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項目

人口普查項目是人口普查向被調查對象所要調查了解的內容。各個普查項目的涵義應有明確的說明和規定,使之有一致的理解,以便提高資料的科學性和準確性。聯合國在《為1970年人口普查所作的人口普查草案建議書的原則與建議 (秘書長報告)》中,將普查項目概括為三大類。第一類為人口地理特徵。如出生地、平日居住地、城市與農村人口等,用以查明人口地區分布和地區遷移狀況。第二類包括人口自然特徵和社會特徵。

如性別、年齡、婚姻生育狀況、民族、宗教、文化程度等,用以查明人口的自然構成、社會構成和人口再生產狀況。第三類為人口的經濟特徵。如職業、行業 (經濟部門)、主要生活資料來源、收入水平等,用以查明人口參加社會勞動的狀況、勞動者的職業構成和行業構成。由於不同國家、不同時期對人口普查的目的和要求不同,普查項目也會有所不同。我國1953年人口普查時,考慮到人民文化水平較低,只對國家急需而又較易於取得資料的姓名、與戶主關係、性別、年齡、民族、本戶住址等六個項目進行調查。1982年人口普查時,人口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為適應現代化建設需要,要求掌握人口多方面資料。因此,列出了十九個普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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