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是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的行動綱領,由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全體會議制定。

1979年5月,《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在全國青聯第五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

2015年7月24日,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第十二屆委員會全體會議、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第二十六次代表大會修改了《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
  • 通過時間:1979年5月
  • 地區:中國
  • 組織原則:民主集中制
  • 制訂: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
發展歷史,章程全文,

發展歷史

1979年5月,《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在全國青聯第五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歷次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代表會議都對該章程進行了修正。
2015年7月24日上午,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第十二屆委員會全體會議、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第二十六次代表大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大會修改了《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

章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基本的人民團體之一,是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為核心力量的各個青年團體的聯合組織,是中國各族各界青年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
第二條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的基本任務是: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的旗幟,團結、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勵青年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學習現代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最廣泛地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權益;引導青年積極健康地參與社會生活,努力為各族各界青年健康成長、奮發成才服務;加強同台灣青年、港澳青年及國外青年僑胞的聯繫和團結,發展同世界各國青年的聯繫和友誼;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社會安定團結的局面,推進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促進祖國統一和維護世界和平,把中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鬥。
第三條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
第四條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會員和委員
第五條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實行團體會員制,由全國性的各青年團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青年聯合會等聯合組成。
凡依法成立、贊成本章程、並自願申請加入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的青年團體,經本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即取得本會團體會員資格。
第六條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的委員,由各會員團體推薦、協商產生的代表和本會特別邀請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七條 團體的權利
一、會員團體有向本會推薦委員的權利;
二、團體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三、會員團體有根據本會的決議精神,獨立開展本團體會務工作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團體的義務
一、會員團體有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在執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會員團體有向本會交納會費、報告團體會務的義務;
三、會員團體有維護青年的合法權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見和要求的義務。
第九條 會員團體如果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由本會常務委員會分別依據情節給予警告或撤銷其團體會員資格處分;受處分者有請求本會全體委員會複議一次的權利。
第十條 委員的條件
一、本會委員必須承認本章程,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
二、本會委員應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響的各族各界青年傑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本會委員應具有一定的議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會中認真履行有關權利和義務;
四、本會每屆委員出任時,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周歲;除特別需外,常務委員當選時,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五周歲。
第十一條 委員的權利
一、委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委員有對本會工作討論、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三、委員有參加本會和當地青年聯合會舉辦的活動,要求本會維護委員合法權益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員的義務
一、委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積極參加本會工作的義務;
二、委員有維護青年的合法權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見和要求的義務;
三、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擔任代表和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中擔任委員的本會委員有反映本會意見和建議的義務;
第十三條 委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由本會常務委員會撤銷其委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團體和委員都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退會前應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委員會。
第十六條 全國委員會由各會員團體推薦、協商產生的委員和本會特別邀請的委員組成。每屆全國委員會名額、名額分配方案,由上屆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決定。每屆任期內有必要變更委員名額及相關事宜,由本屆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況,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
第十八條 會員團體在本會指定席位的人選工作變更後,由新任人選替補。
第十九條 確需變更、增補委員時,由所在會員團體或推薦單位提出變更、增補理由和人選,報請常務委員會確認;會員團體認為有必要變更本團體參加全國委員會的指定席位委員時,可按規定替補,並報請常務委員會確認。
因工作需要,由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增補的常務委員會委員需通全國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條 全國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主席、副主席由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在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委員會予以調整和增選。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務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一條 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一般舉行兩次,會期由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二條 全國委員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會委員;
五、認為有必要處理的其它重要事務。
第二十三條 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
第二十四條 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期由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 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主席、副主席處理會務。秘書長由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決定。副秘書長及工作機構負責人由主席會議決定。
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機構或派出辦事處,承辦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的有關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會議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
二、組織實施章程中規定的任務;
三、執行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四、決定全國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定和變動;
五、行使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七條 由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全國委員會根據委員不同的界別,成立界別工作委員會。
界別工作委員會組織本界別委員開展有益於本會事業和界別工作的活動。
界別工作委員會的組成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四章 地方青年聯合會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地級市,以及其它有條件的城市,均可依據本章程,按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參照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的組成辦法,建立地方青年聯合會。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青年聯合會全體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特殊情況下,經該青年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每屆委員會召開的會議次數由該青年聯合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三十一條 地方青年聯合會全體委員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本地青年聯合會的重要工作;
三、選舉本地青年聯合會主席、副主席及常務委員會委員;
四、認為有必要處理的其它重要事務。
第三十二條 地方青年聯合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負責領導會務;
二、召集並主持本地青年聯合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會議選舉產生的大會主席團主持;
三、組織實施章程中規定的任務和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作出的全國性決議以及上級地方青年聯合會作出的全地區性決議。
四、執行本地青年聯合會全體委員會決議。
五、決定本地青年聯合會工作機構設定和變動,並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或由地方青年聯合會主席會議決定副秘書長)。
第三十三條 上一級青年聯合會與下一級青年聯合會的關係為指導與被指導的關係。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團體的會費、事業收入和其它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為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和地方青年聯合會統一章程。地方青年聯合會還可依據本章程的原則制定本地的組織和工作細則,並報一上級青年聯合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全體委員會通過後實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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