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

《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經2014年5月19日民政部第9次部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2014年6月3日民政部以民發﹝2014﹞118號印發。該《辦法》共19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5年發布的《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予以廢止。

通知,辦法,

通知

民政部關於印發《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的通知
民發﹝2014﹞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各司(局),全國老齡辦,各直屬單位:
《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已經2014年5月19日民政部第9次部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2014年6月3日

辦法

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
(2014年5月19日第9次部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工作,確保評選表彰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鼓勵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慈善事業,促進慈善事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和《民政部表彰獎勵工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工作由民政部負責實施,每兩年舉辦1屆,旨在表彰我國慈善領域事跡突出、影響廣泛的個人、企業、機構和項目。
第三條 每屆“中華慈善獎”具體獎項設定根據慈善事業發展情況和特點確定,表彰名額原則上不超過50個;同時設立提名獎,原則上不超過100名。
第四條 “中華慈善獎”評審庫由黨政軍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術機構、媒體、企事業等機構的代表和熱心慈善事業的個人組成,共設100個席位,其中機構席位70個,個人席位30個。
第五條 每屆“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活動啟動前,民政部自評審庫中選取25名評審組成當屆“中華慈善獎”評審會,其中包含8名指定評審,由民政部領導和相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其餘為隨機抽取。
擔任評審的機構,應選派其負責人作為代表履行評審職責。
評審個人或其所代表的機構參加“中華慈善獎”評選時,實行“迴避”制度。
第六條 “中華慈善獎”評審會成立後,下設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
“中華慈善獎”評審會辦公室可選擇有資質的行業性、聯合性慈善組織以及富有廣泛影響力的新聞媒體開展合作。
第七條 “中華慈善獎”候選對象由推薦和自薦兩種方式產生。推薦和自薦的候選對象申報“中華慈善獎”時,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對慈善事業發展所作貢獻的文字或影音材料。材料應真實、準確、詳細。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按照屬地原則接受個人、企業、機構或項目的推薦或自薦,完成初選工作,確定擬推薦候選對象,向“中華慈善獎”評審會辦公室進行推薦。
第九條 “中華慈善獎”評審會辦公室同時受理來自中央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全國性社會組織,港澳台地區等關於個人、企業、機構和項目的推薦或自薦。對於自薦材料,評審會辦公室將向自薦者所在地省級民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核實。
第十條 “中華慈善獎”評審會辦公室統籌研究候選對象在慈善領域的貢獻程度、社會影響、區域和行業布局等因素提出當屆“中華慈善獎”建議提名名單,報評審會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 “中華慈善獎”評審會辦公室將提名名單在民政部入口網站等網路媒體公示,接受公眾網路投票。
第十二條 “中華慈善獎”評審獨立對提名名單進行甄選、投票。評審所投選票需附個人簽字方有效。
第十三條 “中華慈善獎”評審會綜合評審投票情況並參考網路投票情況提出擬表彰名單。
第十四條 “中華慈善獎”評審會辦公室將擬表彰名單在相關媒體進行為期兩周的公示,並向相關單位和部門徵求意見。
公示和徵求意見後,報民政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確定表彰名單。
第十五條 未入選表彰名單但入選提名名單且公示無異議的個人、企業、機構和項目獲提名獎。
第十六條 民政部採取適當形式對獲獎者進行表彰。
第十七條 累計10年或今後連續5屆獲得“中華慈善獎”的個人,可授予“中華慈善家”榮譽稱號,作為終身榮譽,此後可不再參評“中華慈善獎”。
參評企業、機構和項目不受時間和屆次的限制。
第十八條 被推薦或自薦參加“中華慈善獎”評選的個人、企業、機構或項目,填報評審材料或者在網路投票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核實,6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獲獎者出現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對其已獲獎項予以撤銷。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5年發布的《“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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