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設立專項基金應符合體育基金會的宗旨和設立人的意願,設立專項基金主要用於促進體育事業發展,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和全民健身活動開展。專項基金使用方向主要包括運動員文化學習、醫療與傷病救助、再就業培訓、後備人才培養以及運動員、教練員獎勵等方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時間:國家體育總局二00八年一月七日
  •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執行
(經國家體育總局二00八年一月七日批准,原《專項體育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章程》,為規範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名下設立的各專項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以下簡稱體育基金會)下設立的各專項基金。
第三條 設立專項基金應符合體育基金會的宗旨和設立人的意願,設立專項基金主要用於促進體育事業發展,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和全民健身活動開展。專項基金使用方向主要包括運動員文化學習、醫療與傷病救助、再就業培訓、後備人才培養以及運動員、教練員獎勵等方面。
第四條 專項基金設立
1、凡海內外熱心體育公益慈善事業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體育基金會提交申請設立專項基金意向,所設立的專項基金應符合體育基金會的宗旨。
2、個人設立專項基金的,本金不得低於50萬元人民幣(含50萬元),單位設立專項基金的,本金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凡在體育基金會下設立專項基金的,須向體育基金會提出設立申請,經體育基金會理事長常務會議批准後,方可設立。
3、專項基金設立方應在與體育基金會簽署設立協定後的10個工作日內,設立方應將專項基金本金注入體育基金會帳戶。
4、專項基金原則上以運動項目、企業名稱或使用方向等命名,專項基金應有明確的宗旨和使用範圍。也可根據具體情況,由體育基金會和設立方共同協商制定專項基金使用辦法。
5、專項基金在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內部實行獨立核算,不具法人資格。
第五條 專項基金的管理
1、專項基金由體育基金會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部門對基金會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2、單位或個人出資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萬元)設立專項基金的,可成立專項基金理事會。單位或個人出資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不再成立理事會,可成立專項基金管理辦公室或管理委員會,並作為體育基金會內設機構進行管理,其組成人員由體育基金會和設立方協商確定;凡單位及個人捐贈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由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實施資助工作,不再成立專門的管理或辦事機構。
3、專項基金設立後,須冠以“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某某專項基金”或雙方約定的名稱在社會上進行宣傳、資助、募捐等活動。
4、專項基金的本金保值、增值方式由體育基金會按《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章程》中的有關規定和雙方協定進行確定。
第六條 專項基金的使用
1、根據專項基金設立人意願,專項基金本金可採取基礎本金制或使用本金制,基礎本金原則上不動用,如需動用基礎本金,須徵得專項基金設立方的意見。
2、實行基礎本金制的專項基金,在基礎本金基礎上每年新增加部分的70%或以上用於從事體育公益事業支出,其中實際支出部分的10%可用於專項基金的日常管理費用。
3、實行使用本金制的專項基金,年度實際支出部分的10%可用於專項基金的日常管理費用,
4、設立專項基金理事會的,每年經費預算、項目支出按照專項基金章程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執行。設立專項基金管理辦公室(管委會)的,由該機構提出全年工作、活動、經費使用計畫,經體育基金會秘書長會議審核後執行;未設立專項基金管理辦公室(管委會)的,由體育基金會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執行。
5、使用專項基金的單位、個人,需向專項基金的執行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項目建議書,資金使用額度的預算報告等檔案;經體育基金會審核後組織實施,項目完成後提交資金使用執行報告及項目決算,接受審計。
6、項目實施過程中,體育基金會應對專項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並提出意見。
7、專項基金使用情況按年度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在體育基金會年度審計報告中公開發表。
第七條 個人捐贈設立專項基金的,體育基金會授予設立人“體育愛心人士”稱號,單位捐贈設立專項基金的,授予設立單位“體育公益之星”稱號,並發放證書和獎牌。
第八條 專項基金設立方捐贈初始數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0萬元人民幣)的,體育基金會聘請設立方的代表擔任體育基金會特邀理事;捐贈初始數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萬元人民幣)的,聘請設立方代表擔任體育基金會特邀副理事長。
第九條 體育基金會有義務對設立在體育基金會下的各專項基金開展公益宣傳,提升其社會公益形象和社會知名度。
第十條 專項基金設立方應嚴格遵守雙方的設立協定,維護體育基金會的社會公益形象。未經體育基金會書面批准,設立方在日常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體育基金會的名稱(包括中文、外文的全稱及縮寫)和標識進行產品宣傳。
第十一條 專項基金確定的工作目標和任務已經完成或基礎本金使用完畢需要終止時,須經體育基金會秘書長會議決定。專項基金終止後由體育基金會成立專門清算小組對該專項基金進行清算。清算結果由具備審計資格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並公示,剩餘錢物經體育基金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轉至其他體育公益項目使用,並發布公告。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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