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愛國同心會

中華愛國同心會

中華愛國同心會是1993年由周慶峻發起,在台北市中山堂成立的一個台灣省政治團體,主張中國兩岸統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愛國同心會
  • 成立時間:1993年
  • 成立地點:中國台北市
  • 政治主張:一個中國
歷史沿革,領導幹部,組織章程,政治立場,主要事件,

歷史沿革

1993年11月12日,中華愛國同心會在中國台北市中山堂成立。
2005年10月16日,為了對抗台灣國民黨的備案,以會長周慶峻為主的會員向台灣“內政部”備案成立中國民主進步黨

領導幹部

會長:周慶峻(按:中華同心會發起人)
中華愛國同心會幹部中華愛國同心會幹部
副會長:鐘志揚
秘書長:張秀葉
執行長:蕭勤
總務部主任:丘廈新
副執行長:遇港生
財務部:高淑梅

組織章程

中華愛國同心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愛國同心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政治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淮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宗旨和任務及主導:
一、 以聯誼、互助方式凝聚海內外愛國同胞。
二、 堅決維護中華民族共同利益、堅決反對分裂國土。
三、 實踐國父思想、完成和平統一中國歷史任務。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 基本會員。
二、 團體會員。
三、 永久會員和榮譽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 二十歳具有中華民國國民之海內外中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中央委員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為本會會員。凡依法立案,認同本會宗旨者得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具有上項資格而一次過繳納十年常年會費,或對本會經費贊助卓著者,為本會永遠會員或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中央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凡經議決除名者,其前所繳納會費或捐獻不得發還。
第八條 會員有上列情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唯需在三個月前預告)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五佰人時,得組織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大會之組織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擬訂,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行使大會職權。評議委員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會長、中央委員、評議委員。
組織架構組織架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書、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二人(以上為當然之中央委員)中央委員九至二十一人、評議委員三至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中央委員會、評議委員會。選舉前項人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中央委員三人,候補評議委員二人,遇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中央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 議決中央委員、常務委員辭職案。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中央委員會設常務委員三至九人,由中央委員互選之,中央委員會會長由中央常務委員提名,經中央委員會通過,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會長為中央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當然主席,本會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由會長任命協助會長推動會務。
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副會長出缺時,由中央常務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會長、常務委員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評議監察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中央委員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評議委員會監事長。
四、 議決監事長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評議委員會設監事長一人,由評議委員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評議會主席。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評審互推一人代理之。評審主席(監事長)、評審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中央委員、評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監事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中央委員、評議委員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會議之日起計算。
第廿條 中央委員、評議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中央委員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中央委員會得依章程聘僱工作人員辦理會務,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中央委員會決定之。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中央委員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中央委員會聘請對本會有貢獻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榮譽職務,除特種情況外,其聘期與中央委員、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中央委員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評議委員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中央委員、評議委員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愛國同心會主張“擁護中華、反對分裂國土,追求民主、自由、均富,以及統一中國的歷史任務。同時強調國政清廉、民生安和樂利、國家富強。”

政治立場

同心會政治立場雖稱“擁護中華”,並開著宣傳車到處播放著梅花等愛國歌曲,但另一方面,也時常拿出五星紅旗與民進黨旗幟揮舞、亦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之“反分裂國家法”,成員以老一代的華僑或著大陸偷渡台灣的人士為主。政治立場藍中帶紅、有些成員會以暴力行為對待異議者而引起全台注意,故泛藍包括中國國民黨大多刻意與其保持距離,因此對泛藍選票的負面影響不大。
中華愛國同心會會徽中華愛國同心會會徽
該會於網站上設有“死不悔改台獨份子頑劣名單登錄專欄”,宣示“國家統一後,對其家族進行批鬥與剷除之參考,以作為其今日鼓吹台獨應負之代價”。

主要事件

2000年3月20日,中華愛國同心會在國民黨部門前發起靜坐抗議活動,活動迫使李登輝離開中國民黨主席職務。
2004年3月21日,抗議三一九槍擊案的報告結果,至奇美醫院示威。
2005年10月1日,於"總統府"前升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五星紅旗)。
2005年10月16日,為了對抗台灣國民黨的備案,以會長周慶峻為主的會員向中華民國內政部備案成立中國民主進步黨
2008年3月,因爆發西藏事件,愛國同心會至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踢館,並指責藏人為“分裂祖國的份子”。
2008年6月,愛國同心會成員蘇安生動手架駐日代表許世楷拐子。
2008年7月,愛國同心會成員蘇安生動手攻擊前總統陳水扁造成薦椎骨折。
2008年7月27日,愛國同心會成員蘇安生挑釁路人,遭到伏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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