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藝文獎

中華藝文獎

中華藝文獎由中國藝術研究院主辦,中國泛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出資設立。該獎包括“終身成就獎”、“藝文獎”和“青年獎”三大獎項,涵蓋所有藝術門類,面向中國內地和港、澳、台地區,旨在表彰具有高尚精神、卓越才華和傑出成就的中華藝術英才,以推動中華文化藝術的繁榮與發展,體現當代中華優秀文化藝術的審美取向與價值取向

基本介紹

宗旨,章程,

宗旨

中國泛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一貫秉承“義利兼容,實業報國”的宗旨,遵循“得益於社會,奉獻於社會”的價值觀,多年來以公益性的貢獻贏得社會廣泛讚譽。中國藝術研究院與中國泛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發起創立中華藝文獎,體現社會參與、形成合力,促進中華文化當代發展的共同追求。中華藝文獎將以公平、公正、規範的原則評審,雖是一家之選擇,卻力求表達業界共同之評判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表彰具有高尚精神、卓越才華和傑出成就的中華藝術英才,支持、資助其更好地進行藝術創造,推動文化藝術的繁榮與發展,體現當代中華優秀文化藝術的審美取向與價值取向,特設“中華藝文獎”。
第二條 中華藝文獎由中國藝術研究院和中國泛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創立,中國藝術研究院主辦,中國泛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提供贊助資金。
中華藝文獎是國家設立的文藝獎項之外,由國家級學術機構主辦的最高藝術獎。
第三條 中華藝文獎的獎勵對象是在中國(包括港、澳、台地區)戲曲、話劇、音樂、舞蹈、繪畫、書法、篆刻、工藝美術、藝術設計、雕塑、建築、曲藝、攝影、電影、電視等藝術領域從事創作和研究的傑出的藝術家、理論家,以及為文化創新發展做出重要貢獻、成就卓著的其他文化工作者。
第四條 中華藝文獎評選堅持公正、公平、規範的原則,嚴格標準,優中選優,寧缺勿濫。
第五條 中華藝文獎每兩年評選一次。
第二章 獎項、獎金和名額
第六條 中華藝文獎設“中華藝文終身成就獎”(以下簡稱“終身成就獎”)、“中華藝文獎”(以下簡稱“藝文獎”)、“中華藝文青年獎”(以下簡稱“青年獎”)三個獎項。
第七條 終身成就獎10名,獲獎者各獎勵人民幣100萬元,頒發獎盃(或獎章)和獲獎證書;藝文獎10名,獲得者各獎勵人民幣100萬元,頒發獎盃(或獎章)和獲獎證書;青年獎8名,獲得者各獎勵人民幣60萬元,頒發獎盃(或獎章)和獲獎證書。
第三章 提名和評選標準
第八條 提名標準
德藝雙馨,具有卓越的藝術成就或學術建樹,為中華文化藝術繁榮發展做出突出貢獻,擁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文化影響。
第九條 評獎標準
(一)終身成就獎獲得者應在藝術界或學術界享有崇高地位,藝道精湛,學養深厚,在專業領域做出重大貢獻並具有持久的影響,其成就具有時代標誌性和長遠性影響,對藝術的發展起到過重要的引領作用,並體現出中國作風、中國氣派。獲得者年齡須在七十一歲(含七十一歲)以上(按評選當年的3月31日為期計算,下同)。
(二)藝文獎獲得者在藝術界或學術界長期保持領軍地位,對中國文化精神理解深刻且踐行卓越;藝術才華出類拔萃,藝術創造力旺盛;其主要成績具有標誌性影響;藝術成就體現中國作風、中國氣派,具有創新性,能夠弘揚中華民族精神,能夠具有當代最高藝術水平。獲得者年齡須在七十歲(含七十歲)以下。
(三)青年獎獲得者的創造成果在藝術界或專業領域處於前沿地位,沿中華文化的主流價值取向積極實踐;藝術才華出類拔萃,藝術創造力旺盛且潛力明顯,藝術創造成果體現中國作風、中國氣派,具有創新性、探索性,具有當代高端藝術水平。獲得者年齡須在四十歲(含四十歲)以下。
第十條 提名和評選,在把握整體標準的同時,既考慮提名、獲獎對象過去的貢獻,也要著眼其藝術創造本身是否葆有當下持久性的影響,或當下仍以持續性的藝術、學術創造成果、具有典範性的社會行為令人矚目。
第四章 提名和評獎機構
第十一條 中國藝術研究院設立中華藝文獎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和評獎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
第十二條 組委會由具有全國性重要影響的專家學者、藝術家和文化機構負責人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2-4人,秘書長1人,委員若干人。組委會負責提名工作。
第十三條 評審會由中國藝術研究院在全國範圍內聘請文化藝術界具有重要影響的藝術家、專家學者和文化機構負責人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書長1人,委員若干人。評審會負責進行評獎工作。
第十四條 組委會和評審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提名和評獎的有關事務性工作。辦公室設在中國藝術研究院。
第十五條 組委會、評審會委員和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評獎規則和有關紀律,維持公平競爭,杜絕不正之風。若有違反規定或徇私舞弊行為,永久撤銷當事人的委員資格,給予工作人員行政處分。
第五章 提 名
第十六條 提名按如下方式:組委會委員可以以個人名義或聯名根據提名標準、獎項和名額提出相應的獲獎提名者,並書面陳述其提名理由;具有高級職稱的藝術家、專家學者須最少三人以上聯名推薦獲獎提名者,並書面陳述提名理由;國家級和各省、市、自治區級文化藝術機構也可推薦獲獎提名者,並書面陳述提名理由。提名推薦檔案及相關工作由組委會辦公室受理。
第十七條 組委會委員及藝術家、專家推薦獲獎提名者,可以推薦他人,也可自薦,都須書面陳述提名理由。
第十八條 組委會辦公室在各方推薦獲獎提名者的基礎上,按規定獲獎名額1∶3的數額確定獲獎候選人名單(也可根據提名實際情況,按低於此比例確定)。
組委會辦公室向組委會通報獲獎候選人名單,並經組委會同意確認。組委會委員提出取消或增加獲獎候選人,須經組委會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表決時實到委員不低於應到委員的四分之三)。
第十九條 如增減獲獎候選人名單,表決和表決討論時,若涉及到組委會委員本人,本人須迴避。
如增減獲獎候選人名單,表決和表決討論時,若涉及到組委會委員直系親屬,該委員須迴避。
第二十條 獲獎候選人名單不對外公布。
第六章 評 獎
第二十一條 評審會根據組委會確認的獲獎候選人和各獎項評獎標準評出獲獎者。評選在充分評議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投票時實到評審不低於應到評審的四分之三,計票時以到會評審實有人數為準,不得代投。在獎項額度內,按得票多少確定獲獎人,但票數過半者方可獲獎。如最後一個名額得票相等,則須重新投票;如重投後票數仍然相等,則同時無效。
第二十三條 獲獎排名按姓氏筆畫為序。
第二十四條 評審會為獲獎人撰寫獲獎評語(一般不超過500字)。
第二十五條 評審會秉承公平、公正、規範的原則評審。
評審會實行嚴格的利益迴避制度。獲獎候選人不得參與評審會,評審會委員直系親屬成為獲獎候選人的,該委員須退出評審會。
評審結束後,評審會將評審結果向組委會通報。
第七章 授 獎
第二十六條 在正式頒獎前,組委會辦公室將徵求獲獎者本人的意願,如獲獎者本人明確表示不接受獎勵,該名額空缺,不再補評。
組委會辦公室將最終結果通知評審會全體委員與捐資單位。
第二十七條 獲獎人名單由中國藝術研究院在頒獎儀式上正式公布。
第二十八條 中國藝術研究院主辦、中國泛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協辦中華藝文獎頒獎儀式,向獲獎者頒發獲獎證書、獎盃(或獎章)和獎金,並向社會闡明授獎理由,介紹獲獎者的藝術貢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在條件成熟時,中華藝文獎的評選範圍,將擴展到國外的傑出藝術家和成就卓著的文化學者(章程另定)。
第三十條 組委會擁有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和修改權。
中國藝術研究院
201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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