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2010修正) -法律法規全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0年8月28日通過。[2]

為什麼要對現行的預備役軍官法進行修改,其重大意義和主要亮點在哪裡,它是如何具體規範預備役軍官隊伍建設的?近日,帶著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總政幹部部負責人

基本介紹

  • 通過時間:2010年8月28日
  • 主席令:第33號
  • 通過方:全國人大常委會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2010修正) -法律法規全庫
全國人大法律庫
主席令第33號
全國人大常委會
2010-8-28

法規內容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備役軍官的條件、來源和選拔
第三章 預備役軍官的職務等級和職務
第四章 預備役軍官的軍銜
第五章 預備役軍官的登記
第六章 預備役軍官的培訓
第七章 預備役軍官的徵召
第八章 預備役軍官的待遇
第九章 預備役軍官的退役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預備役軍官制度,完善國家武裝力量動員體制,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憲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預備役軍官是被確定為人民解放軍預備役排級以上職務等級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被授予相應的預備役軍官軍銜,並經兵役機關登記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 預備役軍官是國防後備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戰時補充現役軍官的主要來源之一。
預備役軍官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享有與其職責相應的地位和榮譽。國家依法保障預備役軍官的合法權益和相應待遇。
第四條 預備役軍官按照職務性質分為軍事軍官、政治軍官、後勤軍官、裝備軍官和專業技術軍官。
軍官預備役按照平時管理和戰時動員的需要,分為兩類:在預備役部隊任職的和預編到現役部隊的預備役軍官為第一類軍官預備役;其他預備役軍官為第二類軍官預備役。
第五條 全國的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主管。
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政治部負責本區域的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軍兵種政治部負責軍兵種部隊預備役軍官的有關管理工作。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以下統稱縣人民武裝部)負責本行政區域預備役軍官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預備役軍官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軍區政治部、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政治部、軍分區(警備區)政治部和縣人民武裝部會同有關政府部門,建立健全軍地預備役軍官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當地預備役部隊和預編預備役軍官的現役部隊參加的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預備役軍官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辦理。
第八條 預備役軍官所在的工作單位,應當支持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履行其他兵役義務,協助做好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
第九條 預備役軍官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軍隊的有關規章、制度,參加軍事訓練和軍事勤務活動,接受政治教育,增強組織指揮能力和專業技能,隨時準備應召服現役。
第十條 對在履行兵役義務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預備役軍官,應當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給予嘉獎、記功或者授予榮譽稱號。
對在預備役軍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預備役軍官的條件、來源和選拔
第十一條 預備役軍官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忠於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三)符合本法規定的服軍官預備役的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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