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村民

五等村民

五等村民,是一種關於村民等級的劃分。媒體指出,內蒙古包頭市九原區尹六窯村按照落戶時間的不同,將村民劃分為5個等級,並享受不同的福利待遇,而第五等什麼也沒有。媒體進一步指出,這種劃分存在於包頭很多村落,而村民表示這種劃分由來已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五等村民
  • 定義:是一種關於村民等級的劃分
  • 關鍵字:福利劃分
  • 爭議:身份歧視
簡介,等級,待遇,村民反映,分析,政府回應,專家觀點,

簡介

2009年12月3日,包頭市新聞辦公室表示,這是記者不了解我國的土地政策而做出的結論,事實上,並沒有什麼一等公民二等公民之分,如果說有,那也是全國大量存在的問題,因為這涉及我國的土地政策,郊區的土地分配補償與國家的土地政策並不違背。報導此文的記者給定的所謂“等級制”“世襲制”,是該記者對我國的土地政策不了解造成的。2009年12月2日媒體報導,在內蒙古包頭市九原區的尹六窯村,很多年輕人在選擇配偶的時候,不僅會考慮對方的人品、相貌,還會考慮對方在村裡的等級。按照尹六窯村的規定,把全體村民劃分為一到五個等級,在分配土地補償款和集體福利的時候,按照所劃分的等級予以分配。一等村民能夠世世代代享受一等待遇。這種身份歧視引發了村民的強烈不滿。隨著包頭市城市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尹六窯村大部分集體土地被徵用,也領到了大量土地補償款。但是在分配土地補償款時,村委會考慮的不是村民被徵用土地的數量和人口,而是村民所處的等級。
當地政府曾專門下文規定,移民享有本村村民同等待遇,但是在村里劃分等級時,幾乎全部被劃分為三等或四等村民。相同情況的還有1977年從全巴圖鄉移民的四十多人。雖然都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雖然多少年來所盡的義務都是一樣,但他們和一等村民的待遇卻明顯不同。
在包頭市郊,這樣實行等級制的村子還有很多,用來分配土地補償款和集體福利的等級制進而演化成一種身份的象徵,也使村民間的關係發生著明顯的變化,甚至年輕人擇偶也會將此條件考慮在內。雖然等級制讓部分村民強烈不滿,但由於一等村民占了村民的大多數,因此在村民大會推翻這樣制度幾乎不可能。尹六窯16棟新村住宅樓日前竣工,分配方案仍舊依照等級制制定,這就意味著一等以外的村民在蒙受身份歧視的同時,還將要蒙受更大的經濟損失。

等級

一等村民:1963年以前落戶
二等村民:1963年到1975年落戶的
三等村民:1976年到1985年落戶的
村民村民
四等村民:1986年到1996年落戶的
五等村民:1996年以後落戶的

待遇

一等村民享受100%的福利分配
二等村民享受85%的福利分配
三等村民享受70%的福利分配
四等村民享受50%的福利分配
五等村民什麼都沒有

村民反映

村長:不是他們自己分的,是97年分的,已經十幾年了。周圍的幾個村子都有等級,這東西是合情不合法的。
村民:2007年村委會分了四項款。都是按等級分配的。為什麼?一樣的土地,一樣的承包田還分,為什麼成了兩樣了,這不是欺負人嗎?以多欺少啊。如果是一等村民的姑娘不能嫁給二、三四等村民的兒子。二、三、四等村民的姑娘願意嫁給一等村民,嫁給他就是一等村民。找個一等村民多好,可是一等村民絕對不能找到二、三、四等村民的女兒,要門當戶對。

分析

村委會是否有權制定等級制分配方案?這樣的做法侵害了村民的哪些合法權益?相關法律人士和專家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賦予了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但同時規定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一等以外的村民履行了村裡的各種義務,理應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這是公民的一種基本權利,不屬於村民自治事項,不能通過村民集體表決、村規民約等方式決定。
五等村民五等村民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所副研究員翁鳴:他們就是誤解了這個村民自治,村民自治不能超越國家的法律作出的決定,一定要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的規定。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王寶明:村民自治應該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自治,民主並不是犧牲少數人的利益,不是簡單的表決的過程,這種做法會帶來很嚴重的負面影響,不平等、身份歧視,這確實是現在民主法制的理念不能容忍的。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副部長徐小青:這個有點像工資里的年資貢獻,年頭長工資就高,你可能在某一點或者某種福利上你可能有一定的優惠,但是你絕不能形成一種歧視,身份上的歧視,不能夠影響其他,不能把它作為社會身份的差別。

政府回應

包頭市新聞辦公室解釋,並沒有明確地規定幾等公民,這樣的規定就是封建社會,是記者把他們說成了三六九等,有誤解。如果要怪,只能怪我國的土地政策。因為我國的土地政策規定,土地使用30年、50年不變,當年分到的土地,後來享受的還是他的家人;而後來落戶的,本來就沒有地了,可能就只能分到少一些的土地了,給一部分土地已經是不錯了,這在很多地方都是現實的情況,沒有土地,就沒有相應的福利,尤其是在現在農民種地有補助、退耕還林有補助的情況下。

專家觀點

河北大學中國鄉村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昌平表示,很難對包頭的做法給予肯定或者否定,這個問題很複雜。考慮到現實情況,如果大部分村民,如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它的存在也並非不可。以落戶年頭來分土地的情況並不多,大多數都是以人口來分。我國關於農村的很多法律都有相互打架的地方,比如符合土地承包法了,可能不符合契約法,可能符合契約法了,又不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一盤棋的政策,結果又不符合各地的實際情況。這樣越想規範,最後越亂套。每個地方的情況都不一樣,千奇百怪,尤其是人口變動比較大的地方。很大程度上是歷史原因。沒有統一標準和答案,千萬不可說哪個專家說的就是對的,這樣的結論很危險,會把矛盾激化。有些規定和風險應該留給縣市一級,而縣市一級沒有這樣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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