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

事實收養

事實收養,是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母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行為。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子女關係,以父母子女相稱並為民眾及有關組織公認,雙方相互有扶養的事實;(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4)未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中國承認事實收養的法律效力,並予以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事實收養
  • 定義:未經登記或者公證的收養行為
  • 特徵:善意者多,惡意者少等
  • 表現:收養棄嬰、收養孤兒等
概念,特徵,具備條件,產生原因,登記程式,解除條件,

概念

所謂事實收養,主要是指未經登記或者公證的收養行為,即欠缺合法收養的法定程式性要件,其具體表現有以下幾種情形。1、收養棄嬰。2、收養孤兒。3、收養走失或者流浪的兒童。4、無計畫生育的嬰兒(多為女嬰)被私下送養、私下收養。5、對被拐賣兒童的扶養。6、無子女者為承續宗嗣認養他人子女。7、無子女者為老有所養而收養他人子女。8、親生父母確無撫養能力而將子女送人收養。

特徵

一是事實收養人善意者多,惡意者少。
二是被事實收養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具備條件

(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係,以父母子女相稱,並為民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
(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4)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對此,中國有關政策規定:親友、民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係對待。據此,凡符合前述條件的事實收養,國家承認其收養的效力,並予以法律保護。

產生原因

產生事實收養問題的原因,除了收養法不承認其合法性的法律上的原因外,還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事實收養人缺乏對收養關係的法律認識,û有把收養登記或者公證作為收養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定程式,仍然將收養行為當作傳統習慣方式來對待;或者認為法律上是否承認其合法性也û多大關係,反正雙方相安無事,也不會妨礙他人,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二是管理服務不到。有關對收養工作進行管理服務的機關,缺乏社會責任感,û有看到事實收養產生的社會問題及其嚴重性,僅視為個別家庭問題。因此,調查了解少,情況不明了;主動服務少,等人上門找;手續程式多,提供方便少;迴避ì盾多,研究解決少;部門推諉多,相互協調少。甚至,有些機關將處理事實收養問題與處罰違反計畫生育問題相結合,以追收Υ反計畫生育罰款或徵收社會撫養費為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條件,導致不少事實收養人躲避收養登記。
三是執法片面。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對被拐賣兒童案件、非計畫生育案件的查處,只注重對Υ法人員的刑事、行政責任追究,卻忽視對被事實收養人、收養人的合法權利的維護和處理,從而導致這些事實收養行為長期處於不正常狀態。總之,大量事實收養問題的長期存在,將釀成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登記程式

一、申請
1、符合《收養法》和本《處理意見》規定的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應當親自到縣(市)、城區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事實收養登記手續。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包括公安、計生部門委託公民撫養)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到棄嬰、兒童發現地的縣(市)、城區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民政部門委託、安排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到棄嬰、兒童所在地(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城區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到收養登記辦法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申請時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不虐待、不遺棄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及被收養人來源經過和形成事實收養的情況;
(2)收養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3)單位證明。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年齡、婚姻狀況、有無子女、經濟條件、身體健康狀況、道德品質、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和親友、民眾均公認收養人、被收養人確實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證明;
(4)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登記機關指定的縣(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5)“無子女證明”或“生育情況證明”。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或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城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收養人不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的“無子女證明”;或者收養人已有子女,民政部門委託、安排撫養或計生、公安部門委託撫養棄嬰、兒童的收養人的“生育情況證明”;或者收養人已有子女,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無子女”的條件,領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或兒童,確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計畫生育部門按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處理的情況證明;
(6)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兒童撿抬人(組織或個人)向發現地公安機關報案的,由發現地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兒童撿拾人(組織或個人)未向公安機關報案的,當事人不能提交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的,可提交其所在單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撿拾棄嬰、兒童情況和查找不到棄嬰、兒童生父母的證明或者經公證的棄嬰、兒童來源的公證證明;
(7)民政、計生、公安部門出具的委託或安排公民撫養棄嬰、兒童的證明(收養民政、計生、公安部門委託或安排撫養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提交);
(8)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片2張和收養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張。
以上第(1)、(3)、(4)、(5)項證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4.送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棄嬰和兒童住所地的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1)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2)社會福利機構、送養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收養人簽訂的《收養協定書》;
(3)同意送養意見。
其他的送養人按《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規定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審查
l、縣(市)、城區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取收養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法》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收養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認真審查。首先,驗證證明材料是否真實、齊全、有效;其次,核實收養當事人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必要時要進行調查,防止偽證。
2、收養登記員對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情況進行綜合審理,對符合《收養法》和本《處理意見》規定收養條件的,報縣(市)、城區民政局領導審批後,給收養人發《收養登記申請書》和《收養協定書》。
三、收養人與送養單位簽訂收養協定
收養人持《收養登記申請書》和《收養協定書》到當地福利機構、送養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由送養單位的人事部門按《收養登記申請書》中“送養人情況”和“被收養人情況”欄目內容要求,填上相應的內容;單位、村(居)委會負責人(即:單位的法人代表、村、居委會主任)在“送養人意見或兒童福利院負責人意見簽宇、蓋章”欄內,將被收養人來源情況、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形成事實收養的情況簡要敘述,提出是否同意收養人收養的意見,並簽名,單位的人事(辦公室)部門蓋上單位行政公章;
四、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送養的社會福利機構、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填好的《收養登記申請書》、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和《收養協定書》(2份)一併交給收養人。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五、收養登記收養登記機關
按照《收養法》的法定程式,給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解除條件

《收養法》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養關係的要求:
一是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係;
二是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定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定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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