實相關政策待遇。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撫恤等相關待遇。探索多種資金渠道為在調解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死亡、傷殘的人民調解員或其親屬提供幫扶。
17.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人身保護。人民調解員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受到非法干涉、打擊報復或者本人及其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當地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調解員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予以保護,維護其合法權益。探索建立人民調解員人身保障機制,鼓勵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單位和人民調解員協會等為人民調解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
四、加強對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
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要把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擺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指導。要主動向黨委和政府匯報人民調解工作,積極爭取有關部門重視和支持,著力解決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完善相關制度,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管理水平。人民調解員協會要發揮行業指導作用,積極做好對人民調解員的教育培訓、典型宣傳、權益維護等工作,加強對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服務和管理。
(二)落實部門職責
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自身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各級政法委要將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納入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核評價體系。人民法院要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的業務指導,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水平。財政部門要落實財政保障責任,會同司法行政部門確定經費保障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民政部門要對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落實相關社會救助和撫恤政策,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把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納入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和職業水平評價體系。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從各方面對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加強表彰宣傳
認真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加大對人民調解員的表彰力度,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要充分運用傳統媒體和網路、微信、微博等新媒體,積極宣傳人民調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進事跡,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社會影響力,增強廣大人民調解員的職業榮譽感和自豪感,為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創造良好社會氛圍。
各地要結合實際,按照本意見精神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意見解讀

背景意義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人民調解員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承擔者,肩負著化解矛盾、宣傳法治、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職責使命。現全國共有人民調解委員會76.6萬個,每年化解矛盾糾紛900萬件左右。長期以來,廣大人民調解員牢記使命、紮根基層、無私奉獻,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為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意見的出台,對於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實現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最佳化結構措施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人民調解工作範圍不斷擴大,已經從婚姻家庭、鄰里等傳統矛盾糾紛向醫療、道路交通、勞動爭議、物業等行業專業領域拓展,這些矛盾糾紛類型多樣、專業性強,需要有一支專業化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對此,意見要求,注重選聘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醫生、教師、專家學者等社會專業人士和退休法官、檢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幹警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退休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專業化水平。同時意見還要求大力發展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對各類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人民調解員配備提出數量要求。其中,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3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2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有條件的村(居)和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1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派駐有關單位和部門的人民調解工作室應有2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

素質提升

意見從加強人民調解員思想作風建設和業務培訓兩個方面對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提出了要求。意見強調,要加強人民調解員思想政治建設、紀律作風建設和黨的建設。意見對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基層人民法院的培訓責任提出了要求,明確堅持分級負責、以縣(市、區)為主,加大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力度。在培訓內容方面,重點開展社會形勢、法律政策、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在培訓形式方面,採取集中授課、研討交流、案例評析、實地考察、現場觀摩、旁聽庭審、實訓演練等形式,提高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同時要求,依託有條件的高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開發人民調解員培訓課程和教材,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員培訓質量評估體系。

管理規定

意見明確要求,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和專兼職人民調解員隊伍的不同特點,完善管理制度,創新管理方式,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在健全管理制度方面,意見強調,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員聘用、學習、培訓、考評、獎懲等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日常管理。建立人民調解員名冊制度,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定期匯總人民調解員基本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並通報人民法院,方便當事人選擇和監督。建立崗位責任和績效評價制度,完善評價指標體系。在完善退出機制方面,意見要求,對偏袒一方當事人,侮辱當事人,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人民調解員,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對發生因違法違紀不適合繼續從事調解工作;嚴重違反管理制度、怠於履行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不能勝任調解工作等情形時,司法行政部門應及時督促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保障要求

做好人民調解工作,需要人民調解員的無私奉獻,也需要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有力保障。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是各級政府的法定責任。為強化政府的保障責任,意見明確,地方財政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適當安排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對財政困難地區,省級要統籌現有資金渠道,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同時,對設立單位的保障責任,意見要求,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單位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法為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提供場所、設施等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為依法落實人民調解員撫恤政策,意見要求,司法行政部門應及時了解掌握人民調解員需要救助的情況,協調落實相關政策待遇。為加強人民調解員的人身保護,意見強調,當地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調解員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予以保護,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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