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格瑞那達恢復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格瑞那達恢復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是由格瑞那達在2005年01月20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2005年01月20日
  • 生效日期:2005年01月2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聯合公報
  • 簽訂地點:北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格瑞那達政府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決定自二○○五年一月二十日起恢復兩國外交關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格瑞那達政府同意互派大使、並為對方大使館的建立提供方便。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支持格瑞那達政府維護國家獨立和主權以及發展民族經濟的崇高事業,格瑞那達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格瑞那達政府的上述立場表示讚賞。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於北京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格瑞那達政府代表
李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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