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級三晉(五級三階制)

五級三晉

五級三階制一般指本詞條

五級三晉又名“五級三晉制”、“五階三進制”等。五級:是指五個級別,以此為實習業務員、業務組長、業務主任、業務經理、高級業務員(老總);三晉:是指從實習業務員到高級業務員之間的三個晉升階段。五級三晉製作為一套獎金分配製度,被用於自願連鎖經營業、特殊連鎖經營業、等行業。其活動方式明顯符合拉人頭、交納會員、發展下線牟取非法利益的特徵,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該組織為非法傳銷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級三晉制
  • 其他名稱:五級三階制
  • 運用行業:自願連鎖經營業、1040陽光工程
  • 行業用途:獎金制度
  • 五級是指: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老總
  • 三晉是指:三個晉升階段
五級三晉含義,相關法律法規,相關查處部門,五級三晉現象,相關案例報導,

五級三晉含義

五級三晉顧名思義就是五個級別,三個晉升階段
“五級”,級別從低到高依次為:實習業務員(1—2份)、業務組長(3—9份)、業務主任(10—64份)、業務經理(65—599份)、高級業務員(不低於600份)
“三晉”,第一晉升階段:從實習業務員晉升到實習組長再晉升到業務主任的階段;第二階段:從業務主任晉升到業務經理的階段;第三階段:從業務經理晉升到高級業務員的階段。
五級三晉製圖解五級三晉製圖解

相關法律法規

對於傳銷,我國2005年08月23日頒布的《禁止非法傳銷條例》已經給出詳細的定義與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4號》——摘自中央人民政府入口網站2005年09月03日報導
《禁止非法傳銷條例》第二章、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相關查處部門

對於非法傳銷的查處工作和相關責任部門,《禁止非法傳銷條例》也給出明文規定。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查處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
第九條 利用網際網路等媒體發布含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電信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處。
第十條 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並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商務、教育、民政、財政、勞動保障、電信、稅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傳銷案件,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五級三晉現象

位於廣西自治區南寧市埌東中心區的五象廣場於2004年8月23日開工建設。2004年10月26日建成開放。作為南寧市第一個以生態休閒功能為主,將地面景觀廣場與地下商場融為一體的大型現代化商業廣場。作為南寧市重要區域和市容“亮點”的五象廣場,其關注度不同反響。五象廣場雖然“年輕漂亮”,但是因為其是處在城市的重要區域且被賦予了重要的象徵意思。
據廣西南寧公安局經偵支隊辦案民警介紹,南寧的城市標誌性建築五象廣場的三級大台階也被傳銷分子解釋為傳銷的“五級三晉制”,以此證明政府默許、支持“資本運作行業”。傳銷分子還把執法部門的調查解釋為具有六大好處的“巨觀調控”,讓參與者對傳銷活動的合法性深信不疑。——本段文字摘自於人民網2014年05月16日報導新聞《警惕傳銷借名“國家項目”(熱點解讀)》
圖為南寧五象廣場圖為南寧五象廣場

相關案例報導

《實行"五級三晉制"制 廣西一傳銷組織14人受審》——摘自中國新聞網2008年12月26日報導。
2008年12月24至26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李芸舒等14人非法傳銷案,李芸舒等十四名被告人因高額加盟傳銷,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稱,2006年8月,被告人李芸舒經楊寧(另案處理)介紹和發展,加入非法傳銷組織成為楊寧的下線,在北海市以“連鎖銷售”、“資本運作”為名從事非法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須出資6.98萬元申購21份產品加入(無實體,第一份3800元,從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每人最高可購買21份。體系成員按其所發展下線人員繳納的款項達到特定總額獲得晉級,實行“五級三晉制”管理,“五級”指實習業務員(銷售1-2份)、業務組長(3-9份)、業務主任(10-64份)、業務經理(65—599份)和高級業務員(也稱老總,銷售600份以上)。“三晉”指實習業務員晉升為業務組長再晉升為業務主任為第一晉升階段;業務主任晉升業務經理為第二晉升階段;業務經理晉升為高級業務員為第三晉升階段。各級成員按規定的比例獲得提成。2006年8月至2008年3月期間,經李芸舒及其下線的發展,形成了一個龐大的非法傳銷組織。
2006年8月,被告人李芸舒經楊寧介紹和發展,交納6.98萬元申購21份產品,參加在北海市進行的“連鎖銷售非法傳銷活動”發展被告人周桂玉、張淑霞、許秀雲加入其所在的非法傳銷體系,三人分別直接或間接發展了被告人王麗、吳敏娟、王麗娟、劉傑、馬永臣、王浩、李華、宋紀萍、李洪傑等237名下線,各自形成在李芸舒之下的非法傳銷體系。2007年4月李芸舒晉升為高級業務員。被告人李芸舒本人及屬下體系認購產品份數在4642份以上,非法經營金額達1543.61萬元以上,被告人李芸舒非法獲利11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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