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事(古代官職)

主事(古代官職)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官名,屬於封建品級制度中較小的底層辦事官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主事
  • 朝代:東漢
  • 性質:官職
  • 解釋品級制度中較小的底層辦事官吏
沿革,記載,清朝的品級,

沿革

官名。東漢光祿勛所屬有主事,見《漢書·王嘉傳》,指所屬官員中的優秀者,不是正式官名。南北朝時,宋中書通事舍人之下有主事,據《宋書·百官志》,宋以前已有此官,本用武官,宋改用文吏。北魏尚書諸司中置主事令史,意為令史中的主任,掌衙署內部事務,以流外人員充任,屬吏員一類。隋煬帝時諸司主事,都去掉“令史”字樣,為郎中員外郎的屬官,以流外善刀筆者為之,掌文牘與雜務,本為雇員性質,非正規官職。隋以後沿置。唐尚書省六部中書、門下二省均有主事,秩從九品上,實則與令史同職。宋三省樞密院主事為群吏之首,列從八品。不在正式官員之內。金代始列為正官,用士人為六部主事,列從七品。金世宗規定非特旨不得用吏人為此官,並選用進士任職。其職務雖以文牘雜務為主,但也分掌郎中、員外郎之職。元同。明代於各部司官中置主事,官階從七品升為從六品,為各部司官中最低的一級。清代又升為正六品,與郎中、員外郎並列為六部司官。其他官署如內務府、理藩院及各部亦有主事,主要負責一些日常公文的處理與訊息的上傳下達。民國初,於國務院秘書廳、各部及駐外使館中,設主事,為委任職。在僉事下,相當後之科員。解放後,各部委、單位設“幹事”一職,以代替“主事”。

記載

唐六典》一注引《漢官儀》:“光祿勛有南北廬主事、三署主事,於諸郎之中察茂才高第者為之。秩四百石,次補尚書郎,出宰百里。”
明·王鐸兵部尚書節寰袁公(袁可立)夫人宋氏行狀》:“石寓袁樞)尋轉戶部山西清吏司主事,攝香蠟事。”
《孽海花》第三五回:“所難的 唐先生 位卑職小……而且一個小小主事,突然召見,定要惹起後黨疑心。”

清朝的品級

按清朝例,各部院主事是正六品銜,相當於京縣知縣,各省通判理藩院主事亦為正六品。
理藩院
清代管理蒙、回、藏等少數民族事務的中央機構。清以前歷代封建王朝對於少數民族事務的管理,只設官員兼管,不設專署。清於崇德元年(1636)設蒙古衙門,由承政、參政主管;三年六月,改稱理藩院,屬禮部。順治元年(1644),改置尚書、侍郎;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理藩院尚書亦入議政之列。設錄勛、賓客、柔遠、理刑四司。雍正時定以王、公、大學士兼理院事。乾隆改設旗籍、王會、典屬、柔遠、徠遠、理刑六司。鹹豐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成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以前,兼辦對俄外交事務。光緒三十三年(1907)九月,改為理藩部,清亡遂廢。
理藩院初掌蒙古事,隨著清廷全國政權的建立,更為總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各少數民族地區事務的中央機構。清統治者通過理藩院實施對各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加強與他們的聯繫。康熙二十六年(1697),修定《理藩院則例》,用法規固定了對少數民族地區統治的各項措施。以後,乾隆、嘉慶道光光緒年間又四次校修。
理藩院六司分掌爵祿、朝貢、定界、官制、兵刑、戶口、耕牧、賦稅、驛站、貿易、宗教等政令。另有司務廳、銀庫、飯銀處、當月處、督催所及滿、漢、蒙、俸四檔房掌衙署日常事務。理藩院所轄,先後尚有內館、外館、蒙古學、唐古特學托忒學、俄羅斯學、木蘭圍場、喇嘛印務處、則例館等機構。此外還派司員、筆帖式等常駐少數民族地方,處理特定事務,定期輪換。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