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出入境管理

人民幣出入境管理是對攜帶人民幣出入境的規定。1993年2月14日國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家貨幣出入境限額的公告》,規定從1993年3月1日起: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攜帶的人民幣限額為6000元。在開放邊民互市和小額貿易的地點,中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入出境攜帶人民幣的限額可根據實際情況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會同海關確定,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海關總署批准後實施。

1951年3月6日當時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國家貨幣出入境辦法》,對人民幣出入境作了禁止性規定。該規定的實施,對新中國建立初期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此後,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從1954年起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針對具體問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了一些內部補充規定,逐漸以限額管理的辦法代替了禁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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