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車損險

人保車損險,全稱人保機動車輛損失險,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車險產品。

車損險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在駕駛保險車輛時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車輛受損,保險公司在合理範圍內予以賠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保車損險
  • 所屬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適用人群:擁有機動車輛的合法駕駛人
  • 保障年限:1年
保障項目,責任免除,保險金額,

保障項目

第一條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契約中的家庭自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性運輸的客車(以下簡稱被保險機動車)。
第三條 本保險契約為不定值保險契約。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投保。
第四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 碰撞、傾覆、墜落;
(二) 火災、爆炸;
(三) 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 暴風、龍捲風;
(五) 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土石流、滑坡;
(七) 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駕駛人隨船的情形)。
第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 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二) 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徵用;
(三) 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四) 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
(五) 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六) 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七) 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註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4、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八) 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九) 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契約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通知義務,且因轉讓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
(十) 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第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
(二) 玻璃單獨破碎,車輪單獨損壞;
(三) 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五)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災造成的損失;
(六) 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七)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八) 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九) 標準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
(十) 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
(十一) 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二) 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三)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十四) 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
第八條 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契約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照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 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15%;
(二) 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30%;
(三) 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不能證明事故原因的,免賠率為20%;
(四) 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增加免賠率10%;
(五) 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行駛區域以外的,增加免賠率10%。
第九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十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 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契約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契約簽訂地購置與被保險機動車同類型新車的價格(含車輛購置稅)。
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投保時保險契約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二) 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契約中的實際價值是指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
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確定。
被保險機動車的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9座以下客車月折舊率為0.6%,10座以上客車月折舊率為0.9%,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
折舊金額=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
(三) 在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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