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與客體

主體指實踐活動和認識活動的承擔者;客體指主體實踐活動和認識活動的對象,即同認識主體相對立的外部世界。科學地把握真理概念必須闡明的一對基本概念。在哲學史上早就出現,並在不同的意義上被使用。

(1)在本體論意義上使用。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在《範疇篇》中,以“主體”表示某種特性、狀態和作用的承擔者。認為“第一實體之所以最正當地被稱為第一實體,是因為它們乃是所有其他東西的基礎和主體”。19世紀德國費爾巴哈也曾說:“存在是主體,思維是賓詞。”馬克思也曾在這個意義上使用“主體”概念,他在《神聖家族》中指出:“物質是一切變化的主體。”(《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4頁)(2)在認識論意義上使用。在17世紀,主體和客體及相互關係成為哲學認識論研究的中心問題。英國霍布斯區分了作為感覺者的主體以及作用於主體產生感覺的感覺對象。笛卡兒明確把主體自我意識同客觀現實世界相對立,並把它作為分析認識特別是論證可靠知識的出發點。德國古典哲學,從康德到黑格爾,都以主體和客體以及它們之間的關係為中心來研究認識論問題,並據此說明認識主體的能動性。康德提出“先驗主體”,把主體理解為類主體,認為“綜合是主體的自我能動性的活動”,是形成一切客體知識的條件。但認為主體能動性是人先天具有的一種功能。費希特推進了主體能動性原則,認為主體是“理智”、“精神”、“自我意識”,能動的主體“自我”的活動產生客體“非我”,“自我”只有在自己的對立面“非我”的關係中才能被理解和說明,達到自我與非我、主體與客體的統一。黑格爾主張主體和客體是包含著差別的具體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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