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

《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已經2003年6月24日國家林業局第一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已經2017年9月29日國家林業局局務會審議修訂通過並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
  • 通過時間:2003年6月24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局
  • 修訂時間:2017年10月2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國家林業局
第44號令
《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已經2017年9月29日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家林業局局長 張建龍
2017年10月25日

辦法全文

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主要林木品種審定工作,公正、公開、科學、效率地審定林木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主要林木實行品種審定製度。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
從事主要林木品種審定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林木品種,是指按照《種子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包括品種、家系、無性系以及種子園、母樹林和優良種源區的種子等。
第二章 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四條 國家林業局設立國家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在全國適宜生態區域推廣的林木品種審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設立省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在本行政區內適宜生態區域推廣的林木品種審定工作。
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每屆任期5年。
第五條 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會,負責林木品種審定的組織和結論公布工作。主任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8—10名。
第六條 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按照林木用途分別設立專業委員會,承擔林木品種審定的初審工作。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委員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七條 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秘書處,由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林木種苗管理機構承擔,負責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2名。
第八條 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可以連任。委員不履行職責或者不宜繼續履職者,由委員本人或者秘書處提出申請,主任委員會主任委員批准後,予以更換。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九條 由國家林業局確定的主要林木,其品種可以申請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但僅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區域試驗的,應當申請省級審定。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其品種應當申請省級審定。
同一林木品種不能同時申報國家級和省級審定。
第十條 提出林木品種審定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向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林木品種審定申請表。
(二)林木品種選育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品種的親本來源及特性、選育過程、區域試驗規模與結果、主要技術指標、經濟指標、品種特性、繁殖栽培技術要點、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適宜種植範圍等,同時提出擬定的品種名稱;以品質、特殊使用價值等作為主要申報理由的,應當對品質、特殊使用價值作出詳細說明並提供相關檢測數據。
(三)品種及無性系應當對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進行詳細描述。
(四)區域試驗證明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區域試驗的品種,應當提供至少3個在生態上具有顯著差異的區域試驗點數據;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區域試驗的品種,應當提供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至少3個區域試驗點數據。
(五)林木品種特徵(葉、莖、根、花、果實、種子、整株植物、試驗林分)的圖像資料或者圖譜。
(六)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申請審定的林木品種屬轉基因品種的,還應當提供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
申請審定的林木品種已通過省級審定又申請國家級或者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審定的,還應當提供林木良種證書複印件。
申請人與原選育人不一致的,還應當提供原選育人的委託書。
代理機構代理申請林木品種審定的,還應當附具代理機構與委託人簽訂的委託書。
第十一條 申請審定的林木品種已經獲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可以不提交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三項材料,但應當提交品種權證書材料。
第十二條 在中國境內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境外機構、個人在境內申請林木品種審定的,應當委託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種子企業代理,並簽訂委託書。
第十三條 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選育人不清,但在生產上有較高使用價值、性狀優良的林木品種,可以直接向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審定申請;對選育人不申請審定的林木品種,可以根據與選育人簽訂的協定,直接向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審定申請。
第十五條 已通過審定的林木良種,適宜種植範圍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相應的適宜種植範圍和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重新申請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
第十六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審定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四章 審定和公告
第十七條 林木品種審定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標準;暫無標準的,應當執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技術規定。
第十八條 受理林木品種審定申請後,由專業委員會進行初審。
參加初審的專業委員會委員應當為單數,其中國家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參加審定的專業委員會委員應當不少於7人,省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參加審定的專業委員會委員應當不少於5人。
根據年度審定工作需要,專業委員會可以聘請臨時委員。臨時委員比例不得超過專業委員會委員總數的30%。
初審結果採用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贊成的,即為通過。
第十九條 專業委員會應當按照是否符合以下條件進行初審:
(一)經區域試驗證實,在一定區域內生產上有較高使用價值、性狀優良的林木品種。
(二)優良種源區的優良林分或者良種基地生產的種子。
(三)有特殊使用價值的種源、家系、無性系、品種。
(四)引種馴化成功的樹種及其優良種源、家系、無性系、品種。
第二十條 初審通過審定的林木品種,專業委員會應當提出該林木品種的特性、栽培技術要點、主要用途和適宜種植範圍。
初審未通過審定的林木品種,確實為林業生產所需,專業委員會可以提出認定建議,同時還應當提出該林木品種有效期限。
同一品種只能認定一次。
第二十一條 經專業委員會初審通過的林木品種,應當由秘書處在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30日。
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名稱、樹種、學名、類別、品種特性、適宜種植範圍、栽培技術要點、主要用途、申請人、選育人等。
第二十二條 公示期滿後,秘書處應當將初審結論和公示結果報主任委員會。主任委員會審核同意的,通過審(認)定。
第二十三條 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可以委託有資質機構開展品質或者特殊價值檢測、品種和無性系的DNA指紋檢測。
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可以根據審定工作需要考察林木品種選育現場,對品種和無性系開展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的現場查定,或者要求申請人介紹具體選育過程、區域試驗測試、品質鑑定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對審(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統一命名、編號,頒發林木良種證書,並由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公告。
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名稱、樹種、學名、類別、林木良種編號、品種特性、適宜種植範圍、栽培技術要點、主要用途、申請人、選育人等;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還應當公告林木良種有效期限。
同一林木品種因改變適宜種植範圍再次通過審定的,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在頒發新的林木良種證書前收回原林木良種證書;新的林木良種證書由原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的,林木良種編號不變。
第二十五條 通過國家級審定的林木良種,可以在全國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通過省級審定的林木良種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
第二十六條 省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應當在公告後30日內報國家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對審(認)定未通過的林木品種,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向原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或者國家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複審。
第二十八條 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對於申請複審的,應當自接到複審申請一年內,按照本辦法關於審(認)定的規定進行複審。
複審仍未通過審(認)定的,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不再進行第二次複審。
第二十九條 認定通過的林木品種在林木良種有效期限屆滿後,林木良種資格自動失效,不得再作為林木良種進行推廣、銷售,但可以重新申請審定。
第三十條 林木品種審定實行迴避制度。
申請人或者相關利害關係人認為參加審定的委員可能影響審定結果公正的,可以向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迴避申請;參加審定的委員認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申請。
第三十一條 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為申請人的,應當對本年度的林木品種審定自行迴避;未迴避的,其申請審定品種的審(認)定通過結果無效。
對專業委員會委員的迴避申請由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對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迴避申請由主任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
對主任委員會委員的迴避申請由主任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對主任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迴避申請由主任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 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建立包括申請表、區域試驗證明表、品種選育報告、林木品種特徵圖譜、品質鑑定報告、種子樣品、審定意見和公告等內容的審定檔案,保證可追溯。
第五章 林木良種的編號和名稱
第三十三條 林木良種的編號由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簡稱、審定或者認定標誌、林木良種類別代碼、樹種代號、林木良種順序編號和審(認)定年份等6部分組成:
(一)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簡稱:國家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簡稱為“國”;省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簡稱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
(二)審定或者認定標誌:S代表審定通過,R代表認定通過。
(三)林木良種類別代碼用英文縮寫表示,分別為:引種馴化品種ETS;優良種源SP;優良家系SF;優良無性系SC;優良品種SV;母樹林SS;實生種子園SSO;無性系種子園CSO。
種子園代碼後用加括弧的阿拉伯數字表示育種代數,如(1)為一代種子園,(1.5)為一代改良種子園,依次類推。
(四)樹種代號:由樹種屬名、種名(拉丁名)的第一個字母組成,與其他樹種有重複的,加種名的第二個及以後的字母至相區別為止。
(五)林木良種順序編號:由3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六)審(認)定年份:由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三十四條 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有效期限表示為X年(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第三十五條 林木良種名稱中不得含有速生、優質、高產等字樣或者其他暗示林木品種速生、優質、高產、抗逆性強等描述或者其他誇大性詞語。
林木良種名稱應當和獲得的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名稱一致。
第六章 引種備案
第三十六條 建立同一適宜生態區省際間良種試驗數據共享互認機制,開展引種備案。
第三十七條 通過省級審定的林木良種,引種至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屬於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林木良種和區域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引種者應當對引進品種的適應性負責。
第三十八條 引種者應當向引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交以下引種備案材料:
(一)引種備案表,包括林木良種名稱、良種編號、樹種、類別、引種者名稱、聯繫方式、審定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包括地理、氣候、環境等)、擬引種區域(包括地理、氣候、環境等)等信息。
(二)引種林木良種的審定公告及林木良種證書複印件。
(三)擬引種地區能夠證明品種適應性的試驗報告。
(四)引種備案材料的真實性承諾書。
引種的林木品種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還應當提交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面材料。
第三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引種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發布引種備案公告,公告號格式為:(X)引種〔X〕第X號,其中,第一個“X”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第二個“X”為年號,第三個“X”為序號。
第四十條 通過省級審定的林木良種的同一適宜生態區,由引種所在地省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確定。
第七章 撤銷審定
第四十一條 審(認)定的林木良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審定:
(一)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的。
(二)以欺騙、偽造試驗數據等不正當方式通過審定的。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定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四十二條 屬於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有關利害關係人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向原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撤銷林木良種資格申請。
擬撤銷審(認)定的林木良種,由秘書處徵求有關當事人意見後提出建議,經專業委員會初審後,在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30日。
公示期滿後,秘書處應當將初審意見、公示結果,提交主任委員會審核。審核同意撤銷審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發布撤銷審(認)定公告。
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作出不予撤銷林木良種資格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公告撤銷審(認)定的林木良種,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後不得作為林木良種推廣、銷售。
省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自撤銷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林木品種審定所需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申請人收取。
第四十五條 主要林木品種審定申請表、引種備案表的格式由國家林業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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