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制止向農民亂集資修建公路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制止向農民亂集資修建公路的通知是是交通部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公路發[1996]171號文
【發布日期】1996-02-13
【生效日期】1996-02-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制止向農民亂集資修建公路的通知
(1996年2月13日 交通部交公路發
〔1996〕171號文發布)
各省、自治區交通廳、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計畫單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改革開放以來,各地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積極發展公路建設。特別是1989年和1993年國務院分別在遼寧、山東兩省召開全國公路建設工作會議以後,各地進一步認識到搞好公路建設是引進外資,振興地方經濟的重要基礎條件,促進了公路建設由部門行為變為政府行為,由行業行為變為社會行為。近十年時間共新增公路21.5萬公里,全國通公路的鄉由不足80%,上升到1995年98%。公路技術標準有較大改善,等級公路增長12.7個百分點,等外公路減少12.5個百分點。特別是隨著國家“八五”扶貧攻堅計畫的實施,中西部和老、少、邊、貧地區扶貧公路建設得到了加強,建成了一批改善貧困地區生存條件,對脫貧致富有重要意義的縣鄉公路。公路標準和公路密度的提高,對發展經濟,促進鄉鎮企業的發展,加快農村脫貧致富奔小康目標的實現,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來在縣鄉公路建設中,有些地方急於求成,忽視了工程質量,造成很大浪費;有些地方修建的縣鄉公路標準過高,不考慮本地區運輸需求和經濟承受能力,片面追求寬、平、直的高標準,投入過大;甚至有些地方出現違反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籌集資金政策,擅自強行向農民亂集資、亂攤派的現象,加重了農民的負擔。這將嚴重影響黨群關係,影響安定團結。根據中央領導同志有關指示,為切實把減輕農民負擔的問題落實好,特通知如下:
一、所有縣鄉公路的建設,一定要做好規劃,並按交通量發展的需求實事求是地確定標準。對於近期交通量不大,資金不充裕的應採取分期修建,先通後暢。要本著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的原則,使修路真正成為發展地方經濟和脫貧致富的舉措。
二、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籌集資金政策,不得違反政策向農民亂集資、亂攤派修路。有些交通落後的鄉村,農民自願集資改變交通落後面貌,各級政府交通部門應給予積極支持,農民應以利用農閒投勞為主。向農民集資必須堅持自願的原則,並要充分考慮其承受能力。
三、嚴格執行國家批准的公路費收項目,要做到應徵不漏。為修公路所籌集的資金要加強管理,專款專用。對國家明令制止的費收項目,要堅決停止執行。屬於亂集資、亂攤派籌集的資金,要予以清退,妥善解決。
四、縣鄉公路的建設應搞好方案設計,因地制宜,儘量少占耕地;並要經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核准,嚴格按設計施工;交通主管部門要在實施中加強技術指導,確保工作質量;工程竣工後應進行驗收,合格後才能交付使用。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交通廳(局、委、辦)應組織各地、市交通部門,以縣為單位進行一次大檢查,發現在修建縣鄉公路中有超標準、工程質量低劣和亂集資、亂攤派的問題時,要按本通知精神及時妥善處理。並將檢查結果匯總後,於今年5月中旬以前報部,部將於年中組織重點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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