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制度

交接制度,①指軍人在調動工作或復員、轉業、退(離)休時,部隊(分隊)調離原建制、移防或撤銷建制時,把自己掌管的工作和應列入移交的物品,移交給接管人或接管部隊(分隊)的制度。移交工作應在1個月內完成。移交前,直接首長應指定接管人。交接時,雙方在場認真清點,必要時由領導主持。交接後,雙方在交接登記冊(表)上籤字。部隊(分隊)調離原建制、移防或撤銷建制時,必須按上級指示進行交接。交接工作,通常在上級機關監督下進行;交接後雙方共同寫出專題報告並附交接登記冊(表)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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