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親職教育法

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有些家長在子女教育中缺位,還有一些家長“重知輕德”,過度嬌慣、放任孩子,忽視對孩子良好個性品質和行為習慣的培養,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趨勢,且向低齡化發展,另外在留守兒童、流浪兒童、農村貧困兒童、單親兒童、重組等特殊家庭中也容易被忽視。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親職教育法》,推廣和普及科學的親職教育,明確親職教育的內涵、義務和責任,確立親職教育的法律地位。

簡介,內容,

簡介

二十一世紀的中國,教育方面的建設已經取得了巨大成就,從普及義務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教育,到發展遠程教育、民辦教育、教育國際合作與交流,以及教育理論研究、教育法制建設等等方面,中國教育正在全面、精細、高速地發展著。但是,與前面各方面均有所建樹的教育成就相比,不相稱的還存在著一個巨大的教育空白,它不僅在過去、還是將來,隨著全球科技、經濟的飛速發展,愈來愈嚴重地阻礙教育事業的繼續發展,影響現有教育成就的實際功效,成為中國教育走向現代化的一個瓶頸。它就是中國的親職教育。

內容

世界各國還沒有出現專門的“親職教育法”,西方已開發國家普遍把促進親職教育健康發展當做政府的責任和義務,美國、德國等國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或成立“家庭問題委員會”等形式,建立了完備的親職教育體系,如果父母被指控對孩子“嚴重忽視”,則等同於虐待罪將受嚴懲。只有我國台灣於2003年2月6日頒行了《親職教育法》,並於2004年2月13日公布實施了《親職教育法施行細則》。就我國而言,由於人口眾多,各地發展不均衡,制定“親職教育法”對確立親職教育的法律地位、提升家長素質、加強對親職教育的指導、最佳化未成年人成長的家庭環境、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地發展,卻顯得尤為重要。
第一,有明確的執行機構。在教育行政部門下設家教中心來指導親職教育活動,或者成立專門機構,另外把學校也列為親職教育的主體,學校必須要設定親職教育課程,這樣親職教育法的執行主體問題就能到位。
第二,加強教育體制改革,構建立體化的教育體系,將親職教育真正納入其中,建立相關機構,配備專業人員;並吸納與親職教育相關的文化、宣傳、衛生、民政、公安等政府部門,和婦聯、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等群團組織形成合力,構建起親職教育社會支持網路系統。同時,順應形勢變化,堅持問題導向,應形勢發展,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理論研究,更好地指導親職教育工作實踐與時俱進地順利進展。
第三,確立親職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原則,讓它在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和終生教育體系中發揮其應有的先導作用和支撐作用。還應明確規定親職教育主體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強化政府在促進親職教育事業發展中的責任,明確親職教育主管部門及各相關部門的職責範圍,以提高親職教育工作的績效。應對農村地區的親職教育給予更多的支持與投入;對於留守流動兒童、殘疾兒童等親職教育問題,應有專門的條款對其給予特殊關照。
此外,親職教育經費應列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在中央以及各省、市、縣財政中設立親職教育的專項經費,並確立農村和城市等地區不同的親職教育投入體制和籌資辦法,以保障各地親職教育工作獲得必需的財力支持。進一步強化對親職教育市場的管理,重視發展培育有資質的社會組織,為家長和孩子提供切實有效的指導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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