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寧波―舟山港碼頭靠泊能力核准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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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港口管理局:
你局《關於要求核准寧波-舟山港鎮海港區鎮海港埠公司17#等7個泊位靠泊能力的請示》(甬港[2006]26號)和《關於要求核准寧波-舟山港鎮海港區鎮海港埠公司1#等12個泊位緩衝期靠泊超設計船型船舶的請示》(甬港[2006]27號)收悉。經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審查,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鎮海港區鎮海港埠公司17#泊位等5個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條件減載靠泊超過碼頭原設計船型的船舶(見附屬檔案1)。給予大榭港區寧波實華碼頭有限公司2#泊位等13個泊位3年緩衝期(見附屬檔案2)。寧波實華碼頭有限公司1#泊位申請靠泊船型超過現行規範,按有關規定採取“一船一議”的方式審批。
二、港口經營企業對於通過核准超過原設計船型減載靠泊的泊位,應嚴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條件、船舶靠離泊方案和應急預案等進行船舶靠離泊作業。
三、港口經營企業對於給予緩衝期的泊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採取“一船一議”的方式報當地港口管理部門和海事機構審批,並在緩衝期內抓緊進行碼頭技術改造。
四、港口經營企業應加強對碼頭設施的日常檢測和維護保養,加強對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變化的觀測,並根據通航條件和船舶靠離泊條件的變化,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港口安全運營。
五、你局和寧波海事局應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船舶靠離泊作業和碼頭結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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