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於中西部農村國中校舍改造工程總體方案(送審稿)的請示》(發改社會〔2006〕2895號)已報經國務院批准同意。現將《中西部農村國中校舍改造工程總體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請結合實際認真研究,做好"工程"啟動實施的相關準備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2007年4月18日
中西部農村國中校舍改造工程總體方案
實施"中西部農村國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是進一步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的重要舉措。改善農村教育基礎設施,對於縮小城鄉、區域教育發展差距,推動公共教育協調發展,促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為了保證"工程"順利實施,根據"十一五"規劃《綱要》要求,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和任務
(一)推動未納入"兩基"攻堅計畫實施範圍的中西部地區農村國中進行校舍改造,重點加強農村薄弱國中學生生活設施建設,改善食宿條件,提高農村國中鞏固率和寄宿率。
(二)重點支持大約7000所獨立設定的農村國中學校新建或改造學生宿舍、食堂和廁所等生活設施,使項目學校寄宿學生生活設施達到或接近《農村普通中國小校建設標準》,基本消除"大通鋪"和校外租房現象。
二、覆蓋範圍、資金安排和用向
(三)"工程"覆蓋範圍包括西部12個省(市、區)和新疆兵團、中部6省以及河北、海南、吉林、黑龍江等省的部分貧困地區。主要支持非"兩基"攻堅縣中的國家扶貧工作重點縣、少數民族自治縣、革命老區縣和部分貧困人口集中分布縣(以下簡稱四類縣),適當兼顧少數其他困難地區。
(四)據統計,上述四類縣在中西部地區大約有500個,現有獨立設定的農村國中學校1.1萬所,在校生1009萬人。按照國家《農村普通中國小校建設標準》核算,到2010年學生宿舍、食堂和廁所共缺額約2700萬平方米,匡算需要投資154億元。上述建設任務由中央專項資金和地方政府投入共同建設完成,中央專項資金擬選擇其中部分學校相對集中給予支持。
(五)"十一五"期間國家發展改革委計畫安排100億元,占匡算"工程"土建總投資需求的大約2/3,其餘部分由地方政府負責落實。地方政府承擔的配套投入,由省級政府專項安排。
(六)中央專項資金分配原則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教育部依據國務院有關部門明確的相關政策及數據,確定四類縣範圍;根據各省的四類縣數、現有農村國中學校數、2010年預計在校生數、現有學生宿舍、食堂和廁所面積缺額數、農村中國小建設標準、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採取因素法測算分配中央專項資金分省控制額度。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教育部從100億元中央專項資金中預留部分額度,在"工程"執行中後期,依據項目省政府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和工程實施管理實效,對切實重視教育、努力增加投入的省考慮給予獎勵性支持。
(七)"工程"建設資金由中央專項資金和省級政府配套投入共同組成。中央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項目學校學生宿舍、食堂和廁所主體建築的土建。省級配套資金主要用於項目學校部分土建、床具、炊具等設備購置及取暖、供水、圍牆、勤工儉學場地等配套設施建設。
三、主要指導原則
為保證實現"工程"總體目標和任務,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教育部在組織編制"工程"建設規劃和推進項目實施過程中,將把握以下原則:
(八)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各省要指導項目縣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充分考慮城鎮化建設規劃、人口增長和密度、學齡人口變化趨勢、寄宿學生實際需求、教育資源布局、地理環境及水電等基礎條件是否滿足寄宿學校長遠發展需要等因素,遴選確定項目學校。列入"工程"建設規劃的項目學校必須符合當地中國小布局結構調整規劃,布局規劃中準備整合撤銷或水電等條件不能滿足寄宿制學校生活要求的農村國中不得列入項目規劃。
(九)堅持整合資源、統籌安排。要以縣為單位統籌考慮農村國中校舍建設問題,項目縣必須整合縣域內農村國中辦學資源,對於校舍面積總量已達到或超過國家標準、但存在結構性短缺矛盾的縣,鼓勵進行辦學資源整合,通過調整改造部分富餘校舍,解決寄宿學生生活條件不足的問題。校舍面積總量能夠滿足實際需要的地區,中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支持新增校舍建設。
(十)加強薄弱學校、促進均衡發展。優先遴選支持設在鄉鎮的農村薄弱國中學校,通過專項建設推進其辦學條件達到國家或省級規定要求,促進校際間辦學條件基本均衡。反對集中財力打造"重點校"或"示範校"的傾向,不搞形象工程。
(十一)注重協調發展、鼓勵資源節約。要與國家已經組織實施的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工程、"兩基"攻堅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等專項建設計畫相銜接,對已經在上述工程建設規劃中布點建設了生活用房的農村國中學校,原則上不得重複安排;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因地制宜推廣沼氣改廁、太陽能利用等資源綜合利用方案,建設農村生態校園。
四、組織實施和管理
(十二)"工程"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和中西部有關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共同組織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教育部研究制訂"工程"建設總體方案報國務院審批;教育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務院審定的原則意見,制訂編制"工程"建設規劃的具體要求和指導意見,部署地方政府編制"工程"建設規劃和分年度實施計畫,並審定各省報送的建設規劃。
省級政府根據國務院審定的總體建設方案和兩部委關於編制工程規劃的具體意見,進一步明確建設任務、落實配套資金、遴選項目學校、確定建設標準、編制建設規劃,並按照兩部委審定的建設規劃,具體負責規劃實施、監管和組織協調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和項目管理要求,分年度審批下達建設計畫和投資。
項目縣政府負責"工程"項目學校的建設和管理,具體承擔工程建設、資金使用、施工質量、運行使用等方面責任。
(十三)為加強對"工程"的領導和管理,國家成立中西部農村國中校舍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策工程實施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工程"的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項目資料庫進行統一管理。各項目省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具體負責"工程"實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教育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研究制訂"工程"管理的配套檔案,進一步明確對規劃執行、工程設計、資金使用、項目管理及代建制、監督檢查和評估驗收的相關制度要求。
"十一五"期間,加強農村義務教育是教育發展的重中之重任務,也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必然要求,地方各級政府、發展改革和教育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的要求,精心組織,認真實施,確保實現"工程"規劃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