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破產

人格破產

人格破產源於法國破產法,是指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後被限制或喪失某些公民權利和職業權利,這些權利可以是私法上的,也可以是公法上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格破產
  • 外文名:Personality bankruptcy
簡介,特點,

簡介

有學者認為自然人人格破產表現為其在生活消費、行動自由和社會權利上受到的限制。人格破產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破產懲戒主義。在香港,雖然破產者可以保留工作,但他們會被拒絕繼續擔任某些職業,如律師和公職;破產者申請信用貸款前,必須披露破產身份;離港出外旅行自由也受到一定限制。我國台灣地區的法律規定破產人喪失下列權利:公職人員候選人資格、律師資格、會計師獨立核算、商務仲裁人資格、建築師資格、工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資格、農會會員、漁會會員資格、合作社社員資格、技師資格等。日本法律規定破產人喪失公證人資格、司法修習生資格、公安委員資格等。德國法律規定破產人喪失參審員資格、榮譽法官資格、監護人資格等。在英國,近來有人建議對破產法進行修改,應規定指定破產管理人在認為公眾利益應受到保護的時候,應向法庭提出申請對有關破產人實施“破產限制令”,其有效期間為2-15年,在此期間內,破產人未經法庭許可不得在有限公司中擔任管理人員;借貸500英磅以上須告之其破產歷史;如以與其破產前姓名不同的姓名與他人交易,則須告之原先的姓名。而2002年9月2日,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在上海市率先推出《限制高消費令》,這說明人格破產制度是克服“執行難”、維護司法秩序的必然需要。

特點

人格破產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和體現了破產懲戒主義,這一制度對於自然人破產而言是必要的,因為自然人並不因其破產而被消滅主體資格,仍要從事多種社會活動,而其財產變化情況的監控難度又遠大於商業組織體,自然人破產後因不正當活動而給相對人及社會公益造成損害的風險也遠高於商法人或組織破產,因此各國在自然人破產方面廣泛設定了該制度。復權制度則是與人格破產制度相輔相成的,它是破產人得以於破產程式終結後的一段時間內解除破產人的身份,消除其在破產期間在人身、行為方面所受限制,重新獲得與其它民事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的一種制度。一般來說,復權制度分為當然復權制度和許可複製制度。它有兩種立法主義:申請復權主義和以當然復權為主、申請復權為輔的立法主義。多數意見認為,我國宜採取申請復權主義,因為在我國破產懲戒機制尚未成熟階段,採取申請復權主義更為權威、安全,有利於強化懲戒破產人的法律效果。關於解除人格破產的期限,各國規定不一。在香港,以前從未破產的人士可於破產4年後解除破產,曾破產多於一次的人士可於破產5年後解除破產。在加拿大,以前在破產3年後才可以申請清洗記錄,但近年已改為一年後便可以清洗破產記錄。在我國,此期限不宜太短,否則難以達到懲戒破產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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