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審議法

事先審議法,是指《百慕達三角》中確定的有關航空運力的管理方法。雙方政府根據航空市場的預測,在航空運輸協定中事先確定航線上的總運力,要求在6個月前提出班期表,並對航班次數作具體限制,以後運力的執行情況則根據各自預期的業務需求來確定。

但不得超過事先協定的總運力。這種運力管理方法也被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航空運輸管理專家小組所採納,受到絕大多數開發中國家和相當部分航空大國的支持,是當今世界各國在雙邊航空運輸協定中最廣泛採用的一種方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