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在2013年3月13日由海關總署頒布。

《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於2017年11月20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海關總署
  • 頒布時間:2013.03.13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日
修改決定,辦法發布,辦法內容,

修改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 235 號
《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1月20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署 長 于廣洲
2017年12月20日
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進一步深化海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在保證海關有效監管、精準監管的同時,推動通關以及相關作業流程“去繁就簡”,去除不必要的制度性成本,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海關總署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等23部規章進行修改,具體內容如下: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98號和第218號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一條和第十五條中的“內銷審批和”。
(二)刪去第四條中的“商務主管部門免予審批,企業直接報主管海關核准並辦理內銷有關手續”。
(三)刪去第六條第(一)項中的“商務主管部門免予審批,企業直接報主管海關核准”,將第(二)項中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有關內銷審批規定審批,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批件對契約內銷的全部剩餘料件按照規定計徵稅款和緩稅利息”修改為“海關對契約內銷的全部剩餘料件按照規定計徵稅款和緩稅利息”。
(四)刪去第八條第二款中的“加工貿易企業需要內銷的副產品,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副產品實物狀態列明內銷商品名稱,並且按照加工貿易有關內銷規定審批,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批件辦理內銷有關手續”。

辦法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在2013.03.13由海關總署頒布。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對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內銷審批和海關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邊角料,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海關核定的單位耗料量內(以下簡稱單耗)、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無法再用於加工該契約項下出口製成品的數量合理的廢、碎料及下腳料。
剩餘料件,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過程中剩餘的、可以繼續用於加工製成品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
殘次品,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嚴重缺陷或者達不到出口契約標準,無法復出口的製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產品,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加工生產出口契約規定的製成品(即主產品)過程中同時產生的,並且出口契約未規定應當復出口的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其他產品。
受災保稅貨物,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出口業務中,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經海關審核認可的正當理由造成滅失、短少、損毀等導致無法復出口的保稅進口料件和製品。
第三條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加工後產生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及受災保稅貨物屬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任何企業、單位、個人不得擅自銷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條 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內銷邊角料的,商務主管部門免予審批,企業直接報主管海關核准並辦理內銷有關手續。
(一)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邊角料的報驗狀態歸類後適用的稅率和審定的邊角料價格計徵稅款,免徵緩稅利息;
(二)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邊角料的報驗狀態歸類後,屬於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範圍的,免於提交許可證件。
第五條 加工貿易企業申報將剩餘料件結轉到另一個加工貿易契約使用,限同一經營企業、同一加工企業、同樣進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貿易方式。凡具備條件的,海關按規定核定單耗後,企業可以辦理該契約核銷及其剩餘料件結轉手續。剩餘料件轉入契約已經商務主管部門審批的,由原審批部門按變更方式辦理相關手續,如剩餘料件的轉入量不增加已批契約的進口總量,則免於辦理變更手續;轉入契約為新建契約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現行加工貿易審批管理規定辦理。
加工貿易企業申報剩餘料件結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繳納不超過結轉保稅料件應繳納稅款金額的風險擔保金後,海關予以辦理:
(一)同一經營企業申報將剩餘料件結轉到另一加工企業的;
(二)剩餘料件轉出金額達到該加工貿易契約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50%及以上的;
(三)剩餘料件所屬加工貿易契約辦理兩次及兩次以上延期手續的;
剩餘料件結轉涉及不同主管海關的,在雙方海關辦理相關手續,並由轉入地海關收取風險擔保金。
前款所列須繳納風險擔保金的加工貿易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於繳納風險擔保金:
(一)適用加工貿易A類管理的;
(二)已實行台賬實轉的契約,台賬實轉金額不低於結轉保稅料件應繳稅款金額的;
(三)原企業發生搬遷、合併、分立、重組、改制、股權變更等法律規定的情形,且現企業繼承原企業主要權利義務或者債權債務關係的,剩餘料件結轉不受同一經營企業、同一加工企業、同一貿易方式限制。
第六條 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內銷剩餘料件或者內銷用剩餘料件生產的製成品,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剩餘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契約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內(含3%),並且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商務主管部門免予審批,企業直接報主管海關核准,由主管海關對剩餘料件按照規定計徵稅款和稅款緩稅利息後予以核銷。剩餘料件屬於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範圍的,免於提交許可證件。
(二)剩餘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契約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上或者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有關內銷審批規定審批,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批件對契約內銷的全部剩餘料件按照規定計徵稅款和緩稅利息。剩餘料件屬於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還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
(三)使用剩餘料件生產的製成品需要內銷的,海關根據其對應的進口料件價值,按照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加工貿易企業需要內銷殘次品的,根據其對應的進口料件價值,參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加工貿易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或者經回收能夠提取的副產品,未復出口的,加工貿易企業在向海關辦理手冊設立或者核銷手續時應當如實申報。
加工貿易企業需要內銷的副產品,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副產品實物狀態列明內銷商品名稱,並且按照加工貿易有關內銷規定審批,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批件辦理內銷有關手續。對於需要內銷的副產品,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副產品的報驗狀態歸類後的適用稅率和審定的價格,計徵稅款和緩稅利息。?
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副產品的報驗狀態歸類後,如果屬於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還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
第九條 加工貿易受災保稅貨物(包括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在運輸、倉儲、加工期間發生滅失、短少、損毀等情事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及時向主管海關報告,海關可以視情派員核查取證。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貿易受災保稅貨物,經海關核實,對受災保稅貨物滅失或者雖未滅失,但是完全失去使用價值且無法再利用的,海關予以免稅核銷;對受災保稅貨物雖失去原使用價值,但是可以再利用的,海關按照審定的受災保稅貨物價格、其對應進口料件適用的稅率計徵稅款和稅款緩稅利息後核銷。受災保稅貨物對應的原進口料件,屬於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範圍的,免於提交許可證件。企業在規定的核銷期內報核時,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商務主管部門的簽注意見;
2.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賠款通知書或者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有關檢驗檢疫證明檔案;
3.海關認可的其他有效證明檔案。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貿易企業因其他經海關審核認可的正當理由導致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在運輸、倉儲、加工期間發生滅失、短少、損毀等情事的,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的簽注意見、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和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賠款通知書或者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有關檢驗檢疫證明檔案,按照規定予以計徵稅款和緩稅利息後辦理核銷手續。本款所規定的受災保稅貨物對應的原進口料件,如果屬於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範圍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免於提交進口許可證件的除外。
第十條 加工貿易企業因故申請將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或者受災保稅貨物退運出境的,海關按照退運的有關規定辦理,憑有關退運證明材料辦理核銷手續。
第十一條 加工貿易企業因故無法內銷或者退運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或者受災保稅貨物,由加工貿易企業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銷毀處置,海關憑相關單證、處置單位出具的接收單據和處置證明等資料辦理核銷手續。
海關可以派員監督處置,加工貿易企業及有關處置單位應當給予配合。加工貿易企業因處置獲得的收入,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海關比照邊角料內銷徵稅的管理規定辦理徵稅手續。
第十二條 對實行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邊角料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的報驗狀態歸類屬於實行關稅配額管理商品的,海關按照關稅配額稅率計徵稅款;
(二)副產品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的報驗狀態歸類屬於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企業如果能夠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配額許可證件,海關按照關稅配額稅率計徵稅款;企業如果未能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配額許可證件,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剩餘料件、殘次品對應進口料件屬於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企業如果能夠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配額許可證件,海關按照關稅配額稅率計徵稅款;企業如果未能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配額許可證件,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災保稅貨物,其對應進口料件屬於實行關稅配額管理商品的,海關按照關稅配額稅率計徵稅款;因其他經海關審核認可的正當理由造成的受災保稅貨物,其對應進口料件屬於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企業如果能夠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配額許可證件,海關按照關稅配額稅率計徵稅款;企業如果未能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配額許可證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屬於加征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或者報復性關稅(以下統稱特別關稅)的,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邊角料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的報驗狀態歸類屬於加征特別關稅的,海關免於徵收需要加征的特別關稅;
(二)副產品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的報驗狀態歸類屬於加征特別關稅的,海關按照規定徵收需加征的特別關稅;
(三)剩餘料件、殘次品對應進口料件屬於加征特別關稅的,海關按照規定徵收需加征的特別關稅;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災保稅貨物,如果失去原使用價值的,其對應進口料件屬於加征特別關稅的,海關免於徵收需要加征的特別關稅;因其他經海關審核認可的正當理由造成的受災保稅貨物,其對應進口料件屬於加征特別關稅的,海關按照規定徵收需加征的特別關稅。
第十四條 加工貿易企業辦理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內銷的進出口通關手續時,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加工貿易剩餘料件、殘次品以及受災保稅貨物內銷,企業按照其加工貿易的原進口料件品名進行申報;
(二)加工貿易邊角料以及副產品,企業按照向海關申請內銷的報驗狀態申報。
第十五條 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內加工貿易企業的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加工後產生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等的內銷審批和海關監管,按照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違反《海關法》及本辦法規定,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3日發布的《關於加工貿易邊角料、節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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