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是一個成語,讀音是chéng rén zhī wēi,意思是指在別人遇到危難的時候去威脅損害,出自《後漢書·蓋勛傳》。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違真實意思而接受對其不利條件的行為。《民通意見》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基本介紹
解釋
出處
乘人之危訂立的契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利用對方的危難處境或者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而訂立的契約。乘人之危的構成要件有:(1)一方當事人處於危難處境或者緊迫需要;(2)行為人有乘人之危的行為,使對方迫於無奈而與之訂立了契約;(3)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4)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對自己嚴重不利。
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是不同的。乘人之危的行為一般會帶來顯失公平的後果,但它強調的是行為人利用對方的危難處境或者緊迫需要,使其不得不作出於己不利的意思表示;而顯失公平則是利用對方經驗的缺乏而與之訂立的契約。由此可見,與顯失公平相比,乘人之危的主觀惡性較大。乘人之危與脅迫都涉及到一方因危難而作出違心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區別在於因脅迫而訂立契約是由於行為人威脅要實施某種行為,使對方出於恐懼而違背自己真實意願的結果;而乘人之危的行為人只是利用了對方的處境而使其不得已與之訂立契約。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契約違反國家指令性計畫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