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WTO/SPS國家通報諮詢中心

為了認真履行世界貿易組織(WTO)有關透明度的義務,確保中國在動植物衛生檢疫領域(SPS)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透明化,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SPS諮詢點。中華人民共和國WTO/SPS國家通報諮詢中心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WTO/SPS國家通報諮詢中心
  • 類別:國家機關
  • 隸屬:中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
  • 工作內容:答覆其他WTO成員的SPS諮詢等
中心概況,工作內容,諮詢程式,

中心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WTO/SPS國家通報諮詢中心負責解答WTO各成員提出的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WTO/SPS國家通報諮詢中心方面的問題,並應要求提供相關檔案;代表中國政府機構、行業協會、企業和個人向其他WTO成員進行諮詢;同時,進行檢驗檢疫標準和法規研究。

工作內容

(一) 答覆其他WTO成員的SPS諮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WTO/SPS國家通報諮詢中心負責答覆其他WTO成員提出的諮詢,並提供相關文本。諮詢範圍包括:
– 中國任何現行的及正在制定或修訂的SPS法規;
– 中國正在執行的任何檢疫和檢驗程式,生產和檢疫處理,殺蟲劑容許標準和食品添 加劑批准程式;
– 中國的風險評估程式,考慮的因素,以及適宜保護水平的確定;
– 中國參加國際和區域組織的情況;
– 中國簽署雙邊和多邊協定情況以及這些協定的內容。
(二) 代表我國政府機構、行業協會、企業和個人向其他WTO成員進行諮詢
按照國際通行作法,為了防止重複諮詢,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WTO/SPS國家通報諮詢中心統一對外進行SPS有關問題的諮詢。
(三) 國際標準和法規研究
為了更好地發揮SPS諮詢點的作用,為促進我國國際貿易發展做出貢獻,中華人民共和國WTO/SPS國家通報諮詢中心開展對WTO原則以及國外標準和法規的研究工作,為我國政府機構和企業提供更好的服務。

諮詢程式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協定》(SPS協定),每個WTO成員要認真履行透明度義務,使得SPS措施的制定和實施透明化。為了確保WTO透明度原則的實施,WTO各成員必須進行以下三方面工作,包括:
– 在中央政府部門建立一個國家級的SPS通報機構,負責SPS法規的通報工作;
– 建立一個國家SPS諮詢點,負責答覆WTO成員關於SPS法規及有關技術問題的諮詢;
– 公開發布SPS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依據WTO透明度原則,參考國際通行做法制定本程式,旨在有效地協調有關部門,建立暢通而及時的SPS信息交流系統,更好地履行WTO透明度義務。
(一) 定義
通報諮詢中心 接收其他WTO成員的SPS通報,回答WTO其他成員有關SPS措施的諮詢,履行SPS協定附錄B第3和4段所列職能。
通報機構 設在國家中央政府部門的唯一的通報機構,負責SPS法規通報,履行SPS協定附錄B第5、6、7和8段所列職能。
SPS法規 是指法律、法規和法令等(SPS協定附錄B註腳5)。與SPS措施同義。
SPS措施 指以下任何一種措施,用以:
– 保護成員境內動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免受病蟲害、帶病有機體或致病有機體傳入 、定殖或擴散所產生的風險;
– 保護成員境內的人類或動物生命和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添加劑、污染物、 毒素或致病有機體所產生的風險;
– 保護成員境內的人類生命和健康免受動物、植物及其產品攜帶的病害或蟲害傳入、 定殖和擴散所產生的風險;
– 防止或限制成員境內因有害生物傳入、定殖和擴散所產生的其他危害(附錄A第1段)。
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包括所有有關法律、法令、規定、要求和程式,特別包括最終產品標準;加工和生產方法;檢測、檢驗、出證和批准程式;檢疫處理,包括與動植物運輸有關的、或與在運輸期間維持生物存活所需物質有關要求在內的檢疫處理;有關統計學方法、取樣程式和風險評估方法;以及與食品安全直接相關的包裝和標籤要求。”
國際標準、準則和建議
(a) 在食品安全方面,指國際營養標準委員會制定的有關食品添加劑、獸藥和除蟲劑殘留物、污染物,分析和抽樣方法的標準、準則和建議,以及衛生慣例的守則和準則;
(b) 在動物健康和寄生蟲病方面,指國際獸醫局主持制定的標準、準則和建議;
(c) 在植物健康方面,指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秘書處與該公約框架下運行的區域性組織合作制定的國際標準、準則和建議;
(d) 在上述機構未盡事宜方面,指經委員會認可,由向所有成員都開放的其他有關國際組織公布的適當的標準、準則和建議。
風險評估 根據可能實施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來評價病蟲害在進口成員境內進入、定居和擴散的可能性,以及相關的潛在生物和經濟影響;或評價食品、飲料或飼料中存在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對人類或動物的健康產生的潛在不利影響。
適當的保護水平 成員在制定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以保護其境內的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時所認為合適的保護水平。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WTO/SPS國家通報諮詢專家組
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WTO/SPS國家通報諮詢專家組,專家組由檢驗檢疫系統專家為主,適當吸收系統外的專家組成,負責WTO有關協定的深入研究,對有關方面提出的諮詢議題進行研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WTO/SPS國家通報諮詢點提供技術支持。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WTO/SPS國家通報諮詢中心諮詢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WTO/SPS國家通報諮詢中心工作程式主要步驟如下。
(1) 簽收 當接到其他WTO成員諮詢我國的有關SPS問題;或接到國內有關部門、行業協 、企業、個人提出的向其他WTO成員諮詢的SPS問題,應按照要求填寫SPS諮詢表(SPS諮詢 表包括諮詢者信息、接到諮詢時間、簽收等內容),並簽收。
(2) 通知諮詢者 接到國外或國內諮詢者的諮詢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諮詢者已收到 詢。
(3) 諮詢答覆 對於其他WTO成員諮詢的問題,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答覆;如不能及時 復諮詢者,應告知原因。對於涉及幾個部門的諮詢問題,由各有關部門提供答覆內容,經諮詢點匯總後進行答覆。對於專業性極強的諮詢問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WTO/SPS國家通報諮詢中心諮詢專家組協助回答。對於內容比較重大的諮詢問題,答覆內容在外經貿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備案。
對於國內諮詢者諮詢的問題,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問題翻譯成英文,寄往有關WTO成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WTO/SPS國家通報諮詢中心進行諮詢。
(4) 傳送和接收 對於其他WTO成員諮詢的答覆將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郵寄送達諮詢者,並按要求郵寄有關SPS法規文本或草案。
對於國內諮詢其他WTO成員的SPS有關問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WTO/SPS國家通報諮詢中心負責接收答覆,並將其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郵寄送達國內諮詢者。
(5) 備案 將諮詢問題及其答覆整理後歸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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