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信託

人壽保險信託是信託企業為信託人保管人壽保險事項的信託業務。信託人是人壽保險的托保人,受益人是投保者的遺屬。信託企業作為受託人,是保險金的領收人,同時還代辦保險受益證券的保管和保險費的交納等事項。在保險期滿或發生保險事故時,由受託人領取保險金,然後按信託契約的規定,交給受益人,或代受益人對領到的保險金進行管理、運用和支配。作為受託者的信託部門,接受信託人的人壽保險信託,是按照信託人的意願承辦,即忠實而公正地履行契約,其所得收益歸於指定的受益人。信託企業只能從信託人或受益人那裡得到約定的信託酬金,即手續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壽保險信託
  • 外文名:instranter fund zor
  • 保險公司人壽
  • 服務對象:保險人員
  • 別稱:保險托
優勢,適用形式,

優勢

人壽保險信託的優勢在於,它同時具備了保險和信託的雙重功能。一般壽險產品只是保證受益人名義上享有保險金的利益,卻沒有考慮受益人如何才能切實享有其合法權益。保險受益人常常不具備合理處理保險金的能力和條件,例如,年紀太小或身心有障礙、揮霍過度,甚至由於各繼承人或監護人間利益衝突使得合法權益受到危害。此時,保險受益人雖然形式上擁有保險金,但實際上並不能享受到保險金的好處,其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障。但是,作為一種植根於壽險保單之上的信託行為,人壽保險信託能夠在保險契約的義務履行後,還為受益人解決實際的保險金使用問題,是保險功能的一個延續和拓展,是解決在特殊事件中出現的未成年人受益權保障缺位問題的重要途徑。從信託的角度,保險金作為信託財產具有特殊的“財產獨立性”,投保人和信託公司的債權人都不得對其強制執行。專業化的資產管理服務和針對信託財產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還可以使保險金實現保值增值,達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適用形式

人壽保險與信託相結合主要有以下幾種適用形式。一是以信託財產支付保險費,但保險金不成立信託財產。在這種方式下,投保人把足以產生支付給保險公司保險費的財產,轉移給受託人成立信託,然後再由受託人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按期繳納保險費給保險公司。二是以保險金作為信託財產,但保險費要由投保人另付。三是保險費由信託財產支出,而且保險金成立信託財產。
人壽保險與信託相結合還具有其它好處。首先是具有儲蓄與投資理財的雙重功效。受託人專業理財的能力,往往成為受益人能否享受到合法權益的關鍵所在。而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事故的人壽保險,大部分都具有儲蓄功能,因而將人壽保險與信託相結合,可以達到儲蓄與投資理財的雙重功效。其次是人壽保險信託具有免稅功能。依照現行《所得稅法》、《保險法》以及《遺產法》的相關規定,人壽保險的保險金原則上免稅。因此,如果將人壽保險與信託相結合,對於想要達到稅收優惠目的的投保人來講,無疑具有更強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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