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人事部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6.07.19由人事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事部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人事部
  • 頒布時間:1996.07.19
  • 實施時間:1996.07.19
基本介紹,暫行辦法,發放期限,

基本介紹

為全面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保障人事制度改革順利進行,根據有關規定,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並將執行中有關情況和問題及時告訴我們。

暫行辦法

為了貫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保證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順利推行,現就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的有關問題暫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應在接到《國家公務員辭退通知書》後的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到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指定的有關機構(以下簡稱“有關機構”)登記
二、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其人事檔案等應由所在單位在作出辭退決定後的十五日內,轉交有關機構管理。
三、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自被辭退的次月起由有關機構按月發放辭退費。辭退費發放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低於公務員辦事員的最低工資、高於社會救濟”的原則確定。

發放期限

工作年限不足兩年的,為三個月;滿兩年的,為四個月;兩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發一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五、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辭退費停發:
(一)領取期限已滿;
(二)重新就業;
(三)參軍;
(四)出境或出國定居;
(五)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
六、辭退國家公務員所需辭退費,由單位在作出辭退國家公務員決定後的十五日內,一次性向有關機構繳納,所需費用在單位預算內經費中調劑解決。
七、在已開展機關工作人員失業保險的地區,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的有關事宜,暫按當地失業保險規定辦理。
八、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九、本暫行辦法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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