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全國協會

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全國協會

基督教青年會(Young 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YMCA),是一個具有基督教性質的社會服務團體,也是一個國際性的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督教青年會
  • 外文名:Young 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YMCA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國家宗教事務局
  • 登記證號:4897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21975P
  • 組織狀態:正常
  • 法定代表人:吳建榮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基督教青年會於1885年從美國傳入中國,有學校青年會和城市青年會,1912年,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全國協會成立,總部設在上海,時有城市青年會25處,學校青年會105處。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全國協會自1949年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成立時起就成為她的4個團體會員之一。
基督教青年會最早在中國設立的組織是在1885年,由傳教士施美志在福州英華書院,傳教士畢海瀾在北京通州潞河書院,分別成立的學校青年會。以後各地陸續成立青年會。百餘年來,中國社會發展的不同歷史階段都留下青年會、女青年會的足跡。
上世紀早期,青年會主要從事有關西方文化的傳播活動,諸如倡導平民、公民教育、科學演講、基督教學生工作和較早把歐美國家的現代體育項目籃球、田徑、游泳等介紹到中國,以及推動刊物書籍的文字出版等。
三、四十年代,青年會積極投身抗日救亡運動,從開始的宣傳活動,到為抗戰軍人服務,再到開展學生救濟工作等。
四十年代後期,青年會積極參與“反內戰、爭民主”的運動。
新中國成立後,青年會積極參與並推動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繼續開展多方面的社會服務活動,擁護和支持中國政府的抗美援朝運動。
1980年代復會至今,全國已先後恢復10個城市青年會,協會的主要工作是指導、協調和服務各地市會的工作,不斷適應社會發展的新需求,整合海內外的各種資源,積極地服務社會民眾。
2009年11月,國家宗教局成為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全國協會、中華基督教女青年會全國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全國10個城市有青年會、女青年會組織。
如: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台北市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天津中華基督教青年會
2012年4月16日,中華基督教青年會、中華基督教女青年會代表會議閉幕。
這是青年會、女青年會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召開的首次代表會議。
此次會議選舉產生了青年會、女青年會全國協會的第一屆領導成員。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自身發展需要,本次會議對中華基督教青年會、中華基督教女青年會全國協會章程草案作了修改。
按照章程規定,中華基督教青年會、中華基督教女青年會代表會議每五年舉行一次。
會議審議通過了《弘揚傳統,與時俱進,在促進我國社會進步的事業中踐行團體的使命》的工作報告。
2012年10月18日,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全國協會在上海舉行成立100周年紀念活動。
國宗局副局長蔣堅永出席並在慶典儀式上致辭,充分肯定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全國協會,秉承“服務社會、造福人群”的宗旨取得的成績。
在慶典儀式上,還同時舉行了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全國協會、中華基督教女青年會全國協會網站開通儀式。

主要職能

會訓:“非以役人,乃役於人”
基本宗旨:在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範圍內,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方針和基督教三自愛國的原則,促進青年、成人、少年兒童和老年人德、智、體、群四育的發展,培養高尚健全的人格,服務社會,造福人群,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建設,開展國際友好交往,維護世界和平而努力。

組織機構

理事成員
會議選舉產生基督教青年會、女青年會全國協會第一屆理事會;
理事會選舉產生全國協會會長、副會長,聘任總幹事。
徐曉鴻當選為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全國協會會長,陳新當選為副會長,凃漢橋被聘為總幹事;
金蔚當選為中華基督教女青年會全國協會會長,高英當選為副會長,楊明明被聘為總幹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全國協會(簡稱青年會全國協會),英文名稱為NATIONAL COUNCIL OF YOUNG 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s OF CHINA(簡寫為YMCA OF CHIN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各地基督教青年會組成的基督教性質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團體,是各地方青年會的聯合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會訓、會徽
(一) 本會的宗旨是:本基督精神,團結社會各界,開展德、智、體、群四育活動,培養健全高尚的人格,服務社會,造福人群,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為促進人類發展和世界和平而努力。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為準則,遵守國家法規和政策,堅持基督教三自愛國原則。
(二) 本會的會訓是:非以役人,乃役於人。
(三) 本會的會徽為紅色等邊三角形,中間有一條藍色橫槓,橫槓中間標著“YMCA”。三角形的三條邊和中間的橫槓象徵德、智、體、群四育。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宗教事務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監督。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推動、服務各地基督教青年會開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工作;
(二)堅持獨立自主的原則,積極開展對外交流活動;
(三)開拓與本會宗旨相關的社會服務工作;
(四)積極支持和參加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地方依法登記的基督教青年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有損害本會名譽、
經濟利益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代表會議(以下簡稱代表會議),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屆代表會議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代表會議的代表由本會與各單位會員磋商後民主推薦產生。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由15~21名理事組成(理事中基督徒不少於半數),設會長1名,副會長1-2名。理事從代表會議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會在代表會議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代表會議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代表會議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會長、副會長;聘任和解聘幹事部總
幹事;
(三)籌備召開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審議和批准由總幹事提名的副總幹事、各實體機構主要
負責人的任免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
(八) 審議和批准幹事部年度的工作報告、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九) 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討論決定本會重大工作項目;
(十一)討論決定本會重大經濟和固定資產項目,討論決定重大
會議安排;
(十二)審議理事提交的各類議案;
(十三)審議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堅持本會宗旨;
(二)會長、副會長在所從事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總幹事具有管理非營利社會服務團體的經驗和能力;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為70周歲,總幹事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為6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總幹事是基督徒。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討論,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總幹事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代表會議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總幹事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代表會議、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會總幹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幹事部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負責代表會議、理事會決議的落實;
(三)協調幹事部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向理事會推薦並聘用幹事部副總幹事、各實體機構負責
人,組建工作班子;
(五)代表幹事部向理事會提交年度計畫和總結,預算和決算
以及其他議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房租;
(三)政府有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境內外捐款;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單位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均按國家有關行政法令和制度辦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代表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代表會議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代表會議通過後15日內,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中華基督教青年會代表會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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