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服制罪制

五服制罪制

五服制罪制是中國古代的一種依照血緣關係與親等遠近而定其罪重與輕的一種制度,共分為五種即,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種,而稱為五服制。在五服制中有“卑幼犯尊長者,親等愈近,則罪罰愈重;尊長犯卑幼者,親等愈遠,則罪罰愈重”的原則,五服制依託與宗族血緣觀念,是中國古代一種先進的法制思想,體現了古代立法者的智慧。

中國封建社會是由父系家族組成的社會,以父宗為重。其親屬範圍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後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孫的九個世代,通常稱為本宗九族。在此範圍內的親屬,包括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為有服親屬,死為服喪。親者服重,疏者服輕,依次遞減,《禮記·喪服小記》所謂“上殺、下殺、旁殺”即此意。服制按服喪期限及喪服粗細的不同,分為五種,即所謂五服:1、斬衰三年,用極粗生麻布為喪服,不縫衣旁及下邊。2、齊衰,用次等粗生麻布,縫衣旁及下邊。按服喪期限長短,齊衰又分齊衰三年、齊衰杖期(一年)、齊衰不杖期(不執杖,一年)、齊衰五月和齊衰三月五等。3、大功九月,用粗熟布為喪服。4、小功五月,用稍粗熟布為喪服。5、緦麻三月,用稍細熟布為喪服。緦麻是最輕的服,表示邊緣親屬。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親屬為袒免親,袒是露左臂,免是用布從項中向前交於額上,又後繞於髻。宋人車垓說此儀久廢,當時人的袒免親喪服是白闌縞巾;明、清時,素服,以尺布纏頭。同六世祖的親屬便是無服親了。故《禮記·大傳》云:“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
“五服”制度是中國禮治中為死去的親屬服喪的制度。五服制罪原文是“準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親屬關係遠近及尊卑,來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本質是維護家族的等級制。
晉制《晉律》時,第一次將禮中的 “ 服制 ” 列入律典中,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 “ 五服 ” , 即以喪服為標誌表示親屬間血緣親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稱 “ 五服 ” 。 “ 準五服以制罪 ” 的原則是: 服制愈近,即血緣關係越親,以尊犯卑者,處刑愈輕;相反,處刑愈重。服制愈遠,即血緣 關係疏遠者,以尊犯卑,處刑相對加重;以卑犯尊,相對減輕。
“五服”制罪原則的確立,使得儒家的禮儀制度與法律的適用完全結合在一起,它不僅體現了晉律“禮律並重”的特點,也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現,使法律成 為 “ 峻禮教之防 ” 的工具,從而確立了後世法定親(屬)等(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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