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精神分析術語)

主體(精神分析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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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被用作拉康精神分析學說的理論術語。

這一術語在拉康非常早期的精神分析作品中就已出現,而且從1945 年開始,它便在拉康的著作當中占據了一個核心的地位。這個術語是拉康著作的一項區分性特徵,因為該詞並未構成弗洛伊德的理論辭彙的一部分,而是更多地聯繫於哲學、法律與語言學的話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主體
  • 外文名:sujet(法文)
    subject(英文)
  • 適用領域:精神分析
概念流變
在二戰前,拉康的文章中“主體”這一術語似乎僅僅意味著“人類的存在”(human being),此外,這一術語也同樣被用來指涉分析者。
在1945年,拉康在三種類型的主體之間做出了區分。首先,是非個人性的主體(impersonal subject),即獨立於(小)他者的純粹語法上的主體(主語),能思的主體(noetic subicct),“眾所周知”(it is known that)中的“眾”(即作為形式主語的 it)。其次,是匿名的互易性的主體(reciprocal subject),完全等同於並可替換以任何的(小)他者,此種主體是在與(小)他者的等值中認出其自身的。最後,是個人性的主體(personal subject),其獨一性(uniqueness)是由一種自我肯定的行動所構成的。始終都是這第三種意義上的主體,即有其獨一性的主體,構成了拉康著作的焦點。
在1953年,拉康在主體與自我之間做了一則區分,這一區分將始終是貫穿在他其餘著作中的最基本的區分之一。自我隸屬於想像秩序,而主體則隸屬於符號界。因而,主體並不僅僅等同於一種有意識的能動感受(sense of agency),此種能動感受僅僅是由自我所產生的一種幻象,還等同於無意識,拉康的“主體”即無意識的主體。拉康宣稱,這一區分可以追溯至弗洛伊德:“(弗洛伊德)寫下《自我與它》(Das lch und das Es),是為了維持真正的無意識主體與自我之間的這一根本性區分,自我是經由一系列的異化性認同而在無意識主體的核心中構成的。”儘管精神分析治療會在自我上產生一些強大的效果,然而精神分析首先對之起作用的是主體,而非自我。
拉康玩味了“subject”這一術語的多重意義。在語言學和邏輯學上,一個命題的主詞(subject)是謂詞(predicated)所表述的東西,同時也是與賓詞(object)對立的詞項。拉康還玩味了“object”這一術語的哲學意涵,以強調他所提出的主體概念涉及的是人類存在(human being)的那些無法將其加以對象化(obiectifed:即具體化、還原到事物),或是無法以某種“客觀性”(objective)的方式來加以研究的面向。“我們把什麼稱作一個主體呢?恰恰就是在對象化(客觀化)的發展中,處於對象(客體)外部的東西。”
從1950年代中期開始,對於語言的參照便漸漸支配了拉康的主體概念。他區分了陳述內容的主體(subject of the statement)與陳述行動的主體(subiect of the enunciation)來說明,因為主體在本質上是一個言說的存在(英:speaking being;法:parlêtre,即“言在”),所以他便不可避免地會遭到割裂、閹割與分裂(split)。在1960年代早期,拉康把主體定義為一個能指為另一能指所代表的東西,換句話說,主體是一種語言的效果。
除了該術語在語言學與邏輯學上的地位之外,“主體”一詞也同樣具有一些哲學上和法律上的意涵。在哲學話語中,它意指個體的自我意識;而在法律話語中,它則表示一個處在他人權力之下的人(例如:一個臣服於[subiect to]君主統治的人)。這個術語同時擁有這些意義的事實也就意味著,它完美地闡明了拉康有關意識是由符號秩序所決定的論題,“主體只有憑藉其對於大他者領域的臣服(subjection),才是一個主體”。這一術語在法律話語中也具有指代行動支持的功能,主體是能夠對自己的行動(acts)承擔責任的人。
拉康特彆強調該術語的那些哲學意涵,他將其聯繫於笛卡爾的我思(cogito)哲學:“以‘主體’這一術語……我所指涉的並非此種主體的現象所需要的生命基質,也非任何類型的實體,亦非任何在其情感訴求(pathos)上擁有知識的存在……甚至更不是某種具象化的理性訴求(logos),而是笛卡爾式的主體,它出現在當懷疑被認作確信的時候。”
主體的符號S與弗洛伊德的術語Es(本我)發音相同,這一事實也表明,對於拉康而言,真正的主體即無意識的主體。在 1957年,拉康又劃掉了這個符號,從而產生了符號Ꞩ,即“被畫槓的主體”,以此來表明主體在本質上是被割裂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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