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與發表自由權

主張與發表自由權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有時也被翻譯為意見與表達自由權,自由、發表與信息自由權,簡稱自由發表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主張與發表自由權
  • 外文名: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 亦作:意見與表達自由權
  • 簡稱:自由發表權
解讀,規定條款,

解讀

主張與發表自由權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有時也被翻譯為意見與表達自由權,自由、發表與信息自由權,簡稱自由發表權。還有人將其翻譯為表達自由,國內學者過去的研究多停留於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嚴格意義上說,主張與發表自由權的外延和內涵均廣於言論自由,言論僅僅是指說話,而主張和發表則遠遠超出了這個範疇,還當然的包括諸如出版、新聞等等。

規定條款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訊息和思想的自由。
Article 19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this right includes freedom to hold opinions without interference and to seek, receive and impart information and ideas through any media and regardless of frontiers.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規定:
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opinions,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freedom of expression;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訊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規定:
1、人人享有表達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應當包括持有主張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機構干預和不分國界的情況下,接受和傳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本條不得阻止各國對廣播、電視、電影等企業規定許可證制度。
2、行使上述各項自由,因為負有義務和責任,必須接受法律所規定的和民主社會所必需的程式、條件、限制或者是懲罰的約束。
1941年1月6日,在國會發表的國情咨文中,富蘭克林·D·羅斯福提出了“四大自由”思想:The Four Freedoms
第一,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發表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
The first is freedom of speech and expression everywhere in the world.
第二,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人人有以自己的方式來崇拜上帝的自由。
The second is freedom of every person to worship God in his own way everywhere in the world.
第三、是不虞匱乏的自由。The third is freedom from want。
第四、免除恐懼的自由。The fourth is freedom from fear。
伏爾泰的名言:“我雖不贊同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表達觀點的權利。”I disagree with what you say,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伏爾泰的作品如此之多,以致用一篇短文都很難列出他的主要著作。但是更重要的是他在一生中所提出的基本思想。他的最堅定的信念之一就是必須得實行言論和出版自由。雖然伏爾泰實際上從未有過這樣的明確聲言,但是這肯定反映了他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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