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機關
  • 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機關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制定、修改和廢止憲法及法律的機關。根據現行憲法的規定,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立法方面的權力主要是: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委員長一人、副委員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立法方面的主要職權是:解釋憲法、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進行部分的修改和補充,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法規;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②泛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創製法律規範的國家機關。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享有國家立法權以外,根據現行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享有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的權力;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可以在本部門許可權範圍內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發布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規章;民族自治區和自治州、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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