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陘縣環境保護局

井陘縣環境保護局是河北石家莊市直轄區一所非常專業的環境保護分局,機構服務當地環境監測,生態保護,為廣大民眾做出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井陘縣環境保護局
  • 內設機構:兩個機構
  • 主要職責:承辦上級交辦的事項
  • 科室包括:辦公室 綜合管理科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解決縣內各鄉鎮、各企事業單位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協調全縣重點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和環境污染糾紛。
(三)承擔落實縣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三同時”、排污費的核定、排污申報、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活動;組織開展全縣環境執法工作。
(五)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縣政府委託組織對縣內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和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和省、市、縣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組織實施全縣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縣生態保護政策、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向縣政府提出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和監督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全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
(八)負責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制度和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放射源安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實施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全縣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立和實施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推動全縣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環境信息公開,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實施對國控、省控、市控重點污染源的監測。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負責擬訂全縣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指導開展生態文明創建、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全民環保行動。指導井陘縣生態文化旅遊圈的環境保護工作。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上述職責,井陘縣環境保護局內設兩個機構:
(一)辦公室(編制2名,設主任1名)
負責政務督察、環境信息發布、保密、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車輛、水電、機關內部安全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和領導講話的起草及調研工作;歸口管理信訪、電子政務、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環保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擬訂並組織實施人事方面的規章與制度;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幹部(人事)、黨務和機構編制工作。
(二)綜合管理科(編制3名,設科長1名)
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環境形勢分析研究。組織擬訂並實施水體、大氣、噪聲、光、惡臭、有毒化學品、新化學物質、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組織擬訂水、大氣、噪聲等專項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要飲用水水源地、重點流域和區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負責擬定污染源治理計畫和落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承擔落實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擬定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數量和控制指標並監督實施;建立並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制度;負責對轄區污染源限期治理施工檢查、驗收。組織開展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落實和清潔生產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生態縣及環境優美小城鎮創建工作;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責規劃、政策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許可權內和上級委託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和後評價工作;負責環境科技工作,組織擬訂環境保護科學技術工作計畫,負責環境保護科研項目管理和成果申報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負責全縣生態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全縣自然保護區發展和農村環境污染防治規劃;協調並監督相關部門開展生態保護工作;提出新建的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開展全縣生態狀況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組織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村生態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導農村環境保護綜合整治考核。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文書審查和行政處罰案件審理等有關事宜;負責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實施;負責環境宣傳和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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