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發布《國際貨櫃汽車運輸費收規則》,《國內貨櫃汽車運輸費收規則》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發布《國際貨櫃汽車運輸費收規則》、《國內貨櫃汽車運輸費收規則》的通知在1987.09.09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發布《國際貨櫃汽車運輸費收規則》、《國內貨櫃汽車運輸費收規則》的通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87.09.09
  • 實施時間:1988.01.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
為適應我國貨櫃汽車運輸發展的需要,加強貨櫃運價管理,根據國家經委、國家計委《關於發展我國貨櫃運輸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於“汽車貨櫃運輸的費用及裝卸費的收費辦法和計量標準,由交通部制定全國統一的規則”的要求,我部組織力量對全國各地貨櫃汽車運輸費收、成本、利潤情況以及運價存在問題進行了調查,對計費原則、計費方法進行了研究,並多次徵求各省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制定了《國際貨櫃汽車運輸費收規則》和《國內貨櫃汽車運輸費收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最近,已經國家物價局審定同意。現將這兩個《規則》隨文發布,自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在全國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以及各級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和宣傳《規則》,抓緊做好《規則》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並請將施行中的情況和問題,隨時報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國際貨櫃汽車運輸費收規則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正確執行國家對外經濟政策和國家價格政策,統一全國國際貨櫃汽車運輸費收辦法,加強貨櫃汽車運價管理,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費收銜接關係,使汽車更好地為港(站)進出口、過境和內陸延伸的國際貨櫃運輸服務,為對外經濟貿易服務。本著價格和價值基本相適應,有利於各種運輸方式的合理分工,有利於貨櫃運輸的發展的原則,特制定國際貨櫃汽車運輸費收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第二條 國際貨櫃汽車運價是國家計畫價格,是貨櫃運價系列和汽車運價系列的組成部分,也是國際貿易商品價格的組成部分。本規則是計算外貿進出口國際貨櫃汽車運價和有關費收的依據。凡從事國際貨櫃營業性的汽車運輸業者,在我國境內承辦國際貨櫃汽車運輸業務發生的各種費收,均按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 內陸至港澳之間以及經濟特區(包括廣東省)的國際貨櫃直達運輸的費收辦法另行規定。
二、國際貨櫃汽車運價
第四條 國際貨櫃汽車運價的計價單位
國際貨櫃以箱為單位,按不同規格箱型的重箱、空箱計費。裝有貨物的貨櫃為重箱;不裝載貨物的貨櫃為空箱。國際貨櫃汽車運輸、根據計價方式的不同,分為計程運價、計時包車運價和包箱運價。計價單位為:
元/箱公里;
元/噸位小時;
元/箱。
第五條 國際貨櫃汽車運輸的計價箱型
1.國際標準箱型:
20尺箱型:高度2438毫米或2591毫米;寬度2438毫米,
長度6058毫米,貨箱總重24噸。
40尺箱型:高度2438毫米或2591毫米,寬度2438毫米,
長度12192毫米;貨箱總重30.48噸。
2.國際非標準箱型
第六條 國際貨櫃計費里程
國際貨櫃運輸的計費里程包括運輸里程和裝卸里程。運輸里程按裝箱地點至卸箱地點的實際里程計算。裝卸里程按發車點至裝卸箱點往返空駛里程的50%計算,或按下式計算:
〔(空駛÷對流空箱裡程)-(重箱裡程+非對流空箱裡程)〕×
50%
對流空箱裡程又稱不計費空箱裡程,非對流空箱裡程又稱計費空箱裡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不計裝卸里程。
第七條 國際貨櫃汽車運輸里程的確定
國際貨櫃汽車運輸的長途和市內營運里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核定,未經核定的里程,由承托雙方協商測定。
第八條 國際貨櫃汽車運輸起碼計費里程
計費里程以公里為單位,以五公里為起碼計費里程,遞進計算,尾數不足一公里的按一公里計算。
第九條 國際貨櫃包乾計費里程
經承托雙方協定,在一定地區或同一線路內進行多點運輸時,可以按平均運輸里程作為計費里程包乾計算。
第十條 國際貨櫃基本運價
汽車載運國際貨櫃在長途營運線路上運輸一般貨物的運價。全國統一的基本運價如下:
20尺標準箱基本運價 3.00元/箱公里;
40尺標準箱基本運價 5.20元/箱公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在全國統一基本運價基礎上,在20%上下幅度內,制定本地區基本運價,報交通部備案。
非標準箱的汽車運價參照相同箱型的基本運價,由承托雙方議定。
第十一條 運價計算
以重箱為計價基礎。
單程重箱: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國際貨櫃汽車運輸基本運價計算。
雙程重箱:同一託運人託運去程和回程重箱,回程對流運輸的重箱運價,按基本運價減成20%;提供不屬同一託運人的回程重箱,對各託運人均按對流運輸部份的基本運價減成10%。
一程重(空)箱,一程空(重)箱:同一託運人託運重箱去,同時空箱回,或空箱去同時重箱回的,按一程重箱計費,遇有空箱運輸里程超過重箱運輸里程的非對流運輸部份按重箱運價計算。
單程空箱:按基本運價收費。
雙程空箱:同一託運人託運的雙程空箱,其中較長一程的空箱按單程重箱計算。另一程捎運的空箱免收運費。
第十二條 長途和短途運價
長、短途里程的劃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汽車貨運長、短途里程劃分規定辦理。長途運價按基本運價計算;短途運價按里程遞遠遞減的原則,採取基本運價加箱次費,或按短途里程分檔的運價率計算,兩種方法計算的運價要大致相等。
全國統一的箱次費標準:
20尺標準箱:15元/箱次;
40尺標準箱:25元/箱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全國統一的箱次費標準基礎上,20%上下幅度內,制定本地區箱次費費率。
第十三條 危險品運價
凡標明危險品的國際貨櫃執行危險品運價。放射性、易燃、易爆、烈性危險品運價在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價50~100%;其他危險品運價在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價20~50%(危險品分類參照“國際危規”危險品貨物分類表)。
第十四條 計時包車運價
因託運人要求使車輛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駛;中途開箱時間過長;託運人自行確定車輛開停時間等影響運輸效率較大的國際貨櫃汽車運輸,可採用計時包車運價。
計時包車按計費時間、包用車輛的標記噸位和計時包車運價率計算。計費時間指從裝、卸地點起,至完成任務止的時間。由於運輸部門的原因所占用時間,如車輛中途發生故障進行修理和司機用飯的時間應予扣除。
計費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起碼計費時間四小時。超過四小時者,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算。
貨櫃專用車輛包車運價率: 3.00元/噸位小時
計時包車的裝卸里程,按第六條辦理。
第十五條 包箱運價
遇有大批量又受時間限制的國際貨櫃港、站進出口集散運輸和直達、中轉、聯運至目的地的運輸,經承托雙方協定,可採用包箱運價。
包箱運價以計程運價率和運距為基礎計算,一般不得高於同類箱型基本運價的20%。各類服務項目採用包乾計費。
第十六條 國際貨櫃汽車運價的加成和減成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國際貨櫃汽車運價,可在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
1.在非等級路面或壞路地段行駛的運輸;
2.不按計時包車運價計費,應託運人要求限制行車速度的運輸;
3.託運人計畫外要車,立即起運的緊急運輸(外貿集港運輸不屬於加成範圍);
4.外型尺寸高度或寬度超過標準型貨櫃的非標準型貨櫃運輸;
5.裝運珍貴活動物、植物以及需要特殊操作又影響運輸效率的專用貨櫃運輸;
6.應託運人要求,在法定節、假日和夜間(晚20點至次日晨6點)的運輸。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國際貨櫃運輸,應在基本運價的基礎上減成:
1.運輸批量大,運輸時間持續長,運輸線路相對穩定,路面條件較好,經承托雙方簽訂契約的運輸;
2.超過200公里(不含200公里)的國際貨櫃汽車運輸。運距在200公里以上,設制同費區間裡程,200公里至同費區間裡程之間的運輸,均按200公里計費;超過同費區間裡程的運輸,全程按減成後的運價計費。同費區間裡程的計算方法:
減成率
-----×200
1-減成率
除第5款由承托雙方協定加成不得超過基本運價的30%外,其他各款加減成的上下幅度均不得超過10%,由運輸企業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 車輛延滯費
車輛(包括掛車)按規定時間到達裝卸箱地點後,由於託運人或收貨人責任造成裝箱、卸箱、掏箱、拆箱、冷藏箱預冷超過規定時間,裝卸箱落空的等待時間,現場和途中停滯時間,都應按計時運價的25%核收車輛延滯費。由於承運人責任延誤的運輸時間,按承、托雙方協定支付延滯賠償費,最高不得超過運費收入的15%。
延誤時間累計不足半小時者免收延滯費,超過半小時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收。
第十八條 車輛裝箱落空損失費
汽車(包括掛車)按預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後,因託運人的直接責任引起的裝箱落空,應按車輛自車場(站、車輛駐地)至裝、卸箱地點的往返行駛里程、和計程運價的50%計收裝箱落空費。裝箱落空又同時延誤時間的,還要按前條規定核收車輛延滯費。
第十九條 過渡費
車輛過渡、過橋、過隧道和通過收費路段的費用,均由託運人負擔。承運人按當地規定的費收標準代收代付。
三、國際貨櫃汽車運輸裝卸費收
第二十條 計箱裝卸費
計箱裝卸費以20尺國際標準箱裝載普通貨物的基本費率為基礎,按不同箱型、箱裝貨物類別和重、空箱分別計費。裝有危險貨物的貨櫃和冷藏貨櫃在基本費率的基礎上增加30~50%,裝載放射性、易爆、易燃貨物的貨櫃增加75~100%。40尺國際標準箱的計箱裝卸費在20尺箱各項費率基礎上增加50%。
基本費率如下:
20尺標準箱 20~25元/箱;
40尺標準箱 30~38元/箱。
空箱計箱裝卸費按重箱裝卸基本費率的80%計收。非標準和特殊貨櫃的計箱裝卸費由承、托雙方協定定價。
第二十一條 裝卸機械計時包用費
根據託運人要求及作業條件的限制,需要包用裝卸機械的,收取裝卸機械計時包用費。按包用時間與裝卸機械計時費率計費。裝卸機械的計時費率,應分別按不同的機械操作能力制定。
包用時間是指裝卸機械到達任務地點起至完成任務時止的全部時間。作業時間內機械發生故障進行修理、工人用飯時間應予扣除。包用時間以四小時為起碼計費時間,超過四小時,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費。
裝卸機械單位操作能力的計時費率:3~3.50元/標記噸位噸小時。
第二十二條 裝卸機械走行費
自行或牽引的裝卸機械自出場、站(駐地)至裝卸點作業,應按發車點至作業點往返行駛時間或行駛里程折算時間和裝卸機械計時費率的50%核收裝卸機械走行費。
行駛里程按每15—25公里折合一小時。
第二十三條 裝卸機械延滯費
裝卸機械按規定時間到達作業地點後,由於收貨人或託運人直接責任引起的超過額定裝卸時間、裝卸箱落空時間、中途的停滯時間,都要按裝卸機械實際操作能力和計時費率的25%核收裝卸機械延滯費。
延誤時間不足半小時者免收,超過半小時以上,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費。
第二十四條 掏裝箱費
國際貨櫃在中轉站內拆、裝箱按港口費收規定向船方或貨方收取掏、裝箱費。站外拆、裝箱向收、發貨人計收。人工掏、裝箱基本費率:
20尺標準箱 30~40元/箱;
40尺標準箱 60~80元/箱。
裝有危險貨物的貨櫃和冷藏貨櫃在基本費率基礎上增加50%;裝載放射性、易爆、易燃危險貨物的貨櫃在基本費率基礎上增加100%。
第二十五條 人工延滯費
凡隨車工人(包括單獨約用)至約定地點掏、裝箱或進行其它勞務作業,由於託運人或收、發貨人直接責任引起不能作業或延誤時間,應核收人工延滯費。延誤時間不足半小時者免收,超過半小時以上的,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費。
人工延滯費率:1元/工時。
第二十六條 輔助裝卸費
在裝卸、掏、裝箱作業中,涉及碼垛、鋪墊、苫蓋、分包、超高、超遠和加固等作業的,應另收輔助裝卸費或包乾費。
四、國際貨櫃中轉費收
第二十七條 貨櫃堆存費
重箱和空箱經過中轉站轉運時,從進站之日起免費堆存三天,第四天起至出站之日止,按不同箱型和堆存天數累計核收堆存費。拆箱後的空箱繼續堆存,仍應收費。
堆存費率:
20尺標準箱 2~3元/箱天;
40尺標準箱 4~6元/箱天。
裝載放射性、易爆、易燃危險品貨櫃和冷藏貨櫃的堆存費,分別按上述費率增加50%和100%。
第二十八條 貨物堆存費
經中轉站裝箱的貨物,從進站之日起至裝箱日止;經中轉站拆箱的貨物,從拆箱第三日起至提貨日止,以貨物的計費重量、體積折重和噸天計收貨物堆存費。
貨物重量不足一噸的進為一噸;貨物體積兩立方米不足一噸的,按實際體積,以兩立方米折合一噸計費。
貴重或需隔離保管的貨物,其保管費比普通貨物保管費加收30~50%。
第二十九條 搬移費
除前方堆場和中轉站第一次落箱後的搬移外,國際貨櫃因海關檢驗、檢疫,箱體修理、清洗、熏蒸或其它原因進行撤移時,按不同箱型核收搬移費。
第三十條 清洗費
對國際貨櫃進行清洗,應按不同箱型和不同要求計收清洗費。
第三十一條 熏蒸費
國際貨櫃在裝箱前或拆箱後需要進行熏蒸作業的,除按作業內容收取裝卸、搬運等費外,還要按不同箱型收取熏蒸費,熏蒸藥物應由託運人負擔。
第三十二條 修理費
對國際貨櫃進行箱體維修,按需用材料、工時、工時費率和應負擔的管理費核收箱體修理費。
第三十三條 服務手續費
根據託運人或收、發貨人委託,代辦提箱、交箱、租箱、報關、報驗、理貨、結算等業務,應按代辦業務的繁簡,以貨票數、箱數、貨物噸數為計算單位核收服務手續費。
第三十四條 勞務作業包乾費
凡國際貨櫃在中轉過程中發生的有關作業項目,除按上列項目的費率核收外,也可以按多項包乾費計收。
第三十五條 其它費收
國際貨櫃運輸全過程中,遇有多戶拼裝箱或多戶分卸業務,以及上列費收項目不能包括的項目,如倒箱費、租箱費、冷藏箱電費等可列入本項目,本項目下也可分列子目。
五、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國際貨櫃汽車運輸根據付費對象不同,採用不同的計費方法。對國外付費人,如外商在華的獨資企業、使館、外僑的貨物以及外國在華舉辦的展品等,企業可以在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收100%。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國際貨櫃計費辦法同時廢止。並根據本規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和確定本規則未作統一規定的費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於交通部,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由交通部修改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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