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是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王晨,於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所做的《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做出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 發布機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發布日期:2017年3月8日
  • 實施日期:2017年3月8日
草案背景,草案說明,

草案背景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到 2018年3月任期屆滿,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於2018 年1月選出。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需對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作出安排。
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參加行使國家權力,使命光榮、責任重大。做好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工作,對於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加強國家政權建設,長期堅持、全面貫徹、不斷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草案說明

按照憲法、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擬訂了《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於2016年12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進行了審議,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就決定(草案)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代表名額
選舉法第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三千人”。選舉法第十六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是首次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的,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的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已經重新進行了分配。十二屆全國人大以來,我國人口總數略有增加,但總體結構變化不大,分配給各地的代表名額以保持穩定為宜。因此,決定(草案)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與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相同。”
二、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少數民族、歸僑應選代表名額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應選代表名額,與十二屆相同。為此,決定(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2名,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台灣省暫時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中選出。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應選代表名額,與十二屆相同。為此,決定(草案)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應選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65名。”
為保證各少數民族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名額,從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來,在每屆關於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中,都明確規定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占代表總名額的比例。為此,決定(草案)規定:“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占代表總名額的12% 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與十二屆相同。各少數民族應分配的具體名額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本決定另行規定。除上述分配給少數民族的代表名額外,各少數民族還可以在各選舉單位的選舉中,被提名選舉為全國人大代表。
從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來,在每屆關於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中,都明確關於歸僑代表名額為35名。為此,決定(草案)規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選歸僑代表35名。”
三、關於代表的結構
人大代表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本質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體現。選舉法第六條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根據這一規定精神,為進一步最佳化代表結構,保證全國人大代表的廣泛性,決定(草案)規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上升,農民工代表人數要比上屆有所增加,黨政領導幹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降低。連任的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選舉法第六條規定,全國人大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為此,決定(草案)規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提高。”各選舉單位在選舉時,應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推薦和選舉工作,保證婦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提高。
四、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時間
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為此,決定(草案)規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於2018年1月選出。”
選舉全國人大代表是國家重要政治活動,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進程中的一件大事。黨的十八大以來,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論斷新要求,為做好這次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特別是依紀依法嚴肅查處湖南衡陽破壞選舉案、四川南充拉票賄選案、遼寧拉票賄選案,彰顯了黨中央堅定不移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對做好這次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工作具有重要警示意義。各選舉單位要充分認識這次選舉的重大意義,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嚴明換屆紀律,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密切聯繫民眾,在本職工作中發揮帶頭作用,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具備履職意願和履職能力,具有良好社會形象,得到民眾廣泛認同的人選,選舉為全國人大代表。
決定(草案)經本次大會審議通過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本決定對代表名額進行具體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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