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能無樂

人不能無樂 荀子關於音樂本質屬性的論述。語出《荀子·樂論》:“夫樂者,樂也,人情之所必不兔也,故人不能無樂。樂則必發於聲音,形於動靜,而人之道,聲音動靜,性術之變儘是矣。”苟子認為由於喜怒哀樂是“人情所必不免”,因而使人得到愉樂的音樂便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荀子在《樂論》中指出音樂有“審一以定和”的作用,“可以善民心”,不贊成墨家和道家“非樂”的主張。他認為即使產生““、淫聲”,可能致亂,也在於如何去引導,“使其聲足以樂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辯而不諰(邪)。”荀子的這些意見,後來被《禮記·樂記》所吸收。雖然這是談音樂的理淪,也適用於其它文學藝術,時至今日,還有人怕提文藝的愉樂和享受功能,其原因也還是怕亂。因此,荀子的淪述至今仍有其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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